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解釋方法_《西南政法大學》2009年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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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 2009年
適用中的民法解釋研究
楊育正
【摘要】: 民法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其存在的價值在于維護平等主體的民事權利,民法具有實踐的品格,只有在適用中民法的價值才能顯現(xiàn)。對民法適用中的解釋進行研究,就是為了法官能夠正確地實現(xiàn)民法的價值。在我國,現(xiàn)代生活的急劇變化使得民事立法往往表現(xiàn)出大刀闊斧的政策指向,大批量的民事立法已經(jīng)沒有了傳統(tǒng)民事立法的那份理性,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而社會對民法的正確適用的需求又非常的旺盛,因此,對適用中的民法解釋進行研究具有現(xiàn)實的針對性。 本文除引言和結語外分為三個部分共九章:第一部分為民法解釋的本源論,通過對中國傳統(tǒng)民法解釋和西方民法解釋的歷史考察,對民法解釋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歸納,包括第一章中國傳統(tǒng)民法解釋的發(fā)展脈絡探析和第二章西方民法解釋的歷史考察及趨向:第二部分為適用中民法解釋的基本理論問題,就民法解釋的必要性、功能、對象和特征以及應當堅持的立場、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探討,為民法解釋的操作奠定基礎,包括第三章民法解釋的特征、第四章民法解釋的意義探尋、第五章法律解釋的對象、第六章民法解釋的立場、第七章民法解釋的邊界;第三部分為民法解釋的操作方法,對民法解釋的方法進行探討,包括第八章民法的解析和第九章民法的建構。 引言對本文的研究動因作了介紹,并對本文涉及的民法適用、解釋、民法解釋等概念及相互關系進行了分析。民法適用是民法得以實施、民法價值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途徑,是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jù)法定的職權,運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專門活動,而解釋是分析闡明和創(chuàng)造的活動,在民法的適用中,不僅需要對民法規(guī)范進行分析和闡明,在一定情況下還需要從文本中得出其中沒有的東西,即根據(jù)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對民法進行建構性解釋,使比較抽象的、概括的民法能夠適用于具體民事案件。民法適用離不開民法解釋,民法解釋的目的是民法適用,沒有民法適用,民法解釋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民法解釋依存于民法適用,民法適用以民法解釋為具體形態(tài),民法解釋的主體是法官,民法解釋是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民法的分析、闡明和建構。 第一章對清末變法以前的中國傳統(tǒng)民法的解釋按照歷史發(fā)展的脈絡進行了探析。在中國的法律傳統(tǒng)中,沒有出現(xiàn)現(xiàn)代意義的民法典,但由于商品交換的存在與繁榮,因而存在大量的調整商品交換的民法規(guī)范,民事司法也對社會進步、經(jīng)濟發(fā)展發(fā)揮過重要作用,民法解釋的理論與實踐都相當?shù)陌l(fā)達。 傳統(tǒng)律學是關于法律解釋的理論,律學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對法律用語的注釋,使執(zhí)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義,使法律得以更好的執(zhí)行,二是對律令的文義做出解釋,三是對律令的立法背景和歷史淵源做出解釋,以幫助人們加深對律令規(guī)定內容的理解。律學形成了兩種解釋立場,一是難以實現(xiàn)卻一貫堅持的“一斷于法”的法家立場,要求司法者要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對法律的解釋要去主觀的私意而遵循客觀的標準,這是典型的絕對實證主義法律解釋觀,二是長期占統(tǒng)治地位的以“仁”為最高價值追求的儒家立場,儒家以經(jīng)注律將儒家的價值觀帶入了律學和民事司法,在儒家的觀念中“禮”是第一位的,而法律成為次要的,在民法解釋上形成了典型的客觀主義解釋觀。以經(jīng)注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解釋的一大特點,此外,傳統(tǒng)法律解釋還非常重視用判例、成案來解釋法律,判例解釋是法官或解釋者依據(jù)案情、法律的一般原則或規(guī)定,甚至也根據(jù)當時的具體民情和人所公認的“天理”,比較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天理民情間的內在關聯(lián),對案件作出的系統(tǒng)說明、解釋和論證,判例解釋是客觀主義解釋觀在法律解釋上的反映。在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思想中,除以經(jīng)學的方法即訓詁的方式解釋法律以及用判例的方法解釋法律外,還存在限制解釋、擴大解釋、歷史解釋、類推解釋、辨析解釋等多種法律解釋方法。 在中國傳統(tǒng)的民事司法中,律學的理論被廣泛地用于民法解釋。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家強調“事皆決于法”,若法無明文規(guī)定,就不允許判官任意解釋法律,自漢代始,儒家的解釋立場在民法解釋中居于統(tǒng)治地位,審判官在案件的審判中“引經(jīng)決獄”,以例注律,通過對案件的裁判建構法律沒有的民法規(guī)范,彌補制定法的空白,傳統(tǒng)民法解釋發(fā)展到清代,法官通過對“例”的適用與解釋,補充律文的不足,緩解了律文的不變、緩變與社會關系的多變、巨變之間的矛盾,但“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導致了法律的混亂,影響了社會的發(fā)展。可見,傳統(tǒng)民法在適用中,其主要立場仍然是追求儒家的“仁”,要求法官在民法適用中原情執(zhí)法,體現(xiàn)在民法的解釋上就是要“德禮教化”,即明禮義、固人倫、勸為善,客觀主義的解釋立場被廣泛接受,法官對民法的解釋常常以善代真,以禮去法,解釋往往是校正民法的規(guī)定,甚至以解釋替代民法。 第二章對西方民法解釋的歷史和當代主要的法律解釋理論進行了考察。西方法律史就相當于一部民法解釋史。大陸法系國家在法律起源的早期,法律就通過牧師、祭司、僧侶、占卜官等的解釋得以呈現(xiàn)。羅馬共和時期,羅馬立法由法學家主導,有著很強的技術性,法學家不僅主導立法,還直接通過解釋創(chuàng)制法律,進入帝制時期后,法律的解釋是依賴掌管訴訟的最高裁判官與法學家,在帝制后期,立法權被視為國王個人神圣的權力,國王不但立法,也能從事解釋,帝王的解釋權取代了獨立法官所從事的法律解釋。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后,主張三權分立并相互制衡,認為法官僅僅是宣布法律語詞的喉舌,法官就如同街頭的售貨機,吃進去事實與法律條文,吐出來判決,因此,法官不能對法律進行解釋,但這樣的想法很快在實踐中被否定,民法解釋理論中解釋禁止已經(jīng)被批評為立法者天真的紀念碑。隨著各國民法典的頒行,民法適用的法源被一元化,民法解釋對象也因此被一元化。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解釋區(qū)分為四種基本情形,一是關于語言運用的解釋,即確定法律規(guī)范的恰當語義;二是關于法律規(guī)范模棱兩可、模糊不清或者相互明顯不一致時的解釋;三是關于法律文本存在漏洞的解釋;四是在漏洞填補和澄清模糊均不能找到答案、法律對某個問題全無規(guī)定或因條件的變化原來的法律全然不適用現(xiàn)有的條件的情形下的解釋。薩維尼將解釋的方法歸納為語法的、邏輯的、歷史的和體系的解釋,奠定了近代法律解釋方法的基本格局。 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有“造法”之權,法官在法律解釋上具有極高的權威和極大的自主性。普通法系中的法官在判詞中討論法律解釋問題時,常常交替地應用三種方法即文理解釋、黃金規(guī)則、論理解釋。 在當代有兩種解釋理論對民法解釋產(chǎn)生著深刻的影響。一是本體論的法律解釋理論,二是法律論證理論。前者認為法律并不僅僅因為創(chuàng)造而存在,如果離開了人們對法律的理解與解釋,法律也是沒有生命力的,因此法律解釋是必然的;后者追求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認為法律規(guī)范只有經(jīng)過理性的商談過程達致合意始為有效,因此,它不僅追求法律論據(jù)的品質,而且追求論證過程的結構,在解釋法律規(guī)則時,法官在各種可能解釋之中選取一種之后,尚需對其解釋作出充分的說明即對其判決進行確證。 第三章從個案關聯(lián)性、價值判斷性、建構性、獨斷性、循環(huán)性等五個方面對民法解釋的特征進行了探討。民法解釋的個案關聯(lián)性包括三個方面的意思,即民法解釋往往由待處理的案件所引起、民法解釋的任務在于確定該民法規(guī)定對某特定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法律條文應相對于一個待處理事實加以闡釋并具體化。民法解釋的價值判斷性是指民法解釋是法官以法律本身的價值判斷為依據(jù)所作的一種價值判斷,它不僅僅是簡單的形式邏輯的操作,也不是脫離民法的價值判斷而形成的獨立的價值判斷。民法解釋具有以一般的法律概念為基礎,結合立法目的和政治道德對完整的民法體系進行反思的“想像性重構”性質,這就是民法解釋的建構性,民法解釋的建構性有三個特點:一是法官建構法律只能與案件和爭議聯(lián)系在一起而不能建構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則,二是在建構法律時法官是中立的,三是法官必須遵守由原告啟動審判程序即無起訴即無審判規(guī)則,這些特點表明法官在審理案件中創(chuàng)造性地彌補法律漏洞和為價值補充,其實質是解決有爭議的當事人已經(jīng)進入訴訟的案件,而不是對抽象的事實制定的一般性規(guī)則,因此民法解釋的建構性并不是法官立法,而是法官基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授權對民法做出的解釋,這也是本文第九章立論的基礎。從實質上看,法官在個案中對民法所作的解釋澄明的民法意義,是被法官稱為的早已存在于民法之中的應有之意義,即個案中法官所表達的民法意義不是該法官個人的意思,而是民法中的意義,這層意思是指解釋內容的獨斷性,從形式上看,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只能由法官這個獨斷的主體來確定民法的意義,這就是民法解釋的獨斷性。法官在對民法規(guī)范、民法事實進行解釋時,不能作斷章取義的理解,而應當置整體于部分之中,寓部分于整體之中,在二者的相互關聯(lián)的關系中把握被解釋對象的意蘊,這就是民法解釋的循環(huán)性。 第四章對民法解釋必要性和功能進行了探討。由于立法者對無限世界認識的有限性和相對性,不可能出現(xiàn)一部超越立法者認識的民事法律,因此民事法律存在缺陷和漏洞在所難免。法律是對立法者過去經(jīng)驗世界的總結,卻對未來發(fā)生作用,而未來具有動態(tài)性和不確定性,當法律制定后,其所依據(jù)的環(huán)境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法律往往會出現(xiàn)滯后性。民事法律是各種利益角力的結果,是立法參與者共同意志的體現(xiàn),這種共同意志,必然包含著個人主體認識的影響,卻并未全部反映人類已經(jīng)認識的社會生活。民事立法所用的語言是一種特殊的書面語,民法條文的概括性很強,也非常抽象,開放的法律文本,不同的讀者,語境的分離,表達手段的減少,都增加了民法的理解難度。成文民法具有普適性、安定性、明確性的特點,但普適性常常忽視了特殊性,民法可能對某一類對象完全不能規(guī)范,可能對某類對象不能全面規(guī)范,民法規(guī)范的對象還可能隨時發(fā)生變化,立法機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往往采用在法律中設立不確定規(guī)定的方式,民法的確定性無疑會因此而受到損害,安定性與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成為一對難解難分的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處理,民法有可能成為落后的、保守的生產(chǎn)力的代表,制約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另外民法的明確性與規(guī)則的有限性也是一對難以并立的矛盾。民法由于上述諸多因素的制約,法官在面對具體個案時不得不求助于解釋,使民法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使民法生命得以彰顯,使成文法留下的空間得到彌補,使民法文本的含義更明確,通過解釋使民法更加和諧,從而對民法的發(fā)展起促進作用。 第五章探討的是民法解釋的對象。民法解釋,是對民法進行解釋,民法規(guī)范成為民法解釋的對象是沒有疑問的,但同時,民法解釋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性活動,必然有其作用的對象或載體。在現(xiàn)代法治的語境中,服從法律已經(jīng)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這就要求法律至少能夠獲得法律受眾的理解,所以,立法機關在民事立法中立法者總是盡可能使用樸實、精確的文字,邏輯清晰地敘述民法,在民法沒有遭遇事實時,民法本來是清晰的,民法的模糊發(fā)生在文本與事實的遭遇之際,因此,解釋的對象不僅僅局限于民法規(guī)范的概念與條文,還需要把民事案件事實一般化,民法事實因此成為民法解釋的對象。 第六章是對民法解釋的立場進行探討。民法解釋的目標在于對民法規(guī)范的意旨進行探究,歷史上有兩種相對的立場,一是主觀主義的立場,認為民法規(guī)范的意旨是指“立法者的意思”,民法解釋的目標在于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圖與價值觀。二是客觀主義的立場,認為民法規(guī)范的意旨是指最能適當實現(xiàn)的民法條文的意義,民法規(guī)范的意旨是指民法條文的意義與意思,而非立法者的意思。主觀主義的民法解釋立場產(chǎn)生的根源是法安定性、信賴保護、權力分立。主觀主義的反對者則認為,尋覓立法者的意思是非常困難的,在立法采用多數(shù)決的情況下從實際立法過程分析立法者的原意是難以考量的,法官要使法律解釋符合立法者的主觀意圖,那么法官勢必首先要將自己置于立法者的位置上思考問題,這是一個立場性的錯誤,違反了成文法制定的要求。客觀主義的民法解釋立場是基于人們對現(xiàn)實的深刻的認識,他們認為民法在立法者頒布之后就從此獨立,民法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思,法律常常比那些創(chuàng)造它的人更聰明,但反對客觀說的人們認為法律是立法者立法目的的反映,如果離開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與價值判斷,法律條文將毫無意義,客觀主義無法提供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無論是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都揭示了部分真理,這兩種理論盡管有一些細微的區(qū)別但在根本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在確定法律解釋的目標時,我們應當綜合考量二者的真理成分。主、客觀主義之爭,在于對待法律條文文字拘束力與客觀目的的關系、立法資料的價值的不同態(tài)度,客觀主義也依然強調法律條文文字的重要性,因為他們解釋的依據(jù)就是“法律條文的意思”,這當然就必須以法律條文為中心,而主觀主義也承認,在在字義非明確的情形下,擴張或限制解釋都是妥當?shù)?而且二者都認為解釋必須在“可能字義界線”之內,也就是說,在文字有多義時解釋仍必須客觀的從事,在這一點上,二者已走向折衷,在對待立法史資料上,二者對立法資料的價值的認識趨向統(tǒng)一,都認為立法資料有輔助解釋的功能。因此,民法解釋的目標在于明確民法條文的內涵,即既要考慮立法的背景,也要挖掘最能適當實現(xiàn)的民法條文的意義。 第七章是對民法解釋的原則進行探討。由于主、客觀主義都認為解釋必須在“可能字義界線”之內進行,也就是要對民法解釋進行限制。本文選擇了合法性與妥當性這兩個原則作為限定解釋范圍的原則,因為不是對民法解釋的所有原則進行探討,故對本章的標題定為“民法解釋的邊界”。民法解釋的合法性邊界是指法官的民法解釋行為必須符合程序、解釋結果與已頒的法律有涵蓋關系,起碼不違背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合法性原則不在于要求解釋過程和結果都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去做,而在于解釋者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解釋結果都應有一個合法性的追問。法官對民法進行解釋應當堅持解釋的合法性,這既是指民法解釋不能違反憲法的原則與規(guī)則,還要求和法官解釋的對象即民法的內容要盡可能和諧一致,所以對民法的解釋必須與憲法的精神一致。民法解釋在尊重法律文字的同時不應拘泥與民法條文的文字表述,而應當根據(jù)社會的發(fā)展的情況、民法體系的要求等對民法規(guī)范進行解釋。合法性邊界是從理性的角度為民法解釋去設立的邊界,但在我們的民法觀念中,還包含了對正義的追求,正義是難以定義的,而因為民族感情、習俗、輿論等等因素的存在,正義又是可以認識的,這些因素實際上成為了對民法解釋的評判依據(jù),要求法官在民法解釋中做到“妥當”。民法解釋的妥當性是指不屬于民法解釋合法性所能包含而又對法律的解釋產(chǎn)生實質性影響的各種因素,它超越法律共同體對法律規(guī)范的可能意義所“劃定”的界限,為在個案中實現(xiàn)利益平衡和滿足一般人對法律的心理需求,而對法律規(guī)范的意義進行擴張或限縮、在最廣泛的主體之間所達致的一種合意。民法解釋的妥當性邊界要求民法解釋的過程要妥當,要能為社會公眾所了解和理解,這就要求民法解釋應當按照“聽眾”意見的收集、民法解釋的合意、民法解釋的宣示三個階段依程序進行,民法解釋應遵循理性的釋義方法,還需要對各種具體的民法解釋方法進行邏輯排序,而不是任意運用其中的一種方法確定民法的意義。 第八章對傳統(tǒng)的民法解釋方法進行了整理,由于傳統(tǒng)的民法解釋表現(xiàn)為對民法規(guī)范意義的分析闡明,故本章定題為“民法的解析”。民法的解析的姿態(tài)表現(xiàn)為法官對民法規(guī)范的服從。民法解析的具體操作,應當從民法規(guī)范的詞義、句段、語篇、語境等著手進行。對民法詞義的解析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一是對民法條文中合成詞的義素進行分析,二是對對民法條文中的多義詞的義項進行辨析,找出正確的義項;三是對民法條文中的近義詞進行分析;四是對民法所使用的同一詞語進行分析。句段分為單句、復句、句群,從民法的句段著手對民法進行解析,實際上就是對民法規(guī)范構成進行語法分析。要通過對民法條文的句子的層次分析和句義分析,使民法條文的意義得以彰顯。對民法規(guī)范進行解釋,應當遵循語篇原則,語篇原則即解釋論循環(huán)原則,是指詞語的意義必須在句子中把握,句子的意義必須在文本的整體中來把握,而文本的整體意義則必須通過對組成文本的個別句子、詞語的準確理解而得以把握,解釋者必須往返穿梭于部分和整體之間,最終達到對民法概念、民法規(guī)范和民法精神的準確理解。根據(jù)語篇的特點,我們還可以判定一個民法用語在民法中僅僅使用其本義是否適當,可以根據(jù)已知的民法規(guī)范所定結果,推論出民法規(guī)范的真實意思,從而得出其反面結果,也可以從某些民法規(guī)范中推論出其當然意義,按照語篇原則,對民法規(guī)范的解釋還應當納入以憲法為母法的法律體系這個大語篇來解釋。從語境著手探求的是在立法當時的語境下立法者在法律中通過文字所表達的意義,這就是法意解釋的基本內涵,民法中的語言有不少是從其它國家的民法規(guī)范中借用而來的,還有的是從其它學科中借用而來,將這樣的規(guī)范納入借入的語境考察比較,是比較法解釋的核心所在。 第九章是對民法的建構進行了探討。民法的建構是法官根據(jù)民法基本原則的授權在案件的審理中對民法的漏洞進行彌補、對不確定的概念和一般條款進行價值補充、對民事立法的錯誤進行修正,從而建構新的法律意義使民法能夠達到其目的的方法。由于民法建構的主體是法官,民法建構的正當性基礎是民法基本原則的授權,民法的建構具有獨斷性;只有在具體的案件的辦理中,特別是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才存在民法的建構問題,民法的建構具有個案關聯(lián)性;民法的建構是以現(xiàn)有的民法規(guī)范為基礎,不是無中生有的虛構,而是結合立法目的和政治道德對完整的法律體系進行反思的“想像性重構”,因而具有循環(huán)性及建構性;民法建構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現(xiàn)有的民法體系,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這些特征完全符合民法解釋的特征,因此,民法的建構是民法解釋的屬概念。在刑法和行政法領域,由于有罪刑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對刑法、行政法的解釋一般局限于解析,只有在民法領域,由于其性質屬于私法,涉及的是“私”的權益,調整的是私人或者私團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只要權利人不濫用權利,民法不僅允許當事人之間設定約束自己的規(guī)則,而且由于“禁止拒絕裁判”原則的要求,更允許法官出于保護權利而對民法進行建構,使權利得到更好的維護,因此,建構是民法解釋獨有的方法。 法官在建構民法規(guī)范時,必須堅持合目的性和合規(guī)律性的統(tǒng)一,按照正義理念和事物本性去建構民法規(guī)范。民法建構的具體操作方式主要有依民法原則和民法思想建構民法、依法理建構民法、依事物的本質建構民法等。民法原則是從民法中抽象而來,對于民法規(guī)范有著指導意義,由于其在內容上是廣泛的和不確定的,對社會生活的變化能夠敏銳地感知和適應,其本身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變化,法官在其中總可以找到能夠用于裁判的價值判斷標準,本文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例,考察了如何依民法原則建構民法。依法理建構民法的操作方式有三種:一是類推,類推的步驟是:明確某項民法規(guī)定中的構成要件;將該民法規(guī)定中的構成要件分為實質性要件和非實質性要件;分析待處理案件的構成要件,同樣也分為實質性要件和非實質性要件,并將其和某項民法規(guī)定中的實質性要件進行對照,審查兩者是否具有相似性;如果兩者的實質性要件具有相似性,則該民法規(guī)定中的法律效果可以加之于該待處理案件,即可以準用該法律規(guī)定處理待處理案件;二是目的性限縮與擴張,目的性限縮是其以“不同之案型以為不同之處理”為法理依據(jù),是法官根據(jù)民法的目的將某民法條文文義所涵蓋的特定情形排除在該法條適用范圍之外,亦即法律文義所涵蓋的案型相較于立法意旨而言過于寬廣,為了消除這種缺失,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將該文義所涵蓋的案型類型化,然后將與該立法意旨不符的部分排除于其所適用的范圍之外的方法;目的性擴張是指法律文義所涵蓋的類型相較于立法意旨而言,顯然過于狹窄,以至于立法者意旨不能完全的貫徹,因此通過越過法律規(guī)定的文義,將法律適用的范圍擴張到原法律規(guī)定文義不包括的案型;三是法益衡量,在民法適用中的法益衡量,就是法官在民事裁判中根據(jù)立法者的意思對存在的各種利益沖突進行利益考量、平衡并建構出用以裁判的民法規(guī)范。依事物的本質建構民法旨在發(fā)現(xiàn)事物本身的規(guī)律性,以建構出合乎規(guī)律的民法規(guī)則,實現(xiàn)民法的調整目的。主要包括以下操作方式:法官在處理這些新型案件時,需要從社會學角度進行深入研究,把握其規(guī)律性,建構民法規(guī)范作出適當?shù)呐袥Q,這就是法社會學分析;以經(jīng)濟學方法研究法律問題,建構裁判需要的民法規(guī)范,這就是法經(jīng)濟學分析;以歷史學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現(xiàn)象,從而建構裁判需要的民法規(guī)范,這就是法歷史分析;民法是實踐性很強的法律,必須在實踐中才能實現(xiàn)其價值,經(jīng)驗方法在法官建構民法的過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從民法的實踐中總結經(jīng)驗,從而建構裁判需要的民法規(guī)范,這就是實踐理性分析。 結語對全文內容進行了歸納。民法解釋是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民法的分析、闡明和建構。只要有民法的適用,就必然有民法的解釋,離開了民法的解釋,民法就只能成為一紙空文。民法解釋的目標在于對民法規(guī)范的意旨進行探究,應當堅持合法性與妥當性原則。民法解釋的對象既包括民法規(guī)范及其附隨情況,也包括民事事實,通過法官對民事事實的法律意義的發(fā)掘,才能形成案件的裁判的基礎即民法事實。民法的解釋的具體操作有兩類方法,一類是法官對民法規(guī)范的意義進行闡明即解析,一類是法官根據(jù)民法基本原則的授權在案件的審理中建構新的民法意義從而實現(xiàn)民法的目的即建構。法官在民事案件的裁判中,應當按照民法解釋的原則,依據(jù)民法解釋的方法闡明和建構民法裁判規(guī)范,如此,民法適用方能揭開神秘的面紗,去除疑慮的蒙垢,發(fā)出耀眼的光輝。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9
【分類號】:D91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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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李果,劉愈菀;法律解釋的必為性和可行性[J];巢湖學院學報;2004年04期
2 劉云生;;中西民法精神比較論綱——兼論民法史學方法論構建[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03期
3 林雅;法律解釋的真諦:波斯納法律解釋理論梳理[J];法律適用;2004年04期
4 張明楷;從生活事實中發(fā)現(xiàn)法[J];法律適用;2004年06期
5 付子堂;;對利益問題的法律解釋[J];法學家;2001年02期
6 武樹臣;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索[J];法學;1985年05期
7 師棠;律學衰因及其傳統(tǒng)評價[J];法學;1990年05期
8 沈開木;論“語義指向”[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年01期
9 劉篤才;論張斐的法律思想——兼及魏晉律學與玄學的關系[J];法學研究;1996年06期
10 謝暉;解釋法律與法律解釋[J];法學研究;2000年05期
【共引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徐昱春;;英雄的成功與制度的失敗——《席方平》中訴訟制度的社會學分析[J];蒲松齡研究;2008年02期
2 劉述紅,黃仕紅;應對WTO挑戰(zhàn)的司法審查制度改革[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3年02期
3 譚文旗;換一個角度打量語文——言語教學探討[J];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3期
4 王亞明;杜萬松;;中國民事訴訟依“法”裁判辨正——從檔案統(tǒng)計的視角[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8年02期
5 楊勇兵;;科學發(fā)展觀——科學的執(zhí)政哲學[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8年03期
6 張小寧;;論警察機關在修復性司法中的定位[J];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年04期
7 張舜清;;論儒家“生”之倫理的理論淵源[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10年03期
8 陳玉堂;;從“釋比”的音譯談羌族釋比經(jīng)典中“神名”的英譯[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10年04期
9 凌小鳳;胡渠凡;梁東鵬;;論國家權力架構下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獨立性及其關聯(lián)[J];阿壩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11年01期
10 余文兵;;試論清代民族政策法制化的特點及其意義[J];阿壩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年01期
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張碩;;以《唐律疏議》為例淺談儒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影響[A];安徽省管子研究會2011年年會暨全國第六屆管子學術研討會交流論文集[C];2011年
2 朱玉苗;;大學章程法律性質考察[A];通過章程的大學治理[C];2011年
3 朱新力;梁亮;;在自由與限制之間——認真對待大學章程[A];通過章程的大學治理[C];2011年
4 顏杰峰;;黨內民主建設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A];中國道路:理論與實踐——第三屆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學者論壇(2009)論文集[C];2009年
5 李懷濤;;科學發(fā)展觀是馬克思主義的新發(fā)展[A];中國道路:理論與實踐——第三屆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學者論壇(2009)論文集[C];2009年
6 楊生平;;新中國60年我國意識形態(tài)理論回顧與反思[A];中國道路:理論與實踐——第三屆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學者論壇(2009)論文集[C];2009年
7 陳明凡;;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共和國的靈魂[A];中國道路:理論與實踐——第三屆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學者論壇(2009)論文集[C];2009年
8 趙春明;;改革: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與發(fā)展[A];中國道路:理論與實踐——第三屆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學者論壇(2009)論文集[C];2009年
9 曹婷婷;;個案視角下晚清江浙鄉(xiāng)村地區(qū)婚姻的締結與離棄——以清代刑科題本為例[A];滿學論叢(第一輯)[C];2011年
10 程光煒;;一個被重構的“西方”——從“現(xiàn)代西方學術文庫”看八十年代的知識范式[A];這就是我們的文學生活——《當代文壇》三十年評論精選(上)[C];2012年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陳玉忠;宋代刑事審判權制約機制研究[D];河北大學;2009年
2 趙一霖;唐五代人的精怪想象[D];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
3 金哲;平面化:后現(xiàn)代文化表征的多維闡釋[D];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
4 孫永娟;毛詩鄭箋研究[D];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
5 楊道宇;課程效能生成的原理研究[D];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
6 曲麗瑋;元刊雜劇復字詞匯研究[D];南開大學;2010年
7 夏秀淵;拉丁美洲民法典的歷史與現(xiàn)實[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8 夏雪;上市公司關聯(lián)交易法制演變的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9 蔣輝宇;境外企業(yè)境內股票發(fā)行與上市監(jiān)管法律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10 吳旅燕;論我國私有財產(chǎn)權的憲法保護[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屈怡;湖北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yè)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2 邵江婷;基于社區(qū)發(fā)展的我國農業(yè)生態(tài)補償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3 孫琳;我國獸藥市場監(jiān)管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4 廉靖;基于社區(qū)發(fā)展的我國農村矛盾化解機制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5 卞曉偉;新時期我國農村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6 陳志科;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7 杜國宏;新農村建設背景下我國農業(yè)投資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8 胡小偉;我國農業(yè)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9 吳三三;基于新農村視角下的農民宗教信仰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10 張兵;我國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農業(yè)大學;2010年
【二級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圖依布納;矯波;;現(xiàn)代法中的實質要素和反思要素[J];北大法律評論;1999年02期
2 馬戎;罪與孽:中國的“法治”與“德治”概說[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02期
3 舒國瀅;戰(zhàn)后德國法哲學的發(fā)展路向[J];比較法研究;1995年04期
4 陳金釗;論審判規(guī)范[J];比較法研究;1999年Z1期
5 徐忠明;比較視野中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之特點——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讀后[J];比較法研究;2000年02期
6 滕毅;從英國民族性看英國法特征[J];比較法研究;2000年02期
7 張晉藩,林乾;《戶部則例》與清代民事法律探源[J];比較法研究;2001年01期
8 溝口雄三,冉毅;“公”的概念在中國和日本的區(qū)別[J];船山學刊;1999年02期
9 張志毅;確定同義詞的幾個基本觀點[J];吉林師大學報;1965年01期
10 錢大軍,張成元;法律解釋的必為性和可行性[J];當代法學;2002年07期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章禮強;民法精神論[J];安徽教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年04期
2 章禮強;民法精神論[J];池州師專學報;1996年02期
3 周紅格;民法精神及其民主意義[J];內蒙古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05期
4 牟瑞瑾;法律觀念·民法精神與精神文明建設[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8年01期
5 朱向東;民法精神的復興與中國的現(xiàn)代化[J];中國民航學院學報;1998年02期
6 郝鐵川;民法精神與中國法理學的重構[J];法學;1994年12期
7 孫靜;民法精神與市場經(jīng)濟[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0年04期
8 馮曉霞;;民法精神在我國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探討[J];商業(yè)文化(下半月);2011年04期
9 楊佩堯;;試論民法基本原則的位階[J];法制與社會;2010年11期
10 王歌雅;民法的精神與道德的基礎[J];學術交流;2005年07期
中國重要會議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寧清同;;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弘揚民法精神[A];“反腐倡廉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研討會論文集[C];2006年
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本報記者 劉卉;[N];檢察日報;2010年
2 首都經(jīng)貿大學法學院莫志宏;[N];法制日報;2003年
3 新華社記者 趙仁偉 劉寶森;[N];新華每日電訊;2004年
4 本報記者 蔣安杰;[N];法制日報;2010年
5 唐江澎 黃清安;[N];江蘇經(jīng)濟報;2004年
6 趙仁偉 劉寶森;[N];中國社會報;2004年
7 鄒云翔;[N];檢察日報;2003年
8 本報駐京記者 吳娟;[N];文匯報;2003年
9 本報記者 單鴻友;[N];證券時報;2002年
10 案例編寫人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葛良美 許進 謝紅;[N];人民法院報;2010年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周效宇;論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之效力[D];吉林大學;2013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陳杰;論民法精神的移植[D];西南大學;2010年
2 秦杰;民法人性視角的思考[D];蘭州大學;2013年
3 楊學慧;論民法之誠實信用原則[D];山東大學;2011年
4 李紹彪;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研究[D];云南大學;2012年
5 王菲;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0年
6 孫建波;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
7 張陽;海峽兩岸拾得遺失物制度的比較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1年
8 陸曉青;訴訟時效效力研究[D];蘇州大學;2011年
9 申偉;空間權基本理論研究[D];黑龍江大學;2010年
10 鐘倩莎;消費者后悔權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本文關鍵詞:適用中的民法解釋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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