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Myriad案中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
發(fā)布時間:2024-06-24 19:21
自1982年美國開始授予與基因有關的專利以來,關于基因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就存在極大的爭議。反對者多認為授予基因專利權將會阻礙病患獲得相關疾病的治療,阻礙科研人員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究,與專利法的立法目的相違背。2013年的Myriad案,再次將與基因有關的專利問題推向風口浪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定,從人體中分離的DNA片段是自然產物,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因與美國多年以來的法律實踐大相徑庭而備受各方關注。美國專利法并未對適格的專利客體進行限制,美國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判斷專利適格性的自然產物原則。如果嚴格依據自然產物原則,分離的DNA片段是人造之物,因此應具有專利適格性。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yriad案中創(chuàng)造出“顯著差異標準”,對自然產物原則進行修正,提高了專利適格性的判斷標準,將分離的DNA片段排除在適格的專利客體之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否認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是為緩解Myriad公司與病患、科研機構之間就BRCA1/2基因專利權的行使而產生的沖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舉措實屬迫不得已,原因在于:美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濫用限制的相關規(guī)定并不...
【文章頁數】:5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選題背景及意義
第二節(jié)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現狀
二、國外研究現狀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和主要內容
第二章Myriad案中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探討
第一節(jié) 案件背景
第二節(jié) Myriad案中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探討
一、原告與地方法院否認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理由
二、上訴法院法官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觀點
三、最高法院認為分離的DNA片段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的根據
第三節(jié) 本章小結
第三章 Myriad案相關技術背景知識介紹
第一節(jié) 遺傳學的產生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DNA與基因
第三節(jié) DNA與RNA
第四節(jié) 分離的DNA片段與cDNA
第五節(jié)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專利適格性在美國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專利適格性與可專利性并非同一概念
第二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立法淵源: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一、方法發(fā)明
二、物品發(fā)明
第三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行政淵源: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指南》
第四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司法淵源:自然產物原則
一、Funk案確立了自然存在之物并非適格專利標的的規(guī)則
二、Chakrabarty案確立了專利法領域的自然產物原則
第五節(ji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于專利適格性的重要判決
一、Benson案確立了“機器或轉換測試法”
二、Flook案確立了“發(fā)明概念測試法”
三、Diehr案確立了“整體審查原則”
四、Bilski案削弱了“機器或轉換測試法”的地位
五、Mayo案確立了“基礎的科學研究技術工具”不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六節(jié)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一節(jié) 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一、發(fā)現不可專利是認識的誤區(qū)
二、依據自然產物原則,分離的DNA片段并非自然產物,應當具有專利適格性
三、機械或轉換測試法等不適用于物品發(fā)明
四、顯著差異標準是判斷物品發(fā)明專利適格性的新標準
第二節(jié) 從產業(yè)政策的角度看,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三節(jié) 我國的相關法律實踐及其對美國法的借鑒意義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謝
附件
本文編號:3995655
【文章頁數】:5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選題背景及意義
第二節(jié)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現狀
二、國外研究現狀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和主要內容
第二章Myriad案中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探討
第一節(jié) 案件背景
第二節(jié) Myriad案中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探討
一、原告與地方法院否認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理由
二、上訴法院法官關于分離的DNA片段的專利適格性的觀點
三、最高法院認為分離的DNA片段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的根據
第三節(jié) 本章小結
第三章 Myriad案相關技術背景知識介紹
第一節(jié) 遺傳學的產生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DNA與基因
第三節(jié) DNA與RNA
第四節(jié) 分離的DNA片段與cDNA
第五節(jié)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專利適格性在美國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專利適格性與可專利性并非同一概念
第二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立法淵源: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一、方法發(fā)明
二、物品發(fā)明
第三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行政淵源: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指南》
第四節(jié) 專利適格性的司法淵源:自然產物原則
一、Funk案確立了自然存在之物并非適格專利標的的規(guī)則
二、Chakrabarty案確立了專利法領域的自然產物原則
第五節(ji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于專利適格性的重要判決
一、Benson案確立了“機器或轉換測試法”
二、Flook案確立了“發(fā)明概念測試法”
三、Diehr案確立了“整體審查原則”
四、Bilski案削弱了“機器或轉換測試法”的地位
五、Mayo案確立了“基礎的科學研究技術工具”不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六節(jié)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一節(jié) 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一、發(fā)現不可專利是認識的誤區(qū)
二、依據自然產物原則,分離的DNA片段并非自然產物,應當具有專利適格性
三、機械或轉換測試法等不適用于物品發(fā)明
四、顯著差異標準是判斷物品發(fā)明專利適格性的新標準
第二節(jié) 從產業(yè)政策的角度看,分離的DNA片段具有專利適格性
第三節(jié) 我國的相關法律實踐及其對美國法的借鑒意義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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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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