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條約》中法版本“語義等價”之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4-02-14 20:40
兩國之間簽訂的條約由兩國代表共同商討成文,在對比分析條約的兩種語言版本時,若沒有界定條約的官方成文語言,則應(yīng)該與分析傳統(tǒng)翻譯文本不同,因為無源語言與目的語言之分,翻譯策略及技巧便無從談起。因此本文另辟蹊徑,試圖以奈達的功能對等理論為基礎(chǔ),從"語義等價"的角度比較《黃埔條約》中法版本,分析中法兩國在條約中意義表達上的策略以及該策略下兩個國家內(nèi)政外交的意圖,并得出如下結(jié)論:中法文兩個版本所表達的意義并不完全對等;由于條約內(nèi)容涉及到雙方利害關(guān)系,整體上語義呈現(xiàn)等價關(guān)系;而在不涉及經(jīng)濟軍事利益的細節(jié)內(nèi)容上,會出現(xiàn)意義不對等。這種語義"等價"與"不等價"共存的現(xiàn)象既是文化差異的體現(xiàn),也是各國維護本國形象的重要策略。
【文章頁數(shù)】:14 頁
【部分圖文】:
本文編號:389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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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文】:
圖2.縱帆
圖1.三板船圖3.沿海航船
圖1.三板船
在列舉不需繳納噸位稅的船只時,中方提到了“三板船”,法方則列舉的是“barque”,“go?lette”,“bateauxcaboteurs”,其中“barque”類似于“三板船”這類小船,而“go?lette”指的是“縱帆”,“bateauxcaboteurs”指的是“沿海....
圖3.沿海航船
圖2.縱帆可見兩國的海洋文化不同,法方也借助此差異來擴大本國的權(quán)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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