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動產分期付款買賣權利的性質及影響
本文關鍵詞:論動產分期付款買賣權利的性質及影響
【摘要】:分期付款的買賣方式運用日益廣泛,這是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的趨勢,而資源的稀缺性問題是一直存在的,為了促進資源的流動和合理分配以及提高利用率,緩解消費者有購買力的需求不足與市場供給量相對過剩之間的矛盾,分期付款的買賣方式應當鼓勵。與此同時,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需求也不斷提高,單筆動產交易的價格日益升高,幾千上萬的手機隨處可見,一線品牌的香水,手提包,動輒上萬甚至十幾萬,更不用說名牌手表,豪華轎車以及古玩玉器。動產的分期付款買賣也越來越體現(xiàn)其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性。動產與不動產的區(qū)別反映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就是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的物權公示公信的情況,不動產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交付不會導致第三人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隨之轉移,而動產的交付即為公示方式,買賣雙方雖然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有將所有權保留在出賣人手中的約定,但是第三人仍然會根據(jù)動產的物權公示認為,標的物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筆者認為此時買受人的權利既不是債權也不是所有權,應該是屬于用益物權的分類。正因為動產的物權公式方式為交付,而分期付款買賣中可能存在的所有權保留,使得這一交易方式出現(xiàn)許多問題需要分析,標的物的所有權人與實際控制者并非同一人,即所有權與占有、使用、收益分離。給付行為是履行合同的債權行為,若包含物權變動的合意,則也是一個物權行為,若并沒用物權變動的合意(所有權保留),只單純是一個履行合同的行為,那么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權利屬于何種性質,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性質也都值得討論。這一類買賣合同是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分期付款為交易方式,由于這一類合同情況較普通的買賣合同更為復雜,出賣方可能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訂立合同時侵犯買受方利益,而買受方由于實際控制標的物,也極有可能侵犯出賣方的利益,如何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促進交易穩(wěn)定,維持市場持續(xù)是刻不容緩的。這類合同中通常會有所有權保留、期限利益喪失、合同解除等條款。各國為規(guī)范這種買賣行為設計了各種制度;我國《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條,一百三十四條,對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規(guī)定;《合同法》一百六十七條對期待利益喪失及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物權法》也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不盡詳細,F(xiàn)實生活中任然經常存在著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無法明確的事項,以至于出賣人的交易風險難以控制,買受人在實際占有標的物后,出賣人對收回全部價金沒有信心,但這種分期付款的購買方式是買賣雙方都需要的,出賣人為了提高銷量,增加效益,又不愿承擔過高的交易風險,現(xiàn)實中常見的是出賣人、買受人和第三方金融機構多方當事人的分期付款,這樣使得原本僅有買賣雙方的分期付款買賣復雜化,也加大了交易成本。買受人因為劣勢地位,一般沒有選擇權,除非買受人放棄分期付款帶來的期限利益,否則不得不接受出賣人拉入第三方金融機構的交易形式,出賣人的交易風險轉嫁給第三方金融機構,由此帶來交易成本的提高也大多由買受人承擔,表現(xiàn)為買受人向第三方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為了更清楚各種關系,首當其沖的就是要清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性質。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動產的分期付款在所有的分期付款買賣中其特殊地位,即動產分期付款與不動產分期付款的區(qū)別;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的概況和相關問題;分期付款的在學術上的理論,和之間的爭議第二部分,概述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這一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他們之間的差別,以及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態(tài)。第三部分,探析動產分期付款的物權性質,從買賣行為的基本性質開始分析,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與轉移物權合意的物權行為以及它們的關系,物權變動的時間及其對交易性質的影響,對所有與占有分離情況下產生問題的分析,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之前對標的物所享有的權利性質的分析,買賣雙方以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經過比較和排除,得出,買受人在占有標的物但尚未獲得所有權之前的權利性質屬于動產用益物權的分類。第四部分,分析了物權變動的復雜性引起的各種問題。比如,不歸因于買賣任何一方責任的損失如何承擔,即風險劃分問題,買受人未付清價款前對標的物有無處分權,標的物的買受人為法人時,其進行破產清算買受人財產被強制執(zhí)行時是否要單獨處理等。
【學位授予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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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3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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