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7-12-10 18:25
本文關鍵詞:論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摘要】:預期違約是一項起源于英美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國合同法在引入預期違約制度的同時,也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對其進行了修改。預期違約制度的出現(xiàn),使得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了更全面的保護。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其不能夠繼續(xù)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的相對方就無需等至履行期限屆滿后再追究其違約責任,而可直接選擇適用預期違約制度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因為我國法律對預期違約制度的規(guī)定并不完善,導致其從引入之初,就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許多爭論。在這些爭議的聲音中,有對預期違約的含義及形式的爭議,有對預期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爭議,也有對預期違約救濟方式的爭議等等。要使預期違約制度更好地發(fā)揮其價值,必須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本文從預期違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角度出發(fā),著重探討筆者在閱讀相關文獻及資料時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具體包括預期違約的認定標準問題、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協(xié)調問題以及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在分析了這些問題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8條進行修改,且通過完善預期違約制度,可以使其替代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問題上,筆者認為預期違約的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損失、期待利益以及防止損失擴大所產(chǎn)生的費用,并認為我國應當引入預期違約的撤回權。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與總結,可以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議,使得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發(fā)揮其價值。 本文共分四部分進行討論。第一部分主要闡述預期違約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現(xiàn)狀。通過查找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制度的案例,分析其中突顯的問題,并進行總結; 第二部分主要討論預期違約的認定標準問題,通過分析我國法律規(guī)定上的不足,參考理論界對預期違約認定標準問題的探討,結合英美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筆者的建議; 第三部分著重分析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并通過比較,提出預期違約制度可以通過完善并最終替代不安抗辯權的結論; 第四部分主要闡述預期違約制度的法律后果問題,包括其損害賠償范圍的認定以及撤回權的引入,分析我國現(xiàn)有規(guī)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見。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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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7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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