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學校教育中的懲罰——基于彼得斯分析教育哲學的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7-01 21:32
彼得斯認為懲罰有三個標準:一是有意地施以痛苦;二是由處于權威者施以;三是懲罰必須是受罰者因破壞規(guī)則而接受的后果。他強調(diào),懲罰的"正當性"主要在于維持正常的教育和教學秩序;懲罰應體現(xiàn)平等性;懲罰形式應當體現(xiàn)適當性;懲罰應當慎用。其思想給予我們的啟示:教育中的懲罰與社會中的懲罰有著根本的區(qū)別;懲罰是維護教學秩序和學校紀律必不可少的措施;學校教育中的懲罰造成的"痛苦"應當是非肉體痛苦;學校教育中應當盡可能避免使用懲罰手段。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懲罰”的含義和目的
二、“懲罰”的正當性
1.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威懾和預防
2.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改造”犯錯者使其“變好”
3.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維持正常的教育和教學秩序
三、懲罰應體現(xiàn)平等性
四、懲罰形式應體現(xiàn)適當性
五、懲罰應當慎用
六、結論與啟示
本文編號:3999212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懲罰”的含義和目的
二、“懲罰”的正當性
1.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威懾和預防
2.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改造”犯錯者使其“變好”
3. 懲罰的正當性在于維持正常的教育和教學秩序
三、懲罰應體現(xiàn)平等性
四、懲罰形式應體現(xiàn)適當性
五、懲罰應當慎用
六、結論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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