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要內容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5:30
一、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淵源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于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英國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憲章》第39條的規(guī)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jiān)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們不得違反這些規(guī)定而為之。”《自由大憲章》中關于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訴訟領域。而在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規(guī)定:“未經法律的正當法律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和身份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jiān)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和生命。”這個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確提到并解釋了“正當法律程序”這一詞語,并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適用范圍。美國1787年的《人權法案》規(guī)定:除非依照“正當?shù)姆沙绦?rdquo;,否則,任何人都應得到保證,不被剝奪特定的權利。這是最早用“法律的正當法律程序”取代最初來自英國大憲章“國家的法律”措詞的美國法規(guī),并且構成了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和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起源。
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guī)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規(guī)定:“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均為合眾國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脛儕Z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對于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從《權利法案》提出正當法律程序一詞,到憲法第5條、第14條修正案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明確規(guī)定,正當法律程序從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發(fā)展到了實質性正當法律程序,廣泛應用于司法審查領域,體現(xiàn)了美國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視。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要內容
(一)正當法律程序對程序主持者的“正當”要求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訴訟案件的法官”,這一程序正義原則包含的理念在于確保各方參與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對待:與程序法律結果有牽連的人不能成為程序主持者;作為程序主持者與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聯(lián)系。
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為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非隨機。這要求:程序主持者闡明決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應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
排他性。對程序法律沒有規(guī)定程序決定權力(包括授權)的社會主體參與程序主持的行為予以排斥,筆耕文化推薦期刊,法律程序是法律結果的惟一的決定過程。
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價值之一就在于為法律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程序法律規(guī)范要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有明確、具體、相互銜接而非抽象的行為模式、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實體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義,而程序法重在步驟明確、有序以有效地與恣意抗衡。
(二)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對法律程序的“正當”要求
平等參與性。程序參與表現(xiàn)為信息獲得與傳遞機會,即被告知和聽取陳述意見的機會。平等參與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在相同條件下(時間、方式、內容、數(shù)量等因素相同)從程序主持者獲得相關信息并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
程序自治性。平等作為一項主觀感受因人而異,作為權利可以放棄。對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權”就是對程序的自愿參與。這種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強迫。投票不得強制、聽證不必非要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等就體現(xiàn)了程序自治。
程序人道性。接受決定者被人道地對待,其隱私受到尊重。
(三)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性
對程序法律主體而言,程序是對程序法律行為的時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有對程序法律行為完成的時間的明確要求,人們通常要么指責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責程序主持者久拖不辦就從反面指出了及時的價值;通過法律程序產生一項終結性的程序結果,該結果不能夠被隨意推翻,對該結果的修正必須通過啟動另一個法律程序來進行。
(四)程序法律的公開、透明性
這是對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F(xiàn)代法治原則的發(fā)展要求統(tǒng)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來進行統(tǒng)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須公布,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對程序法律主體而言,公開的程序規(guī)則的存在是他們規(guī)劃行為、預見結果的依據(jù);程序法律對程序過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確要求,即法律程序諸要素為公眾知曉。
本文編號: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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