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公文行文規(guī)則例釋
發(fā)布時間:2021-07-27 17:45
<正>《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fā)[2012]14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四章為"行文規(guī)則",從第十三條到第十七條共有5條,對黨政機關公文行文中所要注意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是,在具體辦文工作中,有些文秘人員在這方面還存有一些模糊的認識。本文將逐條作出分析,以期對文秘工作者有所啟發(fā),使之規(guī)范行文。普適性條款所謂普適性條款,即無論上行文、平行文
【文章來源】:應用寫作. 2019,(03)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普適性條款
上行文適用條款
下行文適用條款
其他條款
本文編號:3306251
【文章來源】:應用寫作. 2019,(03)
【文章頁數(shù)】: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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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適性條款
上行文適用條款
下行文適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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