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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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風險較低、進入門檻較低等優(yōu)勢,在金融市場整體經(jīng)濟形式并不理想的大前提下,具有特別的優(yōu)勢。通過借鑒西方成熟金融市場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界定,通過對比國內(nèi)已有相關研究,在明晰了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的基礎上,就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交易模式、交易結構、風險防范、立法等方面展開研究與建議。論文以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為核心展開,結合法學理論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厘清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性質與特點。本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特征。本文通過比對國外同類型金融產(chǎn)品,厘清了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本質,信托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關系,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各部分特征、性質及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影響。第二部分結合中國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以已經(jīng)投入市場的金融產(chǎn)品為實例,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運作機制進行分析,通過解剖各部分,為發(fā)掘私募型股權投資基金的切實風險做以鋪墊。通過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型的透視與解剖,對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各方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信托法律關系包括三部分,即以《信托法》上的信托關系為模型,分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第三部分討論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nèi)在風險與法律困境。信托公司在該類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運行過程中,起到了融資通道的功能,因其募集資金金額相當大,如何保證資金的安全性,防止信托公司的道德風險就成為了研究對象。從法律環(huán)境上看,由于市場對信托主體的認識尚淺,主體地位缺失導致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不順暢,由此引發(fā)諸多風險。第四部分優(yōu)化我國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nèi)部掌控和完善外部法律環(huán)境。對進入私募型股權投資基金各方主體進行嚴格規(guī)范,健全退出機制。首先要建立一種行之有效的股權投資利益激勵機制。信托計劃相對于其他金融產(chǎn)品而言定位于低風險市場,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等多種擔保措施,通過收益權結構性設計轉移、減輕風險,但這種風險防范的結構性設計勢必降低了資金的流動性,如何激勵信托資產(chǎn)的流動,使投資者獲得更大收益,務必建立一種有效的股權投資利益激勵機制。其次是消除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障礙。投資者間接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在于通過退出股權實現(xiàn)投資財產(chǎn)的增值與盈利,因而,退出機制是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中之中,如果不能解決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路徑規(guī)劃問題,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fā)展將很快遭遇瓶頸。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層級化建設,已經(jīng)逐漸打破了過去注重統(tǒng)一的、嚴格的市場現(xiàn)狀,市場交易狀態(tài)更加松弛,多元化市場的完善有助于實現(xiàn)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路徑實現(xiàn)。
【關鍵詞】: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風險防范機制 退出機制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2.282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4
- (一) 研究背景9-10
- (二) 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10-12
- (三) 研究結構與研究方法12-14
- 一、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14-22
- (一)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范疇解讀與性質辨析14-17
- (二)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與特征觀察17-22
- 二、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機理22-32
- (一)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22-28
- (二)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架構與交易流程28-32
- 三、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風控機制32-35
- (一) 利益制衡與風險共擔的機制32-34
- (二) 機制無法解決的法律困境34-35
- 四、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guī)范路徑35-40
- (一)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范措施35-37
- (二)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路徑可行性研究37-39
- (三)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完善建議39-40
- 結論40-41
- 參考文獻41-43
- 作者簡歷43-44
- 致謝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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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3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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