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質在行政法上之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4-11 19:35
本文首先處理事物本質在法哲學上的意義,以及其與實務法學間的關系。法哲學上的探討指出,觀察"事物本質"可以認識到,法秩序處理的素材(社會生活)并非全然未經形塑的現(xiàn)象,毋寧已顯示出一些結構,對此等結構,法秩序可以也必須加以聯(lián)結;然而,對此等結構的確認,并不能免除吾人對其采取評價性與規(guī)制性介入的責任。此外,考慮到所有國家作用絕大部分屬于行政,其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實現(xiàn)國家目的,任務龐雜且具有多樣功能,必須分門別類妥為分配事務,始能遂行其任務,由此觀之,在行政法的領域尤須確切考慮其所處理之行政事務本身的秩序結構,質言之,尤須遵行"事物本質"理論提出之方法指示。本文分由整體行政法學因社會與技術變遷所面對之挑戰(zhàn)、因風險社會的發(fā)現(xiàn)所生之規(guī)制要求、公私合作的當代行政現(xiàn)象與行政契約法制的關系、資源分配任務對行政程序提出的要求以及行政組織分殊之原因與其正當化,指出行政法釋義學已進行此等嘗試。
【文章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2019,(03)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事物本質 (Natur der Sache) 的意義及其與實務法學 (praktische Jurisprudenz) 的關系
(一) 拉德布魯赫對“事物本質”的闡述與其影響
(二) 科殷對“事物本質”與其對法秩序之影響的闡述
(三) “事物本質”與實務法學的關系
二、“事物本質”在行政法上之適用
(一) 因社會與技術變遷對傳統(tǒng)行政法學提出調整的要求
(二) 風險社會的發(fā)現(xiàn)與風險行政法的規(guī)制
(三) 公私合作在當代行政的興起與其對行政契約法制提出之要求
(四) 有限資源之公平分配與相關行政程序的建制
(五) 行政組織分殊化的原因與其正當化
本文編號:3131837
【文章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2019,(03)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事物本質 (Natur der Sache) 的意義及其與實務法學 (praktische Jurisprudenz) 的關系
(一) 拉德布魯赫對“事物本質”的闡述與其影響
(二) 科殷對“事物本質”與其對法秩序之影響的闡述
(三) “事物本質”與實務法學的關系
二、“事物本質”在行政法上之適用
(一) 因社會與技術變遷對傳統(tǒng)行政法學提出調整的要求
(二) 風險社會的發(fā)現(xiàn)與風險行政法的規(guī)制
(三) 公私合作在當代行政的興起與其對行政契約法制提出之要求
(四) 有限資源之公平分配與相關行政程序的建制
(五) 行政組織分殊化的原因與其正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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