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效力
本文關鍵詞:論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效力
【摘要】:《民法通則》第59條和《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了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效力。唯對于何謂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效力,學界甚少論及。通過厘定民法中"變更"一詞的基本語義,結合重大誤解的評價重心和制度特征,可以逐一排除將可變更效力作單方變更合同的形成權、部分撤銷、補正、確認、轉換等理解的可能。在此基礎上,可將重大誤解的可變更效力視作真意解釋。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 可變更效力 比例原則 意思表示解釋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引言大陸法系諸國民法典多賦予意思表示錯誤消除(Beseitigung)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的效力,這一消除的形式或表現(xiàn)為無效,或表現(xiàn)為可撤銷。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錯誤的無效效力(第1109、1110條),《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錯誤的可撤銷效力(第119、142條)!1〕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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