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信托登記的困境與出路——以私法功能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2-01-03 16:15
我國《信托法》第10條對信托登記的規(guī)定一直無法付諸實施,實踐中采取的替代措施存在明顯缺陷,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全國性統(tǒng)一登記平臺出現(xiàn),其主要職能只是信托產品登記與受益權登記,強調監(jiān)管功能,依舊無法實現(xiàn)我國《信托法》對財產的信托登記要求。目前信托登記的主要困境表現(xiàn)為生效主義的立法規(guī)定不合理、登記范圍被泛化理解、登記類型定位不清、無法與財產登記對接等。破解困境,首先需要結合上述問題對我國《信托法》進行適度的修改和準確的解釋,然后依托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構建一種全覆蓋、多效力層次的財產信托登記模式。在改革的過渡期還可以利用信托產品登記輔助實現(xiàn)財產信托登記的部分功能。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中國式信托登記的由來與特征
(一) 被虛置的信托登記條款
(二) 失敗的“曲線救國”
(三) 中信登主導的中國式信托登記
(四) 中國式信托登記的特征
二、中國式信托登記的困境
(一) 信托登記生效主義的不合理
(二) 必須登記的信托財產范圍被泛化理解
(三) 對信托登記的類型定位不清
(四) 信托登記難以與傳統(tǒng)財產登記體系對接
三、破解困境的基礎:我國《信托法》的修正與解釋
(一) 財產信托登記的效力轉向
(二) 財產信托登記的范圍限定
(三) 財產信托登記的類型獨立
四、走出困境的探索:依托中信登的實踐路徑
(一) 財產信托登記“全覆蓋”模式的建構
(二) 過渡期內產品登記對財產信托登記之價值功能發(fā)揮的暫時替代作用
五、余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臺灣不動產信托公示制度[J]. 雷秋玉. 云南行政學院學報. 2012(04)
[2]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研究[J]. 金鑫. 青海社會科學. 2011(04)
[3]論英美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J]. 于海涌. 現(xiàn)代法學. 2010(03)
[4]信托登記制度比較研究[J]. 鄭宏. 河北法學. 2007(12)
[5]論信托公示——兼評我國《信托法》第10條[J]. 鐘瑞棟,侯懷霞.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01)
[6]論我國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J]. 呂紅. 社會科學. 2004(02)
[7]從中日信托法立法差異的比較看我國信托法的不足[J]. 鄒頤湘. 江西社會科學. 2003(03)
本文編號:3566581
【文章來源】:政治與法律.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中國式信托登記的由來與特征
(一) 被虛置的信托登記條款
(二) 失敗的“曲線救國”
(三) 中信登主導的中國式信托登記
(四) 中國式信托登記的特征
二、中國式信托登記的困境
(一) 信托登記生效主義的不合理
(二) 必須登記的信托財產范圍被泛化理解
(三) 對信托登記的類型定位不清
(四) 信托登記難以與傳統(tǒng)財產登記體系對接
三、破解困境的基礎:我國《信托法》的修正與解釋
(一) 財產信托登記的效力轉向
(二) 財產信托登記的范圍限定
(三) 財產信托登記的類型獨立
四、走出困境的探索:依托中信登的實踐路徑
(一) 財產信托登記“全覆蓋”模式的建構
(二) 過渡期內產品登記對財產信托登記之價值功能發(fā)揮的暫時替代作用
五、余論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臺灣不動產信托公示制度[J]. 雷秋玉. 云南行政學院學報. 2012(04)
[2]中國信托財產公示制度研究[J]. 金鑫. 青海社會科學. 2011(04)
[3]論英美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J]. 于海涌. 現(xiàn)代法學. 2010(03)
[4]信托登記制度比較研究[J]. 鄭宏. 河北法學. 2007(12)
[5]論信托公示——兼評我國《信托法》第10條[J]. 鐘瑞棟,侯懷霞. 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01)
[6]論我國信托公示制度的完善[J]. 呂紅. 社會科學. 2004(02)
[7]從中日信托法立法差異的比較看我國信托法的不足[J]. 鄒頤湘. 江西社會科學. 2003(03)
本文編號:356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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