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5條引發(fā)的思考
本文選題:加付賠償金 + 行政責(zé)任; 參考:《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xué)院學(xué)報》2014年04期
【摘要】:《勞動合同法》85條規(guī)定了加付賠償金,《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3條將該賠償金納入了訴訟的受案范圍,但理論上對該賠償金的性質(zhì)學(xué)界多有爭論。性質(zhì)上看,賠償金的產(chǎn)生實乃勞動行政部門的責(zé)令之結(jié)果,勞動者選擇私權(quán)利救濟時需要先行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將《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責(zé)任類型解釋為行政責(zé)任更符合立法本意。我國勞動法律為勞動者提供了"公"、"私"兩種救濟方式,但救濟體系之混亂使得其未能發(fā)揮應(yīng)有的作用,為保持法規(guī)的統(tǒng)一以及相同問題得到相同處理的結(jié)果,兩種救濟方式應(yīng)予以融合。
[Abstract]:Article 85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provides for the additional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and Article 3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Labor dispute (3) brings the compensation into the scope of the lawsuit, but there is much debate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in theory. In nature, the production of compensation is actually the result of the order of the labo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hen workers choose private right relief, they need to lodge a complaint with the labo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first. The type of responsibility in Article 85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w is interpreted a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which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legislative intent. The labor law of our country has provided the laborer with "public" and "private" two kinds of relief methods, but the confusion of the relief system makes it unable to play its due rol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unif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same result of handling the same problem. The two remedies should be combined.
【作者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xué)行政法學(xué)院;
【基金】: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解釋論視野下的解雇權(quán)限制問題研究”(11YJC820054)
【分類號】:D922.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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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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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7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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