臺灣學前教育立法及啟示
發(fā)布時間:2017-05-14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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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前教育是國家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提升國民素質、促進個體全面發(fā)展,提升義務教育的質量與效益具有奠基性意義。 臺灣與大陸同根同源,同宗同脈,文化根源和教育傳統(tǒng),一脈相承,臺灣地區(qū)的學前教育立法也很可能面臨與大陸相似的情況,本文力圖對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進行分析和研究,并結合我國現(xiàn)有學前教育立法現(xiàn)狀、問題,提出可資借鑒的立法建議。 全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了本研究的緣起,闡明本研究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說明了研究的思路以及研究方法,并且對重要相關概念作了界定。 第二部分,介紹了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歷史沿革,按照時間順序將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發(fā)展分為五個階段:清末仿日——萌芽期(1895—-1912);民初仿美——轉變期(1912—1922);民國十一年——建制期(1922—1949);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后——發(fā)展期(1949—1975);民國六十二年后——穩(wěn)步期(1975—至今)。文章重點闡述了每一階段內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沿革,從立法指導思想、立法主體等分析了每一階段內學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特點。 第三部分,詳細闡述、分析了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律體系。在闡釋學前教育法在臺灣教育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解讀和分析了學前教育立法的宗旨及目標、招生對象、設立范圍、標準及程序、編班標準、課程及設備、行政組成及教師資格、收費和獎勵輔導辦法。概括了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特點,即:高度重視學前教育立法、健全的學前教育法律體系、立法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從法理學的角度,對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作用和內容特點進行分析,總結了臺灣學前教育法制建設中的成功經(jīng)驗和教訓,對大陸地區(qū)《學前教育法》的制定提供參考性建議。 第四部分,集中分析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對大陸的啟示。首先回顧大陸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現(xiàn)狀,分析學前教育立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歸因,即:學前教育教師法的缺失導致教師的素質偏低;學前管理法的缺失導致教師的非專業(yè)化;學前教育投入法的缺失導致分擔責任的不合理;學前教育法的缺失導致專門法的保障的缺失。針對我國上述問題,借鑒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成功經(jīng)驗和教訓,從立法推動學前教育的改革與發(fā)展、完善教育法體系,制定《學前教育法》、加強學前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三個維度提出政策性建議。 最后,對論文的研究作了小結。本研究以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為研究對象,通過對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歷史沿革、法律體系以及內容特點的研究,總結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制建設中的經(jīng)驗和教訓,汲取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制建設中的積極成果,為我們制定《學前教育法》、提高我國學前教育立法的質量、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學前教育制度提供借鑒,促使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不斷得到完善。
【關鍵詞】:學前教育 立法 大陸地區(qū) 臺灣地區(qū)
【學位授予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G619.2;D922.16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9
- 第1章 引言9-15
- 1.1 問題的提出9-10
- 1.2 研究的意義10-12
- 1.2.1 理論意義10-11
- 1.2.2 實踐意義11-12
- 1.3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12-13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13-14
- 1.5 相關概念的界定14-15
- 第2章 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歷史沿革15-25
- 2.1 清末仿日——萌芽期(1895-1912)15-16
- 2.2 民初仿美——轉變期(1912-1922)16-17
- 2.3 民國十一年——建制期(1922-1949)17-18
- 2.4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后——發(fā)展期(1949-1975)18-21
- 2.5 民國六十二年后——穩(wěn)步期(1975-至今)21-25
- 第3章 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法律體系、內容與特點25-41
- 3.1 學前教育法在臺灣教育法體系中的地位25-26
- 3.2 學前教育法律體系26-29
- 3.2.1 專門性的學前教育法律法規(guī)27-28
- 3.2.2 其他法律中關于學前教育的規(guī)定28-29
- 3.3 學前教育立法的基本內容29-37
- 3.3.1 宗旨及目標29-30
- 3.3.2 招生對象30-31
- 3.3.3 設立范圍、標準及程序31-32
- 3.3.4 編班標準32-33
- 3.3.5 課程及設備33-34
- 3.3.6 行政組成及教師資格34-35
- 3.3.7 收費35
- 3.3.8 獎勵輔導辦法35-37
- 3.4 學前教育立法的特點37-41
- 3.4.1 重視學前教育立法37-38
- 3.4.2 健全的學前教育法律體系38
- 3.4.3 法律內容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38-39
- 3.4.4 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39-41
- 第4章 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對大陸的啟示41-55
- 4.1 大陸地區(qū)的學前教育立法41-48
- 4.1.1 大陸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的現(xiàn)狀41-43
- 4.1.2 大陸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存在的問題及歸因43-48
- 4.2 臺灣地區(qū)學前教育立法對大陸的啟示48-55
- 4.2.1 通過立法推動學前教育的改革與發(fā)展49-50
- 4.2.2 完善教育法體系,制定《學前教育法》50-52
- 4.2.3 加強學前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52-55
- 結束語55-57
- 參考文獻57-61
- 附錄61-83
- 附錄一:《幼稚教育法》(2011年04月13日修正)61-67
- 附錄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1年06月29日公布)67-83
- 致謝83-85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的論文8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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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臺灣學前教育立法及啟示,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6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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