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士符號學視閾下的旗幟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6-06 00:55
長期以來,旗幟學研究為歐美學者所主導,這種歐美為中心的旗幟史學與理論未能涵蓋中國旗幟史與實踐,必定漏洞頻出。旗幟的進化史其實就是皮爾士像似符—指示符—象征符這三元符號的轉化,而作為一種集體符號,旗幟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群體認同,但符號主體的不同以及時空的變化也會導致不同解讀。作為皮爾士三元項之一的解釋項,是我們解讀旗幟特性的鑰匙,也能讓我們理解旗幟符號效應的生成與意指過程。
【文章來源】: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21(04)
【文章頁數(shù)】:7 頁
【部分圖文】:
符號—解釋項—對象三元關系圖
因此,皮爾士將解釋項放在動態(tài)的交際(communication)語境中,并將發(fā)出者意圖、接收者對符號的反應、交流前提條件都納入其中,這使得交際存在如下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就是共同解釋項在場,意圖解釋項與效應解釋項出現(xiàn)融合,從而實現(xiàn)符號效應的順利傳輸,這樣交流也就順利進行(如圖2)。第二種可能性是共同解釋項缺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并不存在共同思維(commind)[10],他們不在一個思維層面上,不存在默契,那么意圖解釋項就僅停留在發(fā)送者一段,無法與效應解釋項相融合,導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無法交流(如圖3)。
第二種可能性是共同解釋項缺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并不存在共同思維(commind)[10],他們不在一個思維層面上,不存在默契,那么意圖解釋項就僅停留在發(fā)送者一段,無法與效應解釋項相融合,導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無法交流(如圖3)。依據(jù)皮爾士的對象—符號—解釋項的三元觀,旗幟作為符號,它所代替的對象是某一團體、組織、族群或國家,他們對旗幟設計與使用有決定作用,即旗幟的對象決定了旗幟符號。旗幟的直接對象是符號主體思維中旗幟所代表的對象,它可能和動態(tài)對象之間存在偏差,如中國古代儀仗隊中的大纛,其圖案的直接對象是龍,是想象中的動物,不存在動態(tài)對象,象征的是真龍?zhí)熳,即皇帝。解釋項的概念能為我們對于旗幟作為符號在符指過程(semiosis)中出現(xiàn)的各種現(xiàn)象提供解釋。旗幟的直接解釋項就是指旗幟的意義,符號主體會對旗幟的直接解釋項有一定的認同,這里的主體宏觀上指某個國家,中觀指同一社會或組織,微觀指個人,認同感使得旗幟成為他們情感聯(lián)系的紐帶。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它也會受到主體間性的影響。符號主體的不同對同一旗幟的闡釋會呈現(xiàn)巨大差異,國人對本國國旗的意義闡釋和他國人一定不同,球隊的隊旗對于己方球迷群體與對方球迷也會以不同的感受呈現(xiàn)。即使是同一符號主體對旗幟的解釋項也會存在差異,在異域他鄉(xiāng)見到一面飄揚的本國國旗可能與在國內不一樣;平時的升旗儀式與災難時民眾手中搖晃的國旗的實際效應也不一樣,這是因為相同的符號主體,對于旗幟的動態(tài)解釋項會不一樣。針對旗幟的不同符號行為,作為符號本身或者載體,解釋項會千差萬別。因此,現(xiàn)在的許多國家,為了規(guī)范關于旗幟的符號行為與避免不同群體的因旗幟而引起的沖突,通過樹規(guī)立法的方式做出必要的規(guī)范,如《國旗法》的實施就是通過保護旗幟這一符號來維護它的對象,其目的從符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引導本群體所有成員指向旗幟的最終解釋項———也就是旗幟符號存在的“目的”[14]卷2:305。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翻譯符號學的信念界定問題[J]. 賈洪偉. 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4)
[2]論翻譯符號學的符號分類與轉換[J]. 賈洪偉. 山東外語教學. 2018(01)
[3]皮爾斯的三元模式在傳播學中的意義[J]. 趙星植. 中外文化與文論. 2015(03)
本文編號:3213256
【文章來源】: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21(04)
【文章頁數(shù)】:7 頁
【部分圖文】:
符號—解釋項—對象三元關系圖
因此,皮爾士將解釋項放在動態(tài)的交際(communication)語境中,并將發(fā)出者意圖、接收者對符號的反應、交流前提條件都納入其中,這使得交際存在如下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就是共同解釋項在場,意圖解釋項與效應解釋項出現(xiàn)融合,從而實現(xiàn)符號效應的順利傳輸,這樣交流也就順利進行(如圖2)。第二種可能性是共同解釋項缺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并不存在共同思維(commind)[10],他們不在一個思維層面上,不存在默契,那么意圖解釋項就僅停留在發(fā)送者一段,無法與效應解釋項相融合,導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無法交流(如圖3)。
第二種可能性是共同解釋項缺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并不存在共同思維(commind)[10],他們不在一個思維層面上,不存在默契,那么意圖解釋項就僅停留在發(fā)送者一段,無法與效應解釋項相融合,導致發(fā)送者與接受者無法交流(如圖3)。依據(jù)皮爾士的對象—符號—解釋項的三元觀,旗幟作為符號,它所代替的對象是某一團體、組織、族群或國家,他們對旗幟設計與使用有決定作用,即旗幟的對象決定了旗幟符號。旗幟的直接對象是符號主體思維中旗幟所代表的對象,它可能和動態(tài)對象之間存在偏差,如中國古代儀仗隊中的大纛,其圖案的直接對象是龍,是想象中的動物,不存在動態(tài)對象,象征的是真龍?zhí)熳,即皇帝。解釋項的概念能為我們對于旗幟作為符號在符指過程(semiosis)中出現(xiàn)的各種現(xiàn)象提供解釋。旗幟的直接解釋項就是指旗幟的意義,符號主體會對旗幟的直接解釋項有一定的認同,這里的主體宏觀上指某個國家,中觀指同一社會或組織,微觀指個人,認同感使得旗幟成為他們情感聯(lián)系的紐帶。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它也會受到主體間性的影響。符號主體的不同對同一旗幟的闡釋會呈現(xiàn)巨大差異,國人對本國國旗的意義闡釋和他國人一定不同,球隊的隊旗對于己方球迷群體與對方球迷也會以不同的感受呈現(xiàn)。即使是同一符號主體對旗幟的解釋項也會存在差異,在異域他鄉(xiāng)見到一面飄揚的本國國旗可能與在國內不一樣;平時的升旗儀式與災難時民眾手中搖晃的國旗的實際效應也不一樣,這是因為相同的符號主體,對于旗幟的動態(tài)解釋項會不一樣。針對旗幟的不同符號行為,作為符號本身或者載體,解釋項會千差萬別。因此,現(xiàn)在的許多國家,為了規(guī)范關于旗幟的符號行為與避免不同群體的因旗幟而引起的沖突,通過樹規(guī)立法的方式做出必要的規(guī)范,如《國旗法》的實施就是通過保護旗幟這一符號來維護它的對象,其目的從符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引導本群體所有成員指向旗幟的最終解釋項———也就是旗幟符號存在的“目的”[14]卷2:305。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翻譯符號學的信念界定問題[J]. 賈洪偉. 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8(04)
[2]論翻譯符號學的符號分類與轉換[J]. 賈洪偉. 山東外語教學. 2018(01)
[3]皮爾斯的三元模式在傳播學中的意義[J]. 趙星植. 中外文化與文論. 2015(03)
本文編號:32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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