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標的瑕疵與合同救濟
本文選題:物的瑕疵 切入點:權(quán)利瑕疵 出處:《中國法學》2011年05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租賃標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構(gòu)成瑕疵;其救濟路徑除依瑕疵擔保主張違約責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誤解或者欺詐)主張撤銷合同的可能;兩種救濟路徑可由當事人選擇。由于權(quán)利瑕疵與物的瑕疵在我國法中的構(gòu)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異,故對于兩類瑕疵進行區(qū)分,仍有實際需要。中國合同法在統(tǒng)合瑕疵擔保與違約責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權(quán)利瑕疵與物的瑕疵在此處的區(qū)分,并無"標準答案";我國實務(wù)以標的物受公法限制為一種物的瑕疵,值得贊同。檢驗通知義務(wù)屬于不真正義務(wù),檢驗期間屬于除斥期間。瑕疵擔保義務(wù)屬于主給付義務(wù)的內(nèi)容,在其違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場合,可以發(fā)生解除權(quán)。減價責任的適用通常因當事人行使減價權(quán)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經(jīng)當事人主張而適用減價責任。減價責任雖系物的瑕疵場合的法律后果,在權(quán)利瑕疵場合,亦有類推適用的余地。
[Abstract]:The use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lease is limited by public law, which constitutes a defect, besides claiming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defective guarantee,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re are defects (major misunderstanding or frau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ill to claim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two remedy paths can be chosen by the parties. Because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defects of rights and objects in Chinese law, the two kinds of defects are distinguished. There is still a practical need. China's contract law is still necessary to make further progress on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defect guarantees and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defects of rights and defects of things is here. There is no "standard answer"; in our country, the subject matter is restricted by public law as a defect, which is worthy of approval. The obligation of inspection notice belongs to the non-real obligation, the inspection period belongs to the period of exclusion, and the obligation to guarantee the defect belongs to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of principal payment.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may occur when the breach of the contract is so serious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cannot be realiz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ability for reduction usually arises from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the parties to reduce the price, However, it may also be advisable for the referee to apply the liability for price reduction without the opinion of the parties. Although the liability for price reduction is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situation where the material is defective, there is room for analogy to apply in the situation of the defect of rights.
【作者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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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0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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