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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我國地理標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發(fā)布時間:2015-02-04 11:07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均對地理標志實施保護,這種保護模式不僅造成了權力沖突,還導致權利主體不明,既不利于國家行政管理,也不利于私權主體利益的保護。《商標法》立法模式能夠充分利用已有行政資源,并能實現(xiàn)私權主體利益。

  [論文關鍵詞]地理標志 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

  一、地理標志立法模式的現(xiàn)狀

  我國地理標志制度主要體現(xiàn)于《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中。
  《商標法》規(guī)定了地理標志的基本概念,《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則對地理標志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地理標志是以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形式進行保護的,但它和一般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一定差別,如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6條,地理標志注冊要求“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通過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主要內容如下:1.在地理標志產品的注冊方面,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第8、11、12和13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經(jīng)過多個行政部門的審查;2.在地理標志的使用方面,有關行政部門有審核權!兜乩順酥井a品保護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3.在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jiān)督方面,《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第21條規(guī)定,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 。
  2007年12月6日,農業(yè)部頒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掇r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申請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監(jiān)督方面,有關行政部門具有一定權力。如《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8條規(guī)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yōu)確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經(jīng)濟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有一定的監(jiān)督檢查權。

  二、我國現(xiàn)有地理標志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及建議

  如前所述,我國地理標志制度主要由《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構成,而這三法之間存在著不一致之處。這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一)各法地理標志權力(權利)內容不同,國家對地理標志的干預程度不同;(二)權力之間、權利之間均存有沖突。從行政管理角度看,地理標志的管理涉及全國地理標志的相關事宜,完備的檔案和嚴謹?shù)母聶C制的建立需要較大的成本,而從上到下的三套機構則是資源的極大浪費。而目前三個部門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這使本來就繁瑣的工作演化得更加復雜。從相關權利主體角度看,三法并立不僅造成了權利沖突,還浪費了地理標志申請者和使用者有限的時間經(jīng)濟資源。因此,我國應當重構地理標志保護模式。
  關于未來地理標志立法模式,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以下觀點: 1.采用商標法為主其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為輔的模式保護我國地理標志,,由商標局對地理標志進行管理;2.采用專門立法為主其它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為輔模式保護我國地理標志;3.采用雙軌制立法模式保護我國地理標志;4.采用專門立法模式保護我國地理標志,為地理標志設立專門的保護機構。
  筆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商標法證明商標模式保護地理標志。理由如下:1.從建立地理標志制度的目的看,地理標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監(jiān)管,以對內促進我國農業(yè)發(fā)展,對外獲得知識產權優(yōu)勢地位,而采用證明商標方式完全可以達到這一目的。地理標志制度除標識商品來源以外,還是一種質量、商譽的保證,而證明商標的作用則恰恰是證明一定質量。而且,通過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可以使現(xiàn)有的商標法律制度充分發(fā)揮作用,如實行申請、審查、公告和異議和注冊等制度,無需投入過多的資源,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要容易得多;2.采用專門法保護地理標志立法成本過高。專門法的起草和頒布,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力,而且在其頒布后還要考慮和現(xiàn)有執(zhí)法資源的組合問題、人力物力的配置問題,總體成本過高。而如前所言,應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完全可以利用現(xiàn)有資源達到保護地理標志,提高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目的。
  筆者認為,地理標志不應當采用集體商標方式進行管理。因為地理標志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提高地理標志產品質量,而不是對地理標志產品產于某地的一種證明,更不是對生產者是某組織成員、某地區(qū)成員的證明。以信陽毛尖為例子,正宗信陽毛尖的制作,需經(jīng)過篩分、攤放、殺青、揉捻、解塊、理條、初烘、攤涼和復烘九個過程。即使是信陽茶農,他們也不是全部采用這九個過程制作信陽毛尖。單純因為這些茶產于信陽或者這些茶農屬于信陽集體組織就授予其使用地理標志的權利,就達不到監(jiān)督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的目的。
  必須強調的是,采用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并不意味著地理標志就是完全的私權。地理標志所體現(xiàn)出的國家利益和代際利益屬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完全是私權。從地理標志概念可以看出,地理標志和特定的地理范圍有關,而一個國家是由固定的地域疆界組成,有限的疆界構成了國家,從這個角度來講,地理標志是大自然給予一國的資源,是國家財富的一部分,應當由國家實行干預。另外,地理標志與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密切相關,這些資源不僅應由現(xiàn)存居民所享有,也應當由后代居民所享有,現(xiàn)存居民不能對相關地理資源和人文資源進行隨意利用或者破壞。國家是整體利益和后代居民利益的最佳代表。就國外立法而言,即使是市場化程序較高的美國,當?shù)乩順酥咀鳛樽C明商標進行保護時,國家也對其實施了一定程序的干預。“如果證明商標完全地或主要地由地名構成時,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商標的所有人要么是當?shù)氐恼畽C構,要么是政府授權運行的機構。證明商標所有人通常是非營利組織或者政府機構,代表某個地區(qū)的生產商宣傳推廣該地區(qū)的產品!


  三、對否定商標法立法模式觀點的反駁

  有學者不贊成依證明商標模式保護地理標志,并提出如下觀點作為理由: 1.各國立法都普遍禁止使用地名和產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以保證商標的顯著性,而作為證明商標保護的地理標志常常由地名和產品通用名稱組成,如 “寧夏枸杞”,缺少顯著性;2.地理標志一般只適用于產品,適用的對象較窄,而證明商標適用范圍較寬。證明商標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可能是專門的、有針對性的;3.商標制度限制了地理標志的保護期;4.地理標志不具有專有性、獨占性,它屬于該特產所在地區(qū)的所有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yè)或個人共同占有;5.從商標所標示的作用看,商標具有區(qū)別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功能;而地理標志則直接標示商品的來源,即商品的產出地,以區(qū)別其他同類商品的產地,不僅具有識別商品產地來源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具有質量標準;6.證明商標的法律“授權性”與地理標志的“自然權利”屬性之間存在著矛盾;7.證明商標的屬性與地理標志所具有的功能之間存在著矛盾。任何達到證明商標標準的單位都可以被授權使用證明商標,而不管其所處的地域是否相同。而地理標志的使用則要求不僅其產品具有獨特的品質或其他特征,而且這些特征是和該地理環(huán)境有著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也就是說,地理標志同時具備這兩種能力。由于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并非專門只用于地理標志,法律不能強制性地將它們所標示的產品質量和特定的地理環(huán)境聯(lián)系起來,兩者之間并不必然存在密切的因果關系。即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并不能表明該產品與某特定區(qū)域的產品的特定品質或其他特征有關。
  針對第一個理由,筆者認為,地理標志并不一定必須是地名和產品通用名稱,它也可以是圖形商標或者組合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8條規(guī)定:“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qū)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qū)的其他可視性標志”,這就意味著即使地理標志是文字商標,其也并不一定由地名組成;針對第二個理由,筆者認為,即使地理標志只適用于產品,但這并不能因此而放棄采用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地理標志是證明商標的一個子集,地理標志只適用于產品,并不代表證明商標只能適用于產品;針對第三個理由,筆者認為,商標制度并沒有限制地理標志的保護期。采用商標法保護的地理標志雖然有期限,但它可一直續(xù)展,哈佛大學和北京大學也都采用了商標法的形式進行了保護,但這沒有影響它們的保護期;針對第四個理由,筆者認為,地理標志權利人即團體、協(xié)會或其它組織對地理標志具有專有性和獨占性。雖然地理標志可以由很多符合條件的生產者使用,但這些使用者并不是地理標志權利人;針對第五個理由,筆者認為,并非所有商標的目的都是為了區(qū)別同類產品生產者。如證明商標的目的主要是為證明商品的質量。作為證明商標的地理標志也是表明一種質量,不同之處在于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由其產地決定;針對第六個理由,筆者認為,地理標志并不僅僅代表一項“自然權利”,它強調產品的高質量,有權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如信陽毛尖除了產于信陽,還必須達到一定的質量標準;針對第七個理由,筆者認為,證明商標的作用是證明一定的質量。地理標志也是證明一種特定的質量,不同之處僅僅在于這種特定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域氣候等引起。而且,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只有地理標志才能使用證明商標,除了地理標志,其它產品也有證明商標。
  總之,筆者認為,采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既符合國際慣例,也充分考慮到了現(xiàn)有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是一種較好的保護模式。



本文編號: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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