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形式進行擔保的效力認定
發(fā)布時間:2017-05-2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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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讓與擔保制度起源于古老的信托制度,德國、日本、臺灣地區(qū)均有關于讓與擔保制度的設定和判例,典型擔保種類可分為抵押、質押、留置三種,讓與擔保與三者有明顯區(qū)別,我國目前法律對擔保制度的規(guī)定采用典型擔保類型,伴隨著我國城鎮(zhèn)化建設進入快速發(fā)展期及國家宏觀經(jīng)濟層面上貨幣政策的收緊趨勢,金融機構銀根緊縮成為常態(tài),而市場上各類經(jīng)濟主體尤其是民營經(jīng)濟主體融資需求持續(xù)旺盛,這些民營融資主體不遺余力的對新型的融資擔保方式進行探索,并在經(jīng)濟活動中運用多種新型的融資擔保方式,這是我國經(jīng)濟大發(fā)展時代背景下賦予法律理論工作者和司法實踐者新的任務和挑戰(zhàn)。近年來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形式進行擔保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集中表現(xiàn)在借貸領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一則判例中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的效力進行了認定,具有進步意義。本文研究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的效力有利于實現(xiàn)商品房作為擔保物的效用之全面發(fā)揮,在進行社會取樣調查基礎上借鑒司法實務中的處理規(guī)則,認定此種擔保的效力并進行必要規(guī)制將有效緩解我國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民營資本和房地產企業(yè)融資需求日益擴大與法律滯后性之間的矛盾,也會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城鎮(zhèn)化建設順利進行。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 讓與擔保 效力 規(guī)制
【學位授予單位】:暨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2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前言6
- 1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的效力研究背景和意義6-8
- 1.1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目前普遍存在6-7
- 1.2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表現(xiàn)形式和爭議7-8
- 2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的性質8-15
- 2.1 讓與擔保的基本理論8-11
- 2.2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同讓與擔保的比較11-12
- 2.3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同附條件買賣的比較12-13
- 2.4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同典型擔保形式的比較13
- 2.5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是物的擔保還是債的擔保13-15
- 3. 商品房買賣形式作擔保的效力認定15-20
- 3.1 無效說15-16
- 3.2 有效說16-18
- 3.3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和啟發(fā)18-20
- 4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擔保的法律規(guī)制20-24
- 4.1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20-21
- 4.2 擔保人的義務21-22
- 4.3 實環(huán)方式規(guī)制22-24
- 結論24
- 尾注24-25
- 參考文獻25
- 作者簡介25-26
- 后記26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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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孫小素;;我國商品房價格合理性分析[J];理論探索;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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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孫委委;;商品房價格居高不下探因[J];人民論壇;2011年32期
4 齊智慧;;淺談我國商品房發(fā)展難的一些問題[J];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1992年01期
5 ;商品房進入市場的六大障礙[J];領導決策信息;1998年37期
6 姚迎偉;現(xiàn)有空置商品房多久才能不空置[J];w攣胖蕓
本文編號:39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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