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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合同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2019-02-16 05:40
【摘要】: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對私權行為進行的價值判斷。無效合同制度是法律對合同自由的必要干預,通過對合同的否定性評價來引導當事人的締約行為,其制度價值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鑒于我國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變化,從《經濟合同法》到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總體呈現(xiàn)無效認定范圍縮小的趨勢。但是,《合同法》第52條列舉式的認定標準呈現(xiàn)著對個人自由過寬的限制,需要在合同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中尋求平衡,以便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保障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階段,如果司法實踐不能準確認定合同的效力,導致大量的無效合同案例數(shù)量高居不下,將嚴重影響當事人遵守合同意思的約束力,規(guī)避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導致交易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進而造成市場交易中的行為人對合同效力產生不信任,從而阻礙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因此,本文對《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效力認定進行功能性的反思,在綜合研究和評析國內外相關法律制度以及既有的研究文獻基礎上,剖析我國現(xiàn)行法上就無效合同認定規(guī)范的問題所在,探討現(xiàn)行法列舉式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的模糊性和操作上的困難,提出應將立法認定的標準更加細化,以此實現(xiàn)合同當事人意思效力最大化目標,對于市場經濟的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和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都有重大的價值作用。 本文除導論和余語外,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無效合同認定的價值取向”。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有效與無效的法律效果體現(xiàn)著國家對當事人合意的價值判斷,而無效本質上就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一種限制和干預。從合同法發(fā)展的進程可以看出,實際上近代合同法都是在合同自由(或者意思自治)和國家干預(包括無效制度)兩者之間尋求平衡,F(xiàn)代民法中的秩序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契合的秩序,它是以個人自由為基礎,同時又以社會發(fā)展為價值取向的秩序,自由與發(fā)展決定了民法中的秩序價值具有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的作用。為了保障社會市場交易安全有序,秩序價值優(yōu)先保護是相對于自由價值而言具有更加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以秩序價值為前提,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更能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但是,過度強調秩序價值將損害合同自由的功能,在滿足民事主體對交易中的安全與穩(wěn)定的要求基礎上,讓法律秩序與合同自由相契合,以便滿足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所以,我們應當在秩序與自由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的契合點,在認定一個合同的效力時,我們要考慮的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在民法秩序下來行使合同自由,只有觸犯了法律所要保護的比自由價值更重要的秩序價值才能被認定無效,也才能實現(xiàn)意思自治促進社會發(fā)展的價值功能。 第二部分,“無效合同認定的比較法分析”。從理論學說和司法判例上分析了大陸法系與英美等國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法國和德國都以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作為合同無效認定的原則性規(guī)定,在此以外的禁止性規(guī)定都給予了當事人的補正的機會,克服了違法即合同無效的機械性認定,賦予法官挽救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條件,值得我國立法借鑒。在英、美等國,無效合同被稱為不法合同。當合同被認定為不法時就會出現(xiàn)兩個后果:不予強制執(zhí)行和拒絕給當事人提供任何幫助。由于不法合同的私法后果過于原則,為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授予法官的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司法實踐作出了例外情形的判決來保護合同中無過錯的當事人,其原則規(guī)定加上例外情形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我國立法借鑒的。 第三部分,“我國《合同法》52條無效合同認定的評析”,對我國《合同法》第52條列舉式的認定規(guī)定進行了評析。通過《合同法》解釋(二)中關于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的解釋,認為無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還是“惡意串通”或者“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形式,都不能成為否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理由,只有合同內容與社會公共利益實質相悖才無效。最高法院前后兩個的司法解釋將強制規(guī)范從法律位階上予以限制到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與純粹管理規(guī)范的區(qū)別,其目的是縮小對私法自治行為的干預。 第四部分,“完善無效合同認定標準的建議”。合同自由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自由。如果任一方擴大自己的自由權利,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合同,這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目標,也不能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和正義價值在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和捍衛(wèi)人的尊嚴的前提下,更能起到對過度自由的保障功能。從私法自治與社會利益平衡出發(fā),建議刪除《合同法》第52條前三項規(guī)定;建立無效合同指導性案例制度,彌補司法審判過程中自身缺陷造成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原因,引導審判人員對社會公共利益內涵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范的更好把握。最后,將社會公共利益與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結合作為科學的認定標準,結合個案進行具體把握,從強制規(guī)范的目的、立法體系對同一問題的整體規(guī)定、強制性規(guī)范的目的是否直接針對該合同的內容、強制規(guī)范是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區(qū)分合同中“物權行為”的效力與“債權行為”的效力和權衡沖突規(guī)范的權益進行衡量等六方面,為立法上“效力性規(guī)范”判斷的空白提出了參考性的標準。 本文研究對象為合同無效的認定,該問題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關涉到合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與市場經濟發(fā)展有著必然的聯(lián)系,也是立法和司法實踐共同面臨的問題。在無效認定的分析過程中,立足于國內外的研究現(xiàn)狀,結合現(xiàn)行的立法及解釋來闡述我國現(xiàn)行的認定標準過于寬泛,造成大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效果,直接阻礙了市場交易。在資料來源方面,文中所采用的案例均來自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例;對于國外理論資料上,大部分的資料借助國內學者的翻譯和撰寫的相關的評議著作,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內學者翻譯過程中摻雜個人學說觀點的限制。本文主要談如何確定我國合理的認定標準,以實踐中的司法案例為基礎,并在研究方法和角度上作出創(chuàng)新的嘗試,以探究如何解決認定過于寬泛的問題,并試圖提出作者個人的見解,以期對確定無效合同認定的標準更加具體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確立不僅具有理論價值,更能對司法裁判起到價值性的引導作用,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雖然本文對這一問題以國外的合理認定作為借鑒作用,但是在對我國《合同法》第52的剖析不夠深入,分析過程中缺乏把握問題的透徹性,對此問題的研究尚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尚待進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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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3.6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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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麗穎;;淺論無效合同[J];科技致富向導;2013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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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4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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