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股權糾紛的法律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2-23 22:38
由于我國涉外案件識別規(guī)定過于簡單,識別標準模糊,并且涉外股權糾紛沖突規(guī)范尚屬立法空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出現圍繞股權等投資性財產引發(fā)的爭議,案件在實踐中出現了多元定性與法律適用的司法現象。為此,應完善我國夫妻共有股權的實體法規(guī)定,厘清家事與商事沖突規(guī)范的調整范圍,運用分割識別方法明確前者僅解決股權中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股權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歸后者調整,為我國涉外婚姻家庭涉股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審判提供統一裁判指引,化解司法亂象。
【文章來源】: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8,34(05)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股權糾紛的定性與法律適用實踐
(一) 配偶股東一方對外轉讓股權
1. 定性為涉外侵權糾紛, 援引涉外侵權沖突規(guī)范。
2. 定性為涉外股權轉讓或涉外合同糾紛, 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3. 未有定性過程, 直接適用中國法為準據法。
(二) 遺產繼承中的公司股權繼承
1. 定性為財產繼承關系, 援引涉外繼承沖突規(guī)范。
2. 分別認定為繼承法律關系與股東權利義務關系。
三、涉外婚姻家庭涉股權糾紛案件出現多元司法實踐的成因
(一) 股權的兩重性導致家事與商事關系交叉并存
(二) 缺乏明確的涉外股權糾紛沖突規(guī)范立法
(三) 簡單的識別規(guī)定與模糊的識別標準
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股權糾紛解決的路徑
(一) 完善夫妻共有股權的實體法規(guī)定
(二) 厘清家事與商事沖突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
(三) 運用分割識別方法解決糾紛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涉外法人法律適用的司法分歧與解決思路——《法律適用法》第14條實施的實證研究[J]. 郭燕明. 國際法研究. 2017(02)
[2]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定性——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8條[J]. 翁杰. 法學家. 2012(02)
[3]離婚時夫妻所持公司股權分割問題研究[J]. 張偉,葉名怡. 法商研究. 2009(03)
[4]美國沖突法中的分割方法評析[J]. 徐偉功,蔡鑫. 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03)
本文編號:3549323
【文章來源】: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8,34(05)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股權糾紛的定性與法律適用實踐
(一) 配偶股東一方對外轉讓股權
1. 定性為涉外侵權糾紛, 援引涉外侵權沖突規(guī)范。
2. 定性為涉外股權轉讓或涉外合同糾紛, 適用意思自治原則。
3. 未有定性過程, 直接適用中國法為準據法。
(二) 遺產繼承中的公司股權繼承
1. 定性為財產繼承關系, 援引涉外繼承沖突規(guī)范。
2. 分別認定為繼承法律關系與股東權利義務關系。
三、涉外婚姻家庭涉股權糾紛案件出現多元司法實踐的成因
(一) 股權的兩重性導致家事與商事關系交叉并存
(二) 缺乏明確的涉外股權糾紛沖突規(guī)范立法
(三) 簡單的識別規(guī)定與模糊的識別標準
四、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股權糾紛解決的路徑
(一) 完善夫妻共有股權的實體法規(guī)定
(二) 厘清家事與商事沖突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
(三) 運用分割識別方法解決糾紛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我國涉外法人法律適用的司法分歧與解決思路——《法律適用法》第14條實施的實證研究[J]. 郭燕明. 國際法研究. 2017(02)
[2]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中的定性——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8條[J]. 翁杰. 法學家. 2012(02)
[3]離婚時夫妻所持公司股權分割問題研究[J]. 張偉,葉名怡. 法商研究. 2009(03)
[4]美國沖突法中的分割方法評析[J]. 徐偉功,蔡鑫. 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03)
本文編號:354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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