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二法的關系_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19:15
本文關鍵詞: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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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學科類別】民法總則【出處】《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寫作時間】2015年
【中文摘要】中國民法典面臨著外在體系、內(nèi)在體系和社會基礎的三重挑戰(zhàn),其應對有賴于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需要重新找回國家。民法在與國家關系的變遷中經(jīng)歷了從自治性民法向“中立性民法”的轉(zhuǎn)變。這一新的民法范式為國家提供了內(nèi)設、引致、轉(zhuǎn)介、變形等進入民法典的多條通道,同時又憑借其形式理性對國家的進入予以審視、評估和接納,從而在保持自身體系的同時容納多元的價值和多層次的規(guī)則,調(diào)和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的張力,匯通世界民法的普遍智識與中國的獨特經(jīng)驗,最終化解中國民法典的理論障礙。就后者而言,民法接納國家的方式,在我國以特有的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為典型。鑒于現(xiàn)行司法實踐存在的缺憾,我們可以參酌民事政策的層級、對象、領域、強度以及目的和實際后對立法的“開放漏洞”和“隱藏漏洞”進行填補。
【中文關鍵字】國家;中立性民法;自治性民法;民事政策
【全文】
本文關鍵詞: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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