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精神讀書筆記_★2016民法教學與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5000字)
本文關鍵詞:民法教學與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 要]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根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權、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對構建和諧社會、提高社會道德水平、指導民法規(guī)范的制定和實施、提高法科學生的民法素養(yǎng)等具有重要意義。培養(yǎng)民法精神應當是民法教學的基本任務,為此必須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過討論式、辯論式和啟發(fā)式教學,使法科學生正確認識民法精神與民法理論、民法規(guī)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間的邏輯關系,最終確立對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內化為職業(yè)品質。
[關鍵詞]民法精神; 民法教學; 職業(yè)品質
自從 18 世紀杰出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了法的精神這一偉大而不朽的命題以來,法學界一直探討和研究著這一命題,部門法學則進一步深究著各部門法的法律精神。民法學教育者也充分認識到民法精神對于法律職業(yè)和法律素養(yǎng)的重要性,努力探索著如何在民法教學中科學、有效地培養(yǎng)法律人的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內涵
民法精神是適用于民法領域的法律精神。關于法律精神的內涵,學者們的見解不盡相同。李步云教授認為,法的精神與法的形式、法的內容共同構成法,是法的三個基本要素,法的精神是法的神經中樞和靈魂,法的精神集中反映在立法旨意和法律原則中,法的精神就是在處理法律與人類、個人與社會、利益與正義、效率與公平、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時做出的既符合事物的本性和規(guī)律,又體現(xiàn)人類一定歷史發(fā)展階段的時代精神的正確選擇[1]。郭道暉教授認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歷史時代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客觀法權關系所體現(xiàn)的社會共同意志關系的本質概括”!胺ǖ木裰饕侵阜ǖ臅r代精神( 由一定歷史時代社會物質生產方式所決定的法的本質、法的理念) ,而不是指法律的階級精神( 當然,順應社會發(fā)展的進步的階級精神能與時代精神相一致!保2]盧云教授認為: “法的時代精神就是一定的法符合一定時空范圍內社會基本矛盾運動方向和要求的一種社會精神和價值取向,說到底就是法不同程度地協(xié)調和緩和了社會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矛盾,促進了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fā)展,給社會廣大成員帶來了符合那個時代公平、正義愿望的滿足的一種社會精神和價值取向!保3]卓澤淵認為,所謂法的時代精神,就是法的所應當體現(xiàn)的作為特定時代所必須具有的價值取向[4]。
筆者認為,法的精神與法的時代精神雖然有所差別,但本質上應該是一致的。法律精神是法律根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并指導和制約著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活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本質要求的體現(xiàn),它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穩(wěn)定性和繼承性。
關于民法精神的具體內涵,學術界探討得并不多。牟瑞瑾教授認為,“民法精神是指民法所體現(xiàn)和追求的法律價值取向,是人們頭腦中基于對這種價值取向的認知和認可而形成的理念,是民事立法、司法、執(zhí)法、守法及法律監(jiān)督的指導思想!保5]魏振瀛先生提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是貫穿于各種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準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與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6]。王澤鑒先生認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則或價值,“此等原則或價值,乃歷史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保13]“自由是當代法的時代精神”,“在現(xiàn)時代,法的價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應當是自由。自由,不僅在現(xiàn)代,而且永遠是現(xiàn)代及其以后法的發(fā)展的精神內核。法的最高價值是人的徹底解放,是人的全面發(fā)展,自由則是人類走向徹底解放與全面發(fā)展的動力、途徑和始終相隨的法律精神!保4]所以,自由應當成為民法的主要精神之一,甚至是民法精神的核心內容。
自由精神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在民法上的反映。首先,市場主體是獨立的生產經營者,也就是獨立的利益主體,這種獨立的經濟地位必然要求市場主體在法律上的獨立性。其次,在市場經濟關系中,市場主體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市場主體在市場上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再次,市場主體必須在意志自由的條件下表達對資源的需求,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才能正常發(fā)揮。因為,市場價格是配置資源的調節(jié)器,價格必須反映市場主體對資源的真實需求狀況,否則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就難以準確地體現(xiàn)供求關系的要求,即可能無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最后,市場競爭的結果必然是優(yōu)勝劣汰,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就意味著要冒失敗的風險,由于失敗的風險是由主體自己承擔的,因而,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一切行為都應該完全由主體自己決定。如果競爭行為由他人決定,而失敗后果卻由主體承擔,那是不公平的。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 第一,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獨立自主地進行意思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體第二,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應該符合其真實的意愿。并非因為受欺詐、脅迫,或有重大誤解而作出的不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否則,民事行為就是可以撤銷或可以變更的。第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須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強迫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第四,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該是有效的。對于民法的任意性規(guī)范,民事主體有自主決定是否適用的權利。
意思自治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主要表現(xiàn)在商品交換的自由和市場競爭的自由。意思自治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只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得以確立,但一經產生即成為近代民法三大原則之一。雖然在現(xiàn)代民法中,契約自由已經不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為了保障社會公平,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各國民法都會通過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對契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但是,意思自治原則仍然是民法的生存基礎,甚至可以說是民法的精髓,它也是平等原則的必然推論。
自由精神永遠都是社會發(fā)展的動力。和諧社會的本質不僅在于穩(wěn)定和統(tǒng)一,更在于充滿著生機和活力。而社會發(fā)展的生機和活力正是源于和而不同,即自由。一方面,社會成員的主體獨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社會成員的權利和利益受到切實的保護,正是社會成員對個體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努力才給社會提供了源源不絕的發(fā)展動力,才使社會能夠不斷創(chuàng)新和進步。當然另一方面,社會成員對個體利益的追求又必須是理性的,即合法的,因為自由是相對的,如此才能維持社會成員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才能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和統(tǒng)一,而這也是發(fā)展所不可缺少的。而且,只有在和而不同的社會,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才能與社會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并形成巨大的合力,進而使社會實現(xiàn)加速度的發(fā)展。所以,自由是和諧社會發(fā)展的前提,沒有自由社會就難以產生和凝聚發(fā)展的動力。
(三)私權精神是民法的宗旨
民法的私權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權,保護私權?梢哉f,民法是私人權利法,在強大的公權力之下,確認和保護私人權利是民法的出發(fā)點,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務和使命。保護私權也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
民法所規(guī)范的民事權利即私權,是在社會成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因為,第一,私權所追求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是社會成員最重要的利益。第二,私權是社會成員存在和發(fā)展的前提。如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所有權等,沒有私權就沒有社會的個體,也就沒有社會。第三,私權是社會成員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沒有民事權利,就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第四,私權所保障的利益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脫離個人利益就不可能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律首先需要確認和保護的權利是社會成員的民事權利即私權。如果私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即個人利益可以任意被他人或公權力侵犯,就不可能形成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也就不可能構建和諧社會。
如果說自由只是和諧社會形成發(fā)展動力的必備條件,那么私權精神則是社會發(fā)展的直接動力。因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保14]“人們的社會歷史始終只是他們的個體發(fā)展的歷史!保15]可以說,利益是一切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而私權所追求的利益又是最重要的利益,因而私14211 年 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第 4 期根本上真正保護私權。所以,公序良俗精神對于民法而言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
三、培養(yǎng)民法精神的重要意義
法律精神是法律人必須具有的最重要的專業(yè)素養(yǎng),我國法學教育所培養(yǎng)的學生是否具有健全的法律精神,將直接關系到我國法治建設的成敗。只有讓法律人掌握了健全的法律精神,才能實現(xiàn)公眾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監(jiān)督執(zhí)法活動,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法律精神的培養(yǎng)應成為法學專業(yè)素質教育的重中之重[17]。因此,法學教育應當對未來的法律人不斷地灌輸、滲透和培養(yǎng)法律精神。
(一)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關鍵地位在法律精神中民法精神居于至關重要的位置,培養(yǎng)法律精神必須首先培養(yǎng)民法精神。民法之權利本位即私權精神,是現(xiàn)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約自由是現(xiàn)代法的精神之內核[18]。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如平等、自由、公平等無不源于民法精神。因此有學者指出,民法是現(xiàn)代法制的基礎,西方法理學主要是民法精神的升華和概括[19]。因此整個法學教育都應當重視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
(二)指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和實施民法精神是貫穿于各項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中的靈魂,它不僅是制定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根本依據,也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實施包括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各環(huán)節(jié)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所以民法教育必須有效培養(yǎng)法科學生的民法精神,并使之成為法律人的信仰和品性。惟有如此,才能保證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始終遵循各項民法精神的要求,才能實現(xiàn)民事司法的公正,才能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真正平等、公平,才能在民事法律的實施中既保護私權,又維護公序良俗。因為,如果法學教育沒有或者不能成功地進行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法律人就不太可能秉承民法精神去制定和實施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在法律人都不能堅守對民法精神的忠誠時,又怎能希望大眾在民事活動中尊重民法精神以及遵守在此指導之下制定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呢?(三)促進民法素養(yǎng)的提高法學教育必須重視素質教育,這已經得到學術界的公認,而法律精神尤其是民法精神就是法科學生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之一。正如譚兵教授所言: “法科學生的素質教育,除應符合素質教育的一般要求外,還要特別注意培養(yǎng)他們公平正義的理念,崇尚和獻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潔的職業(yè)道德,忠于法律和維護法律的使命感與責任感!保2]霍憲丹教授認為,法律人除應當具備系統(tǒng)的專業(yè)知識和法律技能外,還應該具備包括法律精神在內的基本素養(yǎng)[21]?梢,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是法學素質教育的應有之義,它可以有效提高法科學生的基本素質尤其是民法素養(yǎng)。
(四)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需要法律的系統(tǒng)規(guī)范、促進和保護。民法的基本理念、平等原則、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等即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22]!耙晒Φ貥嫿ê椭C社會就必須大力弘揚民法精神,并使之貫穿于相關的法律和制度之中,進而潛移默化于人們的意識和行為!保11]民法的平等、自由、私權、公序良俗等精神都是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不能保障社會的平等、自由、公平、誠實信用、私權和公序良俗等,和諧定然無從談起。
(五)提高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
法律精神的教育自然應當包括法律職業(yè)倫理教育,具有高尚的職業(yè)道德是培養(yǎng)法律人的首要價值標準,平等、公正、正義、“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誠實信用等思想是法律人職業(yè)道德品質的應有內容。
法律和道德同為社會的基本行為規(guī)范,法律是社會基本道德規(guī)范的確認和保障。民法精神與道德更是存在著十分緊密的聯(lián)系,其內容大多直接源于道德規(guī)范,如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因此,民法精神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道德教育,民法精神如果能夠內化為法律人的品質,就可以極大地提高法律人的職業(yè)倫理水平。由于法律人的職業(yè)道德水平是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支柱,司法是社會正義和公平的最后防線,一個國家如果擁有一支高水準職業(yè)倫理的司法隊伍,就必然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正因如此,近代法律教育家孫曉樓曾說過: “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資格執(zhí)行法律!保23]四、民法教學培養(yǎng)民法精神的基本措施在明確了培養(yǎng)民法精神的重要意義之后,自然需要進一步探討如何才能有效地在民法教學中培養(yǎng)法科學生的民法精神。闡述這一問題也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應當是必要的。 142
211 年 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第 4 期權精神是和諧社會發(fā)展的基本動力。在私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的情況下,人們才會積極地追求私人利益,并實際地享受著私權下的利益,而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和享受就直接推動著社會的進步。
轉貼于 看準網(四)公序良俗精神是民法的保障
公序良俗精神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誠然民法應當以平等為根基,自由為精髓,私權為宗旨,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或者說現(xiàn)代民法中,形式平等不能產生實質的不公平,程序平等也要兼顧結果的公平; 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絕對的,如契約自由就受到必要的限制; 私權包括私人財產所有權也并非如近代民法所說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至高無上。公序良俗精神就是民法之平等、自由、私權精神不能逾越的界限。從廣義上說,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濫用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等要求,都是對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自由和私權所必須恪守的規(guī)范。
民法的公平首先表現(xiàn)在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對等,既包括質上的對等,即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權,任何一方都沒有資格強迫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民事活動,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和對方的權利是同等的,不存在一方權利高于另一方權利的可能,因此民事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同時,權利義務的對等也包括量上的對等,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價值上應該大體相當。
公平也表現(xiàn)在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等地享受法律保護,即在同等條件下,不同民事主體受法律保護的方式、程度等應該是同等的。在民事權益遭受他人侵犯時,都可以同等地請求國家機關保護或者自力救濟。公平還應該表現(xiàn)在民事主體應該同等地承擔法律責任,即任何民事主體只要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在同等條件下,民事責任的性質、方式、程度等應該是同等的。
和諧社會必須強調公平,沒有基本的公平,社會成員之間不僅不可能互相包容、互相融合、互相幫助,而且必然產生根本利益上的沖突和矛盾。古今中外,社會成員之間的嚴重不公平不可避免地都導致了社會的動亂。因此,“公平正義是現(xiàn)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創(chuàng)新的重要依據,是協(xié)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進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創(chuàng)新的過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才能取得社會各個階層的共識和認同,使出臺的措施獲得最廣泛的社會支持,從而得以順利實施。在調節(jié)各種不同利益關系的過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使絕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都受益,才能取得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廣泛支持和接納,有效地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和力量,實現(xiàn)全社會的團結與合作。在為實現(xiàn)國家的整體目標而奮斗的過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才能使廣大人民群眾看到希望,并自覺自愿地為之奮斗和獻身!保16]如前所述,有學者提出了誠實信用精神,但是筆者沒有將誠信獨立為民法的一項精神,并非其不夠重要,而是以為公序良俗的內涵和外延更為恰當、廣泛,從實質上分析公序良俗也可以包容誠實信用,甚至誠信本身就是一種公序良俗。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反對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shù)男袨,維護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因此,《民法通則》第 4 條規(guī)定: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薄逗贤ā返 6 條也規(guī)定: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闭\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在于: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或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應以善良的動機、謹慎的方式為之,不得因過錯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民事主體應自覺履行自己的各項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包括各項附隨義務,違反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應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應該真實,不得捏造或隱瞞與民事行為相關的重要事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應是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 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因故不明確或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各方應本著公平互利的精神,經協(xié)商一致,公正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法官及仲裁員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依法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 民事主體所承諾的義務應與其實際的履行能力適應; 當法律條款規(guī)定不清、不協(xié)調或是空白時,應依誠信原則之本質和精神進行解釋、適用。當然,誠信原則的內涵極為豐富,遠不是以上所述可以窮盡的。
以誠信、公平等為核心的公序良俗精神是對近代民法的私權神圣、契約自由絕對等原則的修正和調整,尤其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必要約束,它標志著民法的權利本位已從自由經濟時代的個人本位上升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時代的社會本位。公序良俗精神在本質上是對私權的合理限制和理性規(guī)范,其核心要求就是民事主體應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利益; 其宗旨就是通過對私權施加一定限制,實現(xiàn)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因為,絕對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私權至上必然導致個人權利的濫用和個人利益的過度擴張,進而必然產生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沖突和利益矛盾,而這種沖突和矛盾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反過來破壞社會的穩(wěn)定,毀滅平等、公平等基本價值取向,也無法在141寧清同: 民法教學與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經驗的積淀,社會現(xiàn)實的反映,未來發(fā)展的指標”[7]。
綜合而言,筆者認為,民法精神應當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根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是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指導和制約著民事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活動的核心理念,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本質要求的體現(xiàn)。民法精神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大體上是一致的、重合的。
二、民法精神的主要內容
民法精神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學術界并無完全一致的意見。史尚寬先生指出: 自由、平等、博愛,即民法之精神[8]。溫世揚教授提出: “民法精神強調平等互助、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這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兩者高度契合!保9]可見溫教授首倡的民法精神是平等互助、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王歌雅教授認為,民法的精神應界定在四方面: “平等、公平、誠信與人格!保1]筆者曾經提出平等、自由、私權和誠實信用等民法精神[11]。由此可見,多數(shù)人關于民法精神具體內容的觀點是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核心和依據的,在此基礎上有所調整。
筆者仍然認為,平等、自由(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私權是民法精神最重要的內容,禁止濫用權利、公平、誠實信用等則可構成公序良俗精神。
(一)平等精神是民法的根基
我國《民法通則》第 3 條規(guī)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甚至是民法的本質。因為,平等原則“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區(qū)別于其他部門法( 尤其是經濟行政法) 的主要標志”[12]。民法主要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而商品經濟的實質內容在于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無論是商品交換還是市場競爭都要求主體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沒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
平等精神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主要表現(xiàn)在: 首先,民事主體的法律人格即民事權利能力是獨立的、同等的,民事主體有資格自主、自由地進行民事活動,并且在相同條件下民事主體的法律人格應該是相同的,不能實行歧視待遇。其次,民事主體的行為資格即民事行為能力是同等的,不能因種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而有差異。再次,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同等的,只要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范就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平等還要求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不能顯失公平。
民法所保障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平等是市場經濟關系的本質要求,而市場經濟的平等屬于經濟基礎的范疇,它決定著上層建筑領域的平等,尤其是政治上的平等。從發(fā)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只有實現(xiàn)了成熟的市場經濟中的平等,即民法的平等,才能進而實現(xiàn)其他領域的平等,人們也才會對政治等領域的平等有迫切的要求。而且,只要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發(fā)展得到一定程度,并得到充分的體現(xiàn),就必然促進社會其他領域的平等,這是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沒有市場經濟的平等為基礎,即使強制推行其他領域的平等,也是不可靠的,難以長久的?梢姡穹ㄉ系钠降仁巧鐣罨镜钠降。
平等精神是民法的根基,也是民法精神的根基。因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和精神基本上都直接或間接地源于平等精神,是平等的內在要求,同時平等也是實現(xiàn)其他民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平等要求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公平的; 平等要求民事主體是自由的、自治的,任何他人都無權非法干涉,也只有實現(xiàn)了平等才能保障自由; 平等要求切實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也可以說平等是最重要的私權; 平等要求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侵害他人權益,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損害多數(shù)他人的利益; 平等要求民事主體之間相互誠實信用。
(二)自由精神是民法的精髓
我國《民法通則》第 4 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但是自由原則更能反映民法的本質、價值取向和民法所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規(guī)律和要求。自由原則又可稱為意思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或者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其中心內容是民事主體可以獨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民事活動,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只要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立法通常不會設立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因而民法以任意性法律規(guī)范為主。
自由或者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私權精神是民法的精髓。“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廢除或限制自139(一)確立民法精神在民法教學中的重點地位為了有效地培養(yǎng)法科學生的民法精神,首先就應當合理確立民法精神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它不僅應當成為民法教學的重點,而且還應當將其貫穿于民法教學的全過程,始終成為一條主線。民法教師不僅應當重視對民法精神的研究,而且必須對如何在教學中傳授和灌輸民法精神,進行充分準備和科學設計,積累翔實的資料,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方法。教師不僅要講授民法精神的內涵、內容、基本要求等理論問題,還應當向法科學生充分闡述民法精神的重要性,只有在主觀上真正重視了民法精神,才有可能接受和信仰民法精神。
(二)盡可能采用討論式、辯論式、啟發(fā)式教學民法精神雖然是民法的根本準則,但卻隱形于民法其他基礎理論和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內,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認識和理解民法精神的地位、內涵和要求等存在著相當?shù)碾y度。因此,民法教學應當盡可能采用討論式、辯論式、啟發(fā)式教學,積極引導法科學生逐步地抽絲剝繭,透過現(xiàn)象看到本質,最后進入民法精神的殿堂。教師除了組織法科學生深入討論民法精神的內涵、內容、要求等問題之外,還需要組織法科學生討論或辯論民法精神與民法其他理論、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聯(lián)系,以使法科學生在討論中加深對民法精神的理解。討論式、辯論式、啟發(fā)式教學雖然潤物于無聲之中,但卻可以幫助法科學生在潛移默化之中理解和接受民法精神,加深對民法精神的印象,最后形成對民法精神的信仰。
(三)充分結合民法精神講授民法其他基礎理論問題民法精神是整個民法理論體系的核心和靈魂,它與民法其他基礎理論有著十分密切的邏輯關系,甚至可以說民法精神是民法其他基礎理論得以確立的依據和基石。如: 講授現(xiàn)代民法的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就應當清楚地闡述其根本依據就是民法的公平精神; 講授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就應當讓學生認識該理論的基石就是意思自治精神。因此,民法教學必須幫助法科學生系統(tǒng)地認識民法精神與民法其他基礎理論的邏輯聯(lián)系,這既是法科學生科學理解民法其他基礎理論的前提條件,也有利于培養(yǎng)法科學生運用民法精神去分析、思考和辯論其他民法基礎理論問題; 而且結合民法精神講授民法其他基礎理論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法精神的再教育,可以使法科學生更加透徹地理解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根本地位,從而更加主動地接受民法精神,鞏固民法精神在其法律意識中的地位。
(四)啟發(fā)學生正確認識民事法律規(guī)范與民法精神的內在聯(lián)系民事法律規(guī)范是處理民事案件的直接依據,法科學生不僅需要掌握民法的基礎理論,而且必須熟悉基本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然而民事精神是指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和實施的根本準則,民事法律規(guī)范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民法精神的體現(xiàn)和貫徹,因此,民法教學必須啟發(fā)法科學生科學認識民法精神與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辯證關系。如: 我國《合同法》第 66 條規(guī)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法律之所以要求當事人雙方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就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以保障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和公平。我國《合同法》第 36 條規(guī)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痹摲ǖ 37 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敝匀绱,就是為了更加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實現(xiàn)意思自治。法科學生如果正確理解了民法精神與民事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就可以更加領會民法精神的實質,也能夠鞏固關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知識。
(五)積極引導學生運用民法精神分析處理民事案件民法學是兼有很強理論性和突出應用性的學科,在民法教學中通常都會采用案例分析、模擬審判等實踐教學方法。教師在實踐教學中應當精心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通過自己對個案的剖析或者法官對真實案件的判決,引導法科學生在案例討論或模擬審判中運用民法精神去分析處理具體的民事案件。一方面,這可以讓法科學生意識到民法精神不是抽象無用的理論,它可以實際應用于民事案件的處理,尤其是在民事法律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明確的時候,從而提高法科學生學習和研究民法精神的興趣; 另一方面,通過此種訓練,可以讓法科學生掌握運用民法精神分析處理民事案件的方法,增強其應用民法理論的能力。
綜上所述,平等、自由、私權和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反映和體現(xiàn)了民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法律人是否具有民法精神的信仰和品性則是社會能否實現(xiàn)和諧、正義的重要前提,而民法精神能否內化143寧清同: 民法教學與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為法科學生的信仰和職業(yè)品質,是法學教育能否培養(yǎng)合格法律人的關鍵之一,因此民法精神的培養(yǎng)應當成為民法教學的重點任務之一。為此,應當充分認識培養(yǎng)民法精神的重要性,大膽改革教學方法,并在民法教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始終貫穿民法精神這一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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