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賄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20-07-26 10:08
【摘要】:十八大以來,社會大眾更加關注官員的腐敗問題。行賄是誘發(fā)官員受賄的重要原因,且行賄犯罪滲透到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顯而易見,其具有深刻的社會危害性。針對行賄罪的嚴峻態(tài)勢,為了更好地打擊行賄犯罪,本文主要以行賄罪立法規(guī)定為核心,結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對我國行賄罪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本文主要從行賄罪概述、立法存在的問題和完善行賄罪立法的構想這三個方面來加以闡述。第一部分是行賄罪的概述。首先是分析了行賄罪的立法沿革,了解行賄罪的發(fā)展歷程以及行賄罪立法發(fā)展的特點與趨勢;其次是對現今行賄罪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在厘清學術界相關爭論的基礎上明確本文對行賄罪構成要件的觀點。第二部分是對現今行賄罪立法的評析。這一部分主要是對現今行賄罪的立法模式、構成要件中存在的缺陷、行賄罪刑罰規(guī)定的不足以及行賄罪未遂規(guī)定不明確這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與評價。重點探討了構成要件存在的問題,如行賄行為方式過于狹隘、行賄內容中“財物”的界定、行賄罪主體的確定以及不正當利益的界定。第三部分是行賄罪行為的立法完善。首先是對行賄罪構成要件的完善,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中的“不正當”刪除,完善行賄行為的方式,明確私營企業(yè)行賄為自然人行賄;其次是明確行賄罪的未遂標準;再者是對行賄罪刑罰規(guī)定的完善,如增設罰金刑、資格刑,對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的完善以及明確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應從重處罰。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392
本文編號:2770625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39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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