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債權讓與通知的適格主體
本文關鍵詞:受讓人:債權讓與通知的適格主體
【摘要】:我國《合同法》關于債權讓與通知主體的規(guī)定過于狹隘。各國就債權讓與通知主體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設計的不同,實質是價值選擇的差異;趥鶛嘭敭a(chǎn)性質、讓與通知的性質和公平原則的要求,我國法律也應允許債權受讓人為讓與通知主體。
【作者單位】: 湘潭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債權讓與 讓與通知 讓與人 受讓人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一、成就與局限:問題的引出債權原有的價值在于通過請求債務人依債的主旨而為給付,以滿足債權人的需求。然而在債權被從其特定的主體之間解放出來,并被視為另一種獨立的財產(chǎn)權形態(tài)之后,債權便具有了可處分、轉讓的性質。債權可讓與的前提是其所具有的財產(chǎn)價值,正如日本學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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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5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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