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性質論
發(fā)布時間:2017-11-20 20:34
本文關鍵詞:締約過失責任性質論
【摘要】:魯道夫·馮·耶林作為法學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對法學事業(yè)的一大貢獻便是:發(fā)現了傳統(tǒng)契約法中的破綻并石破天驚般的提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此后153年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如雨后春筍般在世界多數國家發(fā)展起來,,多國理論和實踐都在不斷研究深化締約過失責任理論。 隨著締約過失責任的深入發(fā)展,理論界對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也展開了如火如荼的熱烈爭論,其爭論的主要問題是:侵權行為說、法律行為說、法律規(guī)定說、誠實信用何者更具合理性,何者更能包容住締約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其他三說看似合理但都稍有欠缺,唯有侵權行為說最具有說服力。上述理論爭議直接影響著締約過失責任的定性問題,若采侵權行為說則締約過失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若采法律行為說則締約過失責任歸屬合同責任;若采用法律規(guī)定說或誠實信用說則締約過失責任應為獨立民事責任。 不僅理論上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為何存有爭議,從查閱的立法資料比較中可以明顯體會到不同國家在立法上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定位也是極具差異性的。英美法系尚不承認締約過失責任僅有“允諾禁反言原則”這一與締約過失責任相類似的制度;大陸法系國家,有的國家采用了獨立責任的模式如德國,有的國家則用侵權法解決締約過失糾紛如法國,還有的如奧地利采用了合同責任模式。通過德、法兩國之比較,認為一國固有法律體系是決定該國對締約過失責任定位最重要的因素。 中國立法看似在《合同法》第42條及第43條對締約過失責任做了一般原則性規(guī)定,理論通說也認為締約過失責任在我國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責任。但是,通過對我國侵權法體系的再梳理發(fā)現我國侵權法體系不同于德國可以對信賴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且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缺乏獨立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可以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所囊括;加之若將締約過失責任作為獨立的民事責任還存在著破壞我國固有法律體系的風險。因此,我國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定性為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而非獨立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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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0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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