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在外傭居港權(quán)案中的憲政處境評析
本文選題:一國兩制 切入點:基本法 出處:《政治與法律》2013年03期
【摘要】: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異乎尋常地向終審法院提出在外傭居港權(quán)案的審理中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將終審法院推入《基本法》第158條規(guī)定的憲政處境之中。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提請釋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居港權(quán)解釋"中提及并贊同了全國人大香港特區(qū)籌委會的"籌委會意見"。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問題的癥結(jié)在于"籌委會意見"是否對香港特區(qū)法院具有拘束力。面對是否提請釋法的兩難,終審法院極有可能決定不提請釋法,自行解釋外傭居港權(quán)案涉及的《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4項,同時采取迂回的表述技術(shù),不斷然否定亦不正面肯定"籌委會意見"對香港特區(qū)法院的拘束力。
[Abstract]: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as unusually submitted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 proposal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right of abode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in the trial of the case. To push the CFA into the constitutional situ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58 of the basic Law.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the Attorney General's recommendation that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should request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s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ferred to and endorsed the people of the whole country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The crux of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will request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lies in whether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pinion" is binding on the 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whether it is faced with the dilemma of whether to request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t is very likely that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will decide not to request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nd to interpret on its ow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4 (2) (4) of the basic Law concerning the right of abode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and at the same time adopt a circuitous technique of expression. Neither categorically negate nor directly affirm the binding power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pinion on the 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作者單位】: 國家法官學(xué)院;
【分類號】:D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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