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探討
發(fā)布時間:2021-11-09 10: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首先在立法上確立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以價金清償完畢作為所有權轉移的停止條件,買受人提前享有對標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賣人以作為物權的所有權保障其價金債權。然而,我國有關所有權保留的法律規(guī)范仍缺乏體系化與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門下的法律條文存在沖突。通過對所有權保留法律性質的考察,結合德國民法理論與我國現(xiàn)實立法,得出三個基本結論:(1)所有權保留法律性質為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能否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不影響買賣合同無條件生效。(2)擔保理論僅在功能上體現(xiàn)了所有權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條件物權行為理論。(3)無論買受人是否行使回贖權,出賣人行使取回權則導致合同解除。
【文章來源】:江蘇商論. 2020,(04)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分離原則視角下所有權保留性質———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
二、擔保理論的反思
三、出賣人取回權行使與合同解除
本文編號:3485175
【文章來源】:江蘇商論. 2020,(04)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分離原則視角下所有權保留性質———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
二、擔保理論的反思
三、出賣人取回權行使與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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