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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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權利用盡原則是一項專利侵權抗辯事由。依據權利用盡原則,專利產品經首次合法售出之后,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再也無法干涉買受人對該產品的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但仍保留對制造權的控制。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常常采用“使用”與“制造”二分法來判斷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否落入權利用盡原則的保護范圍內。然而,與普通專利產品不同的是,基因專利具有自我復制的特性,在一些情況下,對基因專利的使用往往伴隨著復制,即“制造”出后代基因專利,產生了“使用”與“制造”融合的問題。并且,由于基因遺傳的穩(wěn)定性,這些后代基因專利與親代基因專利有著一模一樣性狀,也會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于是,基因專利在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的時候就產生了難題。如果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適用方式同普通專利產品一樣,一旦售出,專利權人便無法控制買受人的任何使用方式,那么,由于基因專利自我復制的簡便性和快速性,專利權人的利益便會止于一次銷售。若將基因專利排除于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范圍之外,則買受人的使用權將會受到極大限制。如何平衡基因專利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利益,合理地在基因專利上適用權利用盡原則是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的論證主要采用理論分析、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方法進行寫作,全文分為導論、正文、結論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為四個章節(jié)。第一章為概述,主要介紹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對象,即基因和基因專利的基本概念,其中重點介紹了基因專利的自我復制性,這也是造成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適用困難的根本原因。同時,第一章亦簡單介紹了國內外基因研發(fā)領域的發(fā)展情況。我國基因研發(fā)的整體實力和其他發(fā)達國家仍有一定差距,但是在某些領域已處于世界領先水平,這一國內產業(yè)的基本情況將關系到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如何適用的政策選擇。第二章為我國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困境;驅@摹笆褂谩迸c“制造”融合問題對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條件提出了挑戰(zhàn),表現在親代基因專利與自我復制產生的后代基因專利能否視為一個整體,后代基因專利能否被視為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售出,基因專利的自我復制到底屬于“使用”行為還是“制造”行為,以及在基因專利上適用權利用盡原則或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所引發(fā)的利益失衡。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基因專利的“使用”與“制造”的區(qū)分。第三章聚焦于域外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美國司法主要采用兩種做法,一是通過銷售時所附的條件來排除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二是將基因專利的“復制性使用”行為直接視為“制造”行為,從而排除于權利用盡原則的保護范圍之外。但是第一種做法并不適合我國借鑒,第二種做法并不適合進行類型化處理。歐盟成員國在對待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問題的態(tài)度上,采納了《關于生物技術發(fā)明的法律保護指令》中的規(guī)定,最大限度保護了基因專利權人利益的同時,也適當平衡了買受人的利益,值得我國參考。第四章探索我國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正確適用方式。在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問題上,考慮到專利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國內產業(yè)研究狀況及對專利保護的需求,以及后代與親代基因專利間的替代性,最終認為在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上,親代基因專利與后代基因專利應當有所區(qū)分。親代基因專利適用權利用盡原則,因自我復制而產生的后代基因專利應當有選擇性地適用權利用盡原則。同時,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三種情形應當歸入權利用盡原則的保護范圍之內,即非知情情況下的自主復制、知情但不可避免的自主復制、農民的自繁自用。
【關鍵詞】:基因專利 自我復制 權利用盡原則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42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導論8-14
- 一、研究背景8-9
- 二、問題的提出9
- 三、研究價值及意義9-10
- 四、文獻綜述10-11
- 五、主要研究方法11-12
- 六、論文結構12
- 七、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2-14
- 第一章 基因專利概述14-17
- 第一節(jié) 基因與基因專利的基本概念14-15
- 第二節(jié) 基因專利的可自我復制性15
- 第三節(jié) 國內外基因專利發(fā)展狀況15-17
- 第二章 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困境17-25
- 第一節(jié) 對我國權利用盡原則的解讀18-22
- 一、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條件18-20
- 二、權利用盡原則的利益平衡功能20-22
- 第二節(jié) 權利用盡原則適用中的“使用與制造”二分法22-25
- 一、“使用”與“制造”的區(qū)分標準22-23
- 二、以行為結果標準界定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范圍23-25
- 第三章 域外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規(guī)定25-34
- 第一節(jié) 美國司法對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原則適用問題的應對25-31
- 一、銷售所附條件對權利用盡原則的排除25-26
- 二、基因專利的“復制性使用”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26-29
- 三、對美國司法實踐的評析29-31
- 第二節(jié) 歐盟對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問題的態(tài)度31-34
- 一、《關于生物技術發(fā)明的法律保護指令》對權利用盡問題的闡述31-33
- 二、歐盟在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原則適用問題上給我國的啟示33-34
- 第四章 我國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建議34-45
- 第一節(jié) 基因專利權利用盡原則適用的考量因素34-37
- 一、專利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利益平衡34-35
- 二、國內產業(yè)研究狀況及對專利保護的需求35-36
- 三、后代與親代基因專利間的替代性36-37
- 第二節(jié) 權利用盡原則在基因專利上的適用應當有所區(qū)分37-41
- 一、權利用盡原則在親代基因專利上的適用37-38
- 二、權利用盡原則在后代基因專利上的適用38-41
- 第三節(jié) 應當歸入權利用盡原則范圍內的“復制性使用”行為41-45
- 一、非知情情況下發(fā)生的自主復制41-42
- 二、知情但不可避免的自主復制42-43
- 三、農民的自繁自用43-45
- 結語45-47
- 參考文獻47-51
- 在校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及研究成果51-52
- 后記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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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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