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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網(wǎng)絡侵權(quán)_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的法律適用 投稿:龍侟俠

發(fā)布時間:2016-11-30 10:16

  本文關(guān)鍵詞: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的法律適用,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的法律適用 投稿:龍侟俠

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適 用 6 1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 適 用 。胡 廷松 ( 華僑大 學 法學院 , 福建 泉州 3 22 ) 60 1 摘 要 :面對網(wǎng)絡侵權(quán)案件準據(jù)法 的確定 ,傳統(tǒng)硬性 侵權(quán)法 律適用原 則面 臨巨大挑 戰(zhàn)和 困境 ,現(xiàn)代 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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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適 用  6   1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 適 用 

。胡 廷松 

( 華僑大 學 法學院 , 福建 泉州 3 22 ) 60 1 

摘  要 :面對網(wǎng)絡侵權(quán)案件準據(jù)法 的確定 ,傳統(tǒng)硬性 侵權(quán)法 律適用原 則面 臨巨大挑 戰(zhàn)和 困境 ,現(xiàn)代 靈活性 侵權(quán)  法律適用原則則 表現(xiàn)出特有的適應性 和可塑性 ,來源 國規(guī) 則 的確 立反 映了探索 和嘗試新 的侵權(quán)法律 適用原 則的  努力不容放 棄。  

關(guān)鍵詞 :網(wǎng)絡侵權(quán) ;法律適用 ;硬性規(guī)則 ;靈活性規(guī)則 ;來源國規(guī) 則  中圖分類號:D 9  97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 :10 06—19 (O O 1 0 1 0  3 8 2 L )0 —06 — 7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是 指 通 過 網(wǎng)絡 從 事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權(quán) 利 和 利 益 的 行 為 。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與 傳 統(tǒng) 侵 權(quán) 既 有 相 

同 也 有 不 同 ,至 少 前 者 發(fā) 生 的 環(huán) 境 、采 用 的技 術(shù) 手 段 、侵 害 的 對 象 、產(chǎn) 生 的 效 果 等 諸 多 方 面 都 與 

后 者 有 很 大 差 別 。例 如 ,在 網(wǎng) 絡 空 間 ,侵 權(quán) 主 體 無 需 發(fā) 生 身 體 位 移 即可 通 過 數(shù) 字 化 手 段 輕 易 實 施  侵 權(quán) 行 為 ,侵 權(quán) 結(jié) 果 隨 侵 權(quán) 信 息 在 網(wǎng) 絡 中 的 瞬 間 傳 播 便 可 遍 及 世 界 各 個 角 落 。 顯 然 , 面對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與 傳 統(tǒng) 侵 權(quán) 的 不 同 ,要 為 其 合 理 確 定 準 據(jù) 法 ,妥 善 解 決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不 僅 要 對 已 有 的 侵 權(quán) 法  律適 用原 則包 括傳統(tǒng) 硬性 的法 律適用 原則 和現(xiàn) 代靈 活 性 的法 律適 用 原 則進 行 檢討 、審視 和 調(diào)適 ,   還 須 進 一 步 探 索 和 尋 求 更 契 合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技 術(shù) 特 征 和 法 律 特 征 的新 的法 律 適 用 原 則 。對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法 律 適 用 ,我 國 立 法 尚無 針 對 性 的規(guī) 定 ,而 如 何 契 合 實 踐 的需 求 ,合 理 構(gòu) 建 我 國 的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法 律 適 用 制 度 ,則 無 疑 是 網(wǎng)絡 時 代 我 們 不 能 回 避 的 又 一 重 要 課 題 。  

傳統(tǒng)硬性侵權(quán)法律適用原則所面臨的挑戰(zhàn)和 困境 

( ) 關(guān) 于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一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無 疑 是 “ 所 支 配 行 為 ” 這 一 古 老 法 則 在 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的 具 體 體 現(xiàn) , 場   也 是 當今各 國用 于確定 涉外侵 權(quán)行 為法 律適用 的一項傳 統(tǒng)原 則或 普遍原 則 。正如 法 國學者 巴迪福 

所 指 出 的 ,侵 權(quán) 依 行 為 地 法 乃 國 際 私 法 上 最 早 確 立 的 原 則 之 一 。 …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之 所 以 為 各 國 普 遍 接 受 和 采 用 ,主 要 是 基 于 以下 原 因 :其 一 ,強 有 力 的 理  

收稿 日期 :2 0 1 0 8

— 2—1  5 作者簡介 :胡廷松 (9 1 ,男,湖北松滋人 ,副教授 ,主要從事訴訟法 與電子商務法研究。 17 一)  

6 華僑 大學學報 ( 2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年第 1期      

論 支 持 。 多 年 來 , 各 國 學 者 紛 紛 從 不 同 角 度 揭 示 和 論 證 適 用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的 合 理 性 和 必 要  性 ,2  ∞ 該 原 則 的 確 立 和 普 及 奠 定 了堅 實 的 理 論 基 礎(chǔ) 。 其 二 ,該 原 則 本 身 具 有 簡 單 、 明 確 、 l】 為 I  

可 預 見 性 強 和 有 利 于 實 現(xiàn) 判 決 結(jié) 果 一 致 性 等 優(yōu) 點 ,并 可 有 效 防 止 和 減 少 當 事 人 擇 地 行 訴 、挑 選 法  院的現(xiàn)象 產(chǎn)生 。  

不 過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顯 然 并 非 完 善 無 缺 ,其 在 適 用 中 已暴 露 出 各 種 缺 陷 或 不 足 ,尤 其 隨 

著 交 通 通 訊 技 術(shù) 的 飛 速 發(fā) 展 和 國 際 民 商 事 實 踐 的 深 刻 變 化 ,該 原 則 的 適 用 已 日益 面 臨 困 境 和 挑  

戰(zhàn) :首 先 ,關(guān) 于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的 確 定 , 由 于 各 國 所 持 理 解 不 同 , 常 常 導 致 適 用 于 同一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準 

據(jù) 法 并 不 一 致 ,從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和 削 弱 了 法 律 適 用 的 可 預 見 性 和 判 決 結(jié) 果 的 一 致 性 。 而 

且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 由 于 侵 權(quán) 行 為 兼 跨 數(shù) 國 ,不 僅 進 一 步 增 加 了 確 定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的難 度 ,更 使 得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的適 用 復 雜 化 。 其 次 ,科 技 的 發(fā) 展 使 得 交 通 通 訊 日益 便 利 ,各 國 之 間 的 交 往 與 合 作   也 日益 密 切 ,人 員 的 跨 國 流 動 則 日益 頻 繁 ,這 就 使 得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越 來 越 具 有 偶 然 性 且 與 侵 權(quán) 行 為 

之 間 的 聯(lián) 系 日趨 松 散 。  

晚 近 ,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出 現(xiàn) ,更 對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的適 用 造 成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沖 擊 和 挑 戰(zhàn) 。  

因 為 在 無 形 無 界 、全 球 性 、虛 擬 性 的 網(wǎng)絡 空 間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作 為 一 個 指 引 法 律 適 用 的 連 結(jié) 點 的地  

位 和 意 義 幾 乎 已全 部 喪 失 :互 聯(lián) 網(wǎng)作 為 一 種 全 球 資 訊 系 統(tǒng) , 當 事 人 隨 意 選 擇 任 何 一 臺 計 算 機 接 通  互 聯(lián) 網(wǎng) 就 可 以 在 網(wǎng) 絡 空 間 實 施 相 同 的 侵 權(quán) 行 為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的 確 定 具 有 極 大 的 隨 意 性 和 偶 然 性 ;   就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損 害 結(jié) 果 而 言 , 由 于 數(shù) 據(jù) 信 息 在 網(wǎng)絡 空 間 可 以 瞬 間 實 現(xiàn) 全 球 傳 輸 ,致 使 很 難 認 定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損 害 結(jié) 果 與 哪 一 國 有 實 質(zhì) 聯(lián) 系 ,這 種 行 為 與 場 所 之 間 聯(lián) 系 的 隨 意 性 、 流 動 性 、

偶 然 性 和 

松 散 性 ,使 得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對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的 確 定 而 言 不 再 有 實 際 意 義 , 即便 有  國 家 可 能 通 過 立 法 或 司 法 上 的 靈 活 解 釋 來 擴 大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的 外 延 , 以 試 圖適 應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的 確 定 ,但 這 種 太 過 機 械 的 技 術(shù) 性 應 對 顯 然 缺 乏 創(chuàng) 意 并 有 失 牽 強 和 武 斷 , 其 妥 當 性 值 得 

懷 疑。  

( ) 關(guān) 于 法 院 地 法 原 則  二 涉 外 侵 權(quán) 行 為 適 用 法 院地 法 ,是 德 國 學 者 W ahe c tr于 1 41年 提 出 來 的 。 他 認 為 ,侵 權(quán) 行 為  8

近 似 于 犯 罪 ,如 果 法 院 對 犯 罪 判 處 刑 罰 只 能 依 法 院 地 法 ,則 對 于 類 似 犯 罪 的 侵 權(quán) 行 為 也 只 能 依 法 

院 地 法 。 薩 維 尼 在 其 《 代 羅 馬 法 體 系 》 第 八 卷 中也 持 此 觀 點 。 現(xiàn)  

法 院 地 法 原 則 提 出后 ,雖 也 得 到 一 些 學 者 的 支 持 和 贊 同 ,并 為 前 蘇 聯(lián) 、 希 臘 等 國 的 國 際 私 法  所 采 納 ,但 始 終 未 在 國 際 上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因 為 適 用 法 院 地 法 存 在 以 下 難 以 克 服  的 缺 陷 。 其 一 ,該 原 則 體 現(xiàn) 了 法 律 適 用 上 的 國家 本 位 主 義 。 持 該 原 則 者 主 張 ,一 國關(guān) 于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法 律 涉 及 內(nèi) 國 的公 序 良俗 ,具 有 強 行 法 的 性 質(zhì) , 因 而 在 其 調(diào) 整 的 范 圍 內(nèi) 應 排 除 #- 法 的 適 用 。 1 國   這 種 主 張 顯 然 過 分 強 調(diào) 了 內(nèi) 國 的 公 序 良俗 并 不 適 當 地 擴 大 了 內(nèi) 國法 的 適 用 ,體 現(xiàn) 了法 律 適 用 上 的 

國 家 本 位 主 義 。 其 二 ,該 原 則 的 現(xiàn) 實 基 礎(chǔ) 和 理 論 依 據(jù) 不 成 立 。 持 該 原 則 者 主 張 ,侵 權(quán) 行 為 類 似 于  犯 罪 行 為 ,侵 權(quán) 責 任 近 似 于 刑 事 責 任 ,因 而 侵 權(quán) 行 為 應 適 用 法 院 地 法 。這 顯 然 有 違 事 實 并 在 理 論  

上 不 能 成 立 ,因 為 兩 種 行 為 及 兩 種 法 律 責 任 之 間 本 質(zhì) 上 的 區(qū)別 是 不 容 否 認 的 。 其 三 ,適 用 法 院 地 

法 無 法 保 證 法 律 適 用 的 可 預 見 性 和 判 決 結(jié) 果 的 一 致 性 。 由 于 該 原 則 是 以法 院 地 為 連 結(jié) 點 ,使 得 法  律 適 用 具 有 極 大 的不 確 定 性 和 不 可 預 見 性 , 因 為 在 原 告 提 起 訴 訟 之 前 ,被 告 亦 即 加 害 人 是 無 法 預  知 原 告 將 去 何 國 法 院起 訴 的 ,也 就 無 法 預 見 案 件 將 要 適 用 的 法 律 及 相 應 的 法 律 適 用 結(jié) 果 。 同 時 ,   案 件 在 不 同 國 家 的 法 院 起 訴 和 審 理 ,就 要 適 用 作 為 法 院 地 的 各

不 同 國 家 的法 律 ,從 而 得 出不 同 的  判 決 結(jié) 果 ,也 就 使 得 國 際 私 法 所 追 求 的判 決 結(jié) 果 一 致 性 的 目標 落 空 。最 后 ,適 用 法 院 地 法 會 助 長 

當 事 人 挑 選 法 院 。 由于 案 件 在 哪 里 起 訴 和 審 理 就 適 用 哪 里 的 法 律 ,亦 即 選 擇 了訴 訟 地 就 選 擇 了 準 

據(jù) 法 ,這 就 會 促 使 當 事 人 根 據(jù) 其 所 想 要 得 到 的判 決 結(jié) 果 選 擇 到 對 自 己有 利 的 法 院 去 起 訴 ,以 謀 取  

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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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當利 益 ,并 使 對 方 當 事 人 蒙 受 損 失 或 不 公 正 待 遇 。   基 于 法 院 地 法 原 則 的上 述 缺 陷 不 難 推 斷 ,若 將 該 原 則 適 用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將 會 產(chǎn) 生 更 嚴 重  的 不 適 應 性 及 弊 害 :首 先 ,該 原 則 所 體 現(xiàn) 的 國 家 本 位 主 義 同 網(wǎng) 絡 和 電 子 商 務 的 全 球 性 完 全 相 悖 。  

互 聯(lián) 網(wǎng)是 一 個 全 球 開 放 的一 體 化 系 統(tǒng) ,無 法 分 割 也 不 容 分 割 ,各 國若 采 用 技 術(shù) 手 段 或 法 律 手 段 人 

為 封 鎖 或 割 據(jù) ,必 將 阻 礙 信 息 的 全 球 傳 輸 與 共 享 ,降 低 和 破 壞 互 聯(lián) 網(wǎng) 的整 體 價 值 和 功 效 。 網(wǎng) 絡 與  電 子 商 務 作 為 經(jīng) 濟 一 體 化 、信 息 全 球 化 的 產(chǎn) 物 , 當 然 只 有 體 現(xiàn) 國際 社 會 本 位 理 念 的法 律 適 用 原 則   才 能 與 之 相 適 應 。其 次 ,適 用 該 原 則 將 導 致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中 的 挑 選 法 院 現(xiàn) 象 更 加 泛 濫 ,法 律 適 用   的 可 預 見 性 和 判 決 結(jié) 果 的一 致 性 完 全 落 空 。 網(wǎng) 絡 空 間 的全 球 性 決 定 了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全 球 性 , 已 

經(jīng) 使 得 當事 人 在 全 球 范 圍 內(nèi)任 意 挑 選 法 院 成 為 可 能 ,而 法 院 地 法 原 則 的 采 用 更 將 促 使 這 種 可 能 變  

為 現(xiàn) 實 。 總 之 ,將 單 一 的 法 院 地 法 原 則 適 用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不 僅 難 以取 得 公 平 合 理 的 結(jié) 果 ,更  

可 能引發(fā)新 的難題 。  

現(xiàn)代靈活性侵權(quán) 法律適用原則所具有 的適應性和可塑性 

( ) 關(guān) 于 意 思 自治 原 則  一

意 思 自治 原 則 雖 為 各 國用 于 確 定 涉 外 合 同法 律 適 用 的 首 要 原 則 ,但 在 晚 近 日益 呈 現(xiàn) 向其 他 領(lǐng)   域 擴 張 的 趨 勢 。一 些 國 內(nèi) 立 法 和 國 際 立 法 將 該 原 則 引 入 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便 是 這 一 趨 勢 的 重 要 體   現(xiàn) 。例 如 , 1 8 9 8年 《 士 聯(lián) 邦 國際 私 法 》 第 1 2條 即 規(guī) 定 :“ 權(quán) 行 為 發(fā) 生 后 , 當 事 人 可 隨 時 協(xié)   瑞 3 侵 商 選 擇 適 用 法 院 地 法 。 9 8年 《 尼 斯 國 際 私 法 典 》 第 7 ”1 9 突 1

條 亦 規(guī) 定 : “ 成 損 害 的 原 因 事 實 發(fā)   造 生 之 后 , 當事 人 可 協(xié) 議 選 擇 適 用 法 院地 法 ,只 要 案 件 尚 處 于 初 審 階 段 。 2 0 ” 0 5年 《 克 蘭 國 際 私   烏 法》 第 4 9條 第 4款 同 樣 規(guī) 定 : “ 害 行 為 所 生 之 債 的 雙 方 當 事 人 ,在 其 發(fā) 生 后 的 任 何 時 候 可 選  損 擇 法 院 地 國法 。 1 9 ” 9 9年 德 國 《 于 非 合 同 債 務 關(guān) 系 和 物 權(quán) 的 國 際 私 法 立 法 》 第 4 關(guān) 2條 則 規(guī) 定 :   “ 導 致 非 合 同 債 務 關(guān) 系 的 事 件 發(fā) 生 后 ,雙 方 當 事 人 可 選 擇 所 應 適 用 的 法 律 。此 種 選 擇 不 影 響 第  在

三 人 的權(quán) 利 。 2 0 ” 0 6年 日本 《 律 適 用 通 則 法 》 第 2 法 l條 也 規(guī) 定 : “ 權(quán) 行 為 的 當 事 人 可 在 侵 權(quán)   侵

行 為 后 變 更 應 適 用 于 因 侵 權(quán) 行 為 而 產(chǎn) 生 的債 權(quán) 的 成 立 及 效 力 的 法 。 但 侵 害 第 三 者 權(quán) 利 時 ,其 變 更 

不 能對抗 該第 三者 。 ”歐 盟 一 直 意 圖將 《 馬 公 約 》 擴 大 適 用 于 非 合 同 義 務 法 律 適 用 的 確 定 ,歐   羅

洲議 會 和歐盟理 事會 20 0 7年 7月 1 日第 8 4號 條 例 — — 《 合 同 義 務 法 律 適 用 條 例 》 ( 稱  1 6 非 也 《 二 羅 馬 公 約 》,Ro 。 即在 第 l 第 meI) 4條 明 確 規(guī) 定 了 意 思 自治 原 則 :“ . 當 事 人 可 協(xié) 議 選 擇 非 合  1

同 義 務 所 應 適 用 的 法 律 :( ) 該 選 擇 協(xié) 議 系 于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后 達 成 ;或 ( ) 當 事 人 之 間 原 本 就  a b

存 在 一 項 商 事 交 易 關(guān) 系 的 ,其 于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之 前 協(xié) 商 選 擇 的 法 律 亦 可 接 受 。 選 擇 協(xié) 議 應 是 明 示 

的或 根 據(jù) 案 件 的 整 體 情 況 能 作 合 理 推 定 的且 不 損 害 第 三 人 的 權(quán) 利 。 2 如 果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時 所 有  . 相 關(guān) 因素 都 指 向 另 一 國 ,則 當 事 人 選 擇 的 法 律 不 能 違 反 該 另 一 國 法 律 中 不 允 許 當事 人 協(xié) 議 變 更 或  排 除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3 如 果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時所 有 相 關(guān) 因 素 都 指 向某 一 或 某 些 歐 盟 成 員 國 ,則 當  .

事 人 選 擇 的 非 成 員 國法 律 不 能 違 反 歐 盟 法 或 歐 盟 成 員 國 法 院適 用 或 執(zhí) 行 的 相 同 法 律 中不 允 許 當 事 

人 協(xié) 議 變 更 或 排 除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 顯 然 , 由 于 合 同 與 侵 權(quán) 仍 屬 兩 種 不 同 性 質(zhì)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意 思  ” 自治 原 則 目前 在 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的適 用 還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例 如 只 能 在 侵 權(quán) 行 為 發(fā) 生 后 選 擇 ,只 能 選 

擇 法 院 地 法 ,不

能 影 響 或 對 抗 第 三 人 ,不 能 違 反 有 關(guān) 法 律 中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等 等 。但 無 論 如 何 ,  

這 已 經(jīng) 是 一 種 大 膽 的 嘗 試 和 突 破 ,反 映 了 涉 外 侵 權(quán) 法 律 適 用 理 論 與 實 踐 方 面 一 種 新 的 發(fā) 展 趨 勢 。  

不 過 ,該 原 則 在 具 體 運 用 中也 不 乏 局 限性 , 因 為 在 侵 權(quán) 事 件 發(fā) 生 后 ,利 害 沖 突 的 雙 方 當事 人 通 常 

很難 就法律 的選擇 協(xié)商 一致 。   針 對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特 殊 性 和 復 雜 性 ,尤 其 是 諸 如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之 類 的 傳 統(tǒng) 地 域 性 連 結(jié) 點 在 網(wǎng)  絡 空 間 落 空 、傳 統(tǒng) 的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難 以適 用 的 情 況 ,一 些 學 者 也 主 張 采 用 意 思 自治 原 則 來 應 對 :  

6 華僑大學學報 ( 4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年第 1期      

對 于 E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法 律 適 用 ,可 允 許 當 事 人 在 他 們 的 交 換 協(xié) 議 中 合 意 選 擇 支 配 他 們 之 間 可 能  DI 會 產(chǎn) 生 的 侵 權(quán) 責 任 的 法 律 。3 應 該 說 ,無 論 是 從 意 思 自治 原 則 本 身 的 發(fā) 展 來 看 , 還 是 從 涉 外 侵  _2 ]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理 論 和 實 踐 的發(fā) 展 來 看 ,將 意 思 自治 原 則 用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法 律 適 用 的 確 定 只 是 

時 間 問題 ,而 當 事 人 選 擇 法 律 的 時 間 和 范 圍是 否 仍 須 受 到 上 述 嚴 格 限 制 ,則 是 一 個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和思考 的 問題 。   ( ) 關(guān) 于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有 利 的 法 律   二 晚 近 ,一 些 國 家 還 從 保 護 受 害 人 利 益 的 角 度 出發(fā) ,引 入 “ 益 分 析 ”、“ 果 選 擇 ” 等 方 法 , 利 結(jié)  

在 一 定 范 圍 內(nèi)選 擇 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最 為 有 利 的 法 律 。 例 如 ,1 7 9 9年 《 牙 利 國際 私 法 》 第 3 匈 2條 第  

2款 規(guī) 定 : “ 果 損 害 發(fā) 生 地 法 對 受 害 人 更 有 利 , 以該 法 為 準 據(jù) 法 。 18 如 ” 9 8年 《 士 聯(lián) 邦 國 際 私   瑞

法 》 則 更 進 一 步 ,通 過 第 1 9條 的規(guī) 定 直 接 將 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最 為 有 利 的 法 律 的 選 擇 權(quán) 賦 予 了 受  3

害 人 自 己 。 19 9 5年 《 大 利 國 際 私 法 制 度 改 革 法 》 第 6 意 2條 第 1 也 賦 予 了 受 害 人 完 全 相 同 的 權(quán)   款

利 。 另 外 ,1 9 9 2年 《 馬 尼 亞 國 際 私 法 》 第 1 2條 、 1 9 羅 1 9 9年 德 國 《 于 非 合 同 債 務 關(guān) 系 和 物 權(quán)   關(guān)

的 國際私法 立法》 第 4 0條 第 1款 等 也 作 出 了 相 同或 相 似 的 規(guī) 定 。  

在 涉 外 侵 權(quán) 案 件 中直 接 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有 利 的法 律 ,一 方 面使

得 法 律 適 用 的 程 序 大 大 簡 化 ;另 

方 面 則 有 利 于 保 證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處 理 結(jié) 果 公 平 公 正 , 因 為 在 侵 權(quán) 案 件 中懲 罰 加 害 人 、救 濟 和 補 償  

受 害 人 是 一 個 基 本 的 目標 。 但 同 時 ,確 保 加 害 人 和 受 害 人 之 間 的 利 益 平 衡 也 是 實 現(xiàn) 公 平 、正 義 的 

要 求 。 因 此 ,在 具 體 適 用 對 受 害人 有 利 的 法 律 尤 其 是 允 許 受 害 人 選 擇 對 其 有 利 的法 律 時 應 作 適 當  限 制 ,這 在 將 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有 利 的 法 律 的 原 則 延 伸 至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時 更 顯 重 要 。 因 為 在 網(wǎng) 絡 空 

間 ,與 案 件 發(fā) 生 各 種 聯(lián) 系 的 法 律 在 范 圍上 是 全 球 性 的 ,若 任 由受 害 人 隨 意 選 擇 ,將 難 免 產(chǎn) 生 對 加  害 人 不 利 的后 果 ,也 有 損 于 法 律 適 用 的 可 預 見 性 。 因 此 ,無 論 是 由法 官 決 定 還 是 由 當 事 人 選 擇 對  

受 害 人 有 利 的法 律 ,要 求 只 能 在 發(fā) 布 侵 權(quán) 信 息 所 在 地 法 、損 害 結(jié) 果 發(fā) 生 地 法 、受 害 人 住 所 或 慣 !

居 所 地 法 、加 害 人 住 所 或 慣 常 居 所 地 法 或 主 要 營 業(yè) 機 構(gòu) 所 在 地 法 、法 院 地 法 等 之 間 確 定 或 選 擇 ,  

且 受 害 人 的 選 擇 不 得 違 反 有 關(guān) 國家 的 公 共 秩 序 或 本 應 適 用 的 強 行 法 ,等 等 ,才 能 保 證 適 用 對 受 害 

人 有 利 的 法 律 實 現(xiàn) 預 期 目標 。   ( ) 關(guān) 于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三 將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引 入 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便 產(chǎn) 生 了 侵 權(quán) 行 為 自體 法 理 論 (h   rp rlw o  e te po e。 。妫   h

tr) 該 理 論 為 英 國學 者 所 創(chuàng) 立 ,徹 底 打 破 了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簡 單 、僵 硬 的 傳 統(tǒng) 法 律 適 用 理 論 和 原  ot 。 則 的束 縛 ,使 可 供 選 擇 的 準 據(jù) 法 的 范 圍 大 大 拓 展 ,而 不 再 僅 限 于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使 可 供 考 慮 的 連 

結(jié) 點 大 大 增 加 , 而不 再 僅 限 于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在 新 的 靈 活 、開 放 的 法 律 適 用 理 論 的 指 引 下 ,法 官 得 

以 對 與 案 件 有 關(guān) 的 所 有 連 結(jié) 點 ,包 括 侵 權(quán) 行 為 實 施 地 、 損 害 結(jié) 果 發(fā) 生 地 、法 院 地 、 當 事 人 的 國 

籍 、住 所 、居 所 、慣 常 居 所 、 營 業(yè) 所 所 在 地 等 ,進 行 綜 合 考 慮 和 權(quán) 衡 ,得 以 在 包 括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在 內(nèi) 的更 廣 泛 的 法 律 范 圍 內(nèi) 進 行 充 分 的 比較 和 選 擇 ,從 中 確 定 最 適 當并 與 案 件 存 在 最 真 實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的 法 律 , 以確 保 案 件 審 理 和 判 決 的 公 平 性 與 合 理 性 。  

權(quán) 行 為 自體 法 理 論 的 提 出和 確 立 ,不 僅 使 英 國 涉 外 侵 權(quán) 法 律 適 用 理 論 和 實 踐 實 現(xiàn) 了重 大 發(fā) 展 

和 變 革 ,也 為 美 國 2 0世 紀 中 期 發(fā) 生 的 沖突 法 “ 命 ” 注 入 了靈 感 和 動 力 。 1 6 革 9 3年 紐 約 州 上訴 法 院 

在 B bokv Jcsn案 ①中 ,就 首 次 放 棄 了 傳 統(tǒng) 的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而 依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原 則 確 定 了  acc。 ako

適 用 于 案 件 的準 據(jù) 法 。 美 國。 1年 《 二 次 沖 突 法 重 述 》 則 在 歸 納 、總 結(jié) 美 國近 4 17 第 0年 來 國 際 私 法   理 論 和 實 踐 諸 方 面重 大 發(fā) 展 和 變 化 的基 礎(chǔ) 上 ,拋 棄 了 《 一 次 沖 突法 重 述 》 中 的 既 得 權(quán) 理 論 而 引 入   第 了最 密 切 聯(lián) 系理 論 ,并 以該 理 論 為 基 礎(chǔ) 在 第 1 5條 確 立 了侵 權(quán) 行 為 自體 法 理 論 。 4  

1  2N.Y d43 9  .2 7 ,t1N.E 2 。 16 ) . d29(9 3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的法律適用 侵 權(quán) 行 為 自體 法 理 論 在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也 被 廣 泛 接 受 和 采 納 。 例 如 , 1 7 9 8年 《 地 利 國 際 私   奧 法》 第 4 8條 第 1款 規(guī) 定 : “ 契 約 損 害 求 償 權(quán) ,依 造 成 此 種 損 害 的 行 為 發(fā) 生 地 國 家 的 法 律 。 但   非 如 所 涉 及 的 人 均 與 另 外 同一 國家 的 法 律 有 更 密 切 聯(lián) 系 時 ,適 用 該 國 家 的 法 律 。 1 8 ” 9 2年 《 耳 其   土 國 際 私 法 和 國 際訴 訟 程 序 法 》 第 2 5條 、 1 9 9 9年 德 國 《 于 非 合 同債 務 關(guān) 系 和 物 權(quán) 的 國 際 私 法 立   關(guān)

6  5

法 》 第 4 條 、2 0 l 0 6年 日本 《 律 適 用 通 則 法 》 第 2 法 0條 等 也 均 作 出 了 類 似 的 規(guī) 定 。 歐 盟 2 0 0 7年   《 合 同義 務 法 律 適 用 條 例 》 第 4條 則 規(guī) 定 ,除 非 條 例 另 有 規(guī) 定 ,適 用 于 因侵 權(quán) 行 為 產(chǎn) 生 的 非 合   非

同義 務 的法 律 應 為 損 害 結(jié) 果 發(fā) 生 地 法 ,無 論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地 或 損 害 事 件 導 致 的 間 接 后 果 發(fā) 生 地 位  

于 何 國 ;但 如果 損 害 事 件 發(fā) 生 時 侵 害 人 和 受 害 人 的 慣 常 居 所 位 于 同 一 國 家 ,則 應 適 用 該 國 法 律 ;   如 果 案 件 的 整 體 情 況 表 明侵 權(quán) 行 為 與 另 一 國 明 顯 存 在 更 密 切 的 聯(lián) 系 ,則 應 適 用 該 有 更 密 切 聯(lián) 系 的  國 家 的法 律 ,對 于 所 謂 有 更 密 切 聯(lián) 系 的 國 家 尤 其 應 從 當 事 人 之 間 事 先 存 在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關(guān) 系 )是 否與侵權(quán) 行 為之 間聯(lián)系 緊密來進 行判 斷 。   ( 合 同  如

可 見 ,將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引 入 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確 立 侵 權(quán) 行 為 白 體 法 理 論 ,在 全 球 已 呈 席 卷 之  

勢 。 這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隨著 交 通 通 訊 技 術(shù) 的 發(fā) 展 和 進 步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已 越 來 越 偶 然 ,而 侵 權(quán) 行 為 與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之 間 的 聯(lián) 系 也 日趨 松 散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隨 著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日益 復 雜 化 以 及 傳 統(tǒng) 沖 突 法 理   論 的發(fā) 展 與 完 善 ,各 國逐 漸 以靈 活 、 開 放 的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取 代 傳 統(tǒng) 僵 硬 、封 閉 的 沖 突 法 規(guī) 則 以 確  保 法 律 適 用 的靈 活 性 和 適 當 性 。 這 一 發(fā) 展 趨 勢 恰 能 使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對 傳 統(tǒng)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所 造 成 的  沖擊和挑 戰(zhàn)迎 刃而解 ,因為 :   首 先 ,傳 統(tǒng) 單 一 、硬 性 的 地 域 性 連 結(jié) 點 在 網(wǎng)絡 空 間 均 面 臨 落 空 ,而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恰 是 要 打 

破 對 準 據(jù) 法 作 純 粹 空 間 場 所 上 的 分 配 ,合 理 引 入 社 會 、經(jīng) 濟 等 方 面 的 聯(lián) 系 因 素 , 以 形 成 具 有 足 夠 

彈 性 或 張 力 的 準 據(jù) 法 確 定 機 制 ,這 與 確 定 全 球 性 、 虛 擬 性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準 據(jù) 法 的 要 求 恰 好 不 謀  

而合 。  

其 次 ,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不 僅 比 傳 統(tǒng) 侵 權(quán) 案 件 更 為 特 殊 和 復 雜 ,而 且 對 法 律 適 用 的 公 平 性 、合 理   性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和 期 待 , 因 為 借 助 網(wǎng) 絡 技 術(shù) 的支 持 ,侵 權(quán) 行 為 不 僅 可 以輕 易 實 施 ,而 且 對 受 害 人   而 言 常 常 是 無 法 預 見 、無 從 防 范 ,并 極 易 給 受 害 人 造 成 無 法 控 制 的 全 球 性 影 響 ,而 加 害 人 卻 往 往  

不 明 身 份 、不 知 所 蹤 ,這 就 使 受 害 人 的處 境 更 為 不 利 。 要 恢 復 雙 方 當事 人 之 間 的利 益 平 衡 ,實 現(xiàn)  

對 案 件 的公 平 處 理 , 以 建 立 良好 的 網(wǎng)絡 秩 序 或 電子 商 務 秩 序 , 以 確 保 法 律 適 用 靈 活 性 和 適 當性 為 

要 旨的最密切 聯(lián)系原 則無 疑可堪 此任 。  

最 后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的強 大 生 命 力 及 內(nèi) 在 適 應 性 ,決 定 其 必 然 從 合 同 領(lǐng) 域 向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及 其  他 更 廣 泛 的 領(lǐng) 域 擴 張 。 無 論 是 發(fā) 端 于英 美 國 家 但 已 風 靡 全 球 的 侵 權(quán) 行 為 自體 法 理 論 ,還 是 歐 盟 成  

功 推 出 的 20 0 7年 《 合 同義 務 法 律 適 用 條 例 》 均 為 明 證 。 而 該 原 則 從 物 理 空 間 延 伸 至 網(wǎng) 絡 空  非 ,

間 ,從 有 效 適 用 于 日益 復 雜 的 傳 統(tǒng) 侵 權(quán) 案 件 到 能 成 功 應 對 更 為 特 殊 和 復 雜 的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不 僅 

合 乎 其 自身 的 邏 輯 發(fā) 展 規(guī) 律 ,更 符

合 當 今 社 會 迫 切 的 現(xiàn) 實 需 求 。 也 正 是 基 于 此 , 1 9 9 9年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日 內(nèi) 瓦會 議 上 各 與 會 專 家 一 致 認 為 ,考 慮 到 互 聯(lián) 網(wǎng) 的 復 雜 性 ,對 重 力 中心 說 和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應 給 予 適 用 。4 L  j

應 該 說 ,無 論 是 根 據(jù) 傳 統(tǒng) 的 沖 突 法 規(guī) 則 還 是 根 據(jù) 靈 活 、開 放 的 彈 性 原 則 或 方 法 確 定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件 的法 律 適 用 , “ 質(zhì) 聯(lián) 系 ” (h 。椋睿 a trlt n hp) 都 應 是 最 基 本 的衡 量 標 準 。否 則 ,法  實 t esg i c n eai s i i o 律 適 用 的公 平 性 與 合 理 性 將 難 以 保 證 。依 此 標 準 ,傳 統(tǒng) 硬 性 的 沖 突 法 規(guī) 則 已 基 本 不 適 應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則 以其 對 這 一 標 準 最 準 確 到 位 的 把 握 和 表 達 得 以 脫 穎 而 出 、廣 受 追 捧 。 當 然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本 身 也 并 非 完 善 無 缺 、無 往 不 勝 ,其 以 內(nèi) 在 固 有 的 靈 活 性 克 服 了 傳 統(tǒng) 沖 突 法 規(guī) 則 的 僵 硬 性  和 封 閉 性 ,卻 有 失 確 定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因 此 ,, 只 有 為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的 適 用 提 供 可 參 考 的 連 結(jié)  點 、設 定 可 選 擇 的 法 律 范 圍 ,使 之 能 兼 顧 法 律 適 用 的 靈 活 性 和 確 定 性 ,才 能 保 證 其 始 終 不 偏 離 公  

6 華僑大學學報 ( 6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 10年第 1期     

平性 與合 理性 的正確軌 道 。  

關(guān)于新的侵權(quán) 法律適用原則的探索和嘗試 :來源 國規(guī)則的確立 

( o nr  f r i euain c u t o  i nrg lt ),也 稱 母 國規(guī) 則 ( o   o nr e uain 或 原 始 國  y og o h mec u t rg lt ) y o

來源 國規(guī)則

規(guī) 則 。從 歐 洲 學 者 的角 度 看 ,該 規(guī) 則 屬 于 為 數(shù) 不 多 的 能 用 于 調(diào) 整 特 殊 、復 雜 的 電 子 商 務 活 動 的 

規(guī) 則 。 Ⅲ   

來 源 國 規(guī) 則 的 確 立 發(fā) 端 于 衛(wèi) 星 通 訊 領(lǐng) 域 。 由 于 衛(wèi) 星 傳 播 能 覆 蓋 全 球 或 地 球 大 部 分 地 區(qū) ,一 旦   所 傳 播 的信 息 中含 有 侵 權(quán) 內(nèi)容 ,適 用 哪 一 國 的 法 律 就 成 為 一 個 棘 手 的 問 題 。 1 9 9 3年 9月 , 歐 盟  

理事會 通過 了 《 于 衛(wèi) 星 和 電纜 傳播 的著作 權(quán) 及 相 關(guān)權(quán) 利 指 令》 ( 下 簡 稱 《 作 權(quán) 指 令》 。 關(guān) 以 著 ) 

該 指 令 是 在 《 盟 衛(wèi) 星 傳 播 理 事 會 指 令 》 的 基 礎(chǔ) 上 制 定 的 ,后 者 確 立 和 采 用 的 就 是 不 同 于 傳 統(tǒng)   歐 地 域 性 原 則 的 信 號 發(fā) 射 地 國理 論 。 《 作 權(quán) 指 令 》 規(guī) 定

,如 果 衛(wèi) 星 傳 播 內(nèi) 容 侵 犯 著 作 權(quán) ,應 依   ① 著 衛(wèi) 星 信 號 發(fā) 射 地 國 法 律 處 理 。 這 就 是 所 謂 的來 源 國 規(guī) 則 。 將 此 規(guī) 則 推 及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通 常   ② 是指上 載侵權(quán) 信息 的 網(wǎng)絡服務 器 所 在地 的法 律應 得 到適 用 ,因為 侵 權(quán)信 息 正 是從 這 里發(fā) 布 出去  的 ,而 這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講 也 符 合 傳 統(tǒng) 侵 權(quán) 行 為 實 施 地 的 要 求 或 特 征 。 在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法 律 適   ③ 用 上 ,美 國 尚 未 正 式 確 立 來 源 國 規(guī) 則 ,但 在 其 Reiiu   e h t.v ema案 ④和 Reiiu  e h  l o s c .C r .L r g T l os c. g T Cr .F A. T N t n . 案 ⑤的 判 決 中卻 一 再 表 明 了 支 持 來 源 國規(guī) 則 的 立 場 。 t .v . C. . e ,Ic  

采 用 來 源 國 規(guī) 則 的 最 大 優(yōu) 點 就 在 于 簡 便 易 行 ,有 利 于 增 強 法 律 適 用 的 明 確 性 和 可 預 見 性 ,因 

為 在 全 球 性 、 虛 擬 性 的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中 ,載 有 侵 權(quán) 信 息 的 網(wǎng) 頁 可 為 任 何 人 在 可 進 入 該 網(wǎng)址 的 任 何   地 方 所 瀏 覽 和 訪 問 ,但 最 初 發(fā) 布 侵 權(quán) 信 息 的來 源 國應 該 只 有 一 個 且 易 于 查 明 。不 過 ,單 一 采 用 來   源 國 規(guī) 則 的 缺 陷 也 是 十 分 明 顯 的 :首 先 ,根 據(jù) 該 規(guī) 則 適 用 于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法 律 僅 指 最 初 實 施 侵   權(quán) 行 為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而 對 于 后 續(xù) 相 同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實 施 地 法 及 損 害 結(jié) 果 發(fā) 生 地 法 卻 未 予 考 慮 或 適   用 ,這 顯 然 不 利 于 維 護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其 次 ,試 圖 以 “ 源 國 ” 這 一 單 一 、 硬 性 的 連 結(jié) 點  來

來 應 對 特 殊 、 復 雜 的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法 律 適 用 問 題 ,顯 然 太 過 理 想 化 ,在 實 踐 中也 很 難 行 得 通 。  

反思與選擇 :我 國網(wǎng)絡侵權(quán)法律適用制度的構(gòu) 建 

我 國關(guān) 于 涉 外 侵 權(quán) 的 沖 突 法 規(guī) 則 , 主要 見 諸 1 8 9 6年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民 法 通 則 》 第 1 6條   4 的規(guī) 定 :“ 權(quán) 行 為 的 損 害 賠 償 ,適 用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律 。 當 事 人 雙 方 國籍 相 同 或 者 在 同 一 國 家 有  侵

住 所 的 ,也 可 以適 用 當 事 人 本 國 法 律 或 者 住 所 地 法 律 。 中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不 認 為 在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領(lǐng) 域 外 發(fā) 生 的行 為 是 侵 權(quán) 行 為 的 ,不 作 為 侵 權(quán) 行 為 處 理 。 x- 何 處 為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及 如 何 適   ” ,于 - j

用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1 8 9 8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貫

徹 執(zhí) 行 關(guān) < 華 人 民共 和 國民法 通則 >若 干 問題  中

的 意 見 ( 行 ) 第 1 7條 還 專 門 作 了 如 下 解 釋 : 既 包 括 侵 權(quán) 行 為 實 施 地 也 包 括 侵 權(quán) 結(jié) 果 發(fā) 生  試 》 8

地 ,兩 地 法 律 規(guī) 定 不 一 致 的 ,可 由人 民 法 院選 擇 適 用 。  

可 見 ,我 國 目前 對 涉 外 侵 權(quán) 案 件 仍 采 取 的 是 一 種 以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為 基 礎(chǔ) 的傳 統(tǒng) 的硬 性 的  法 律 適 用 制 度 ,這 不 僅 滯 后 于 當今 各 國 涉 外 侵 權(quán) 法 律 適 用 制 度 的 改 革 潮 流 和 發(fā) 展 趨 勢 ,更 對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法 律 適 用 的 確 定 缺 乏 針 對 性 和 適 應 性 。 與 國際 上 涉 外 侵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在 晚 近 的 發(fā)  

① 參見該指令第 1 條第 2 款第 2 。 項  

② SeC u c  i ci   o 3 8/ E  nteC odnt no。 a   ue o crigC pr h。睢 ihs ea dt C pr h p  e  oniDr t eN .9 / 3 E Co    oriao。 r i R l C nenn o yi t dR gtR le  。 ygt l e v h i C tn s g a   t o i A p c bet ae i   r d at ga dC be R t n m Sin 1 9   l a l o S t l eB o c s n 。   a l e a s i o . 9 3 O.J L2 8 5  i   lt a i   r s .(  4 )1 .

③ 來源 國規(guī)則也已為 20 00年歐盟 《 電子商務指令 》第 3 條所采 用 , 而使網(wǎng)絡商 家得以免受 除其設立地 國以外的其他成員  從 國法律 的規(guī)制和約束 。   ④ 9 8F u p 32. 7U .P .2 B A)15 E .V .19 ) 0  .S p .16 3  .S .Q d( N 2 8( .D a 9 5 .  

⑤ 9 1F u p 5 9. 9 5 U.S i .L X S 1 8 2 ( .C l.1 9 ) 0   .S p .1 1 1 9   .D s E I  3 9 D oo 9 5 . t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的法律適用 

展 相 比 ,我 國現(xiàn) 行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顯 然 過 于 傳 統(tǒng) 和 保 守 :剛 性 有 余 而 彈 性 不 足 ,仍 局 限 于 對 客 觀 地 域   性 連 結(jié) 點 的 簡 單 采 用 ,而 缺 乏 必 要 的 實 證 分 析 和 價 值 判 斷 ,尤 其 對 國 際 上 的 新 發(fā) 展 和 新 成 果 關(guān) 注   不 夠 、 吸 收 不 夠 ,對 新 的 實 踐 需 求 如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處 理 的特 殊 需 求 缺 乏 了解 和 回 應 。 因 此 ,可 參   考 當 今 國 際 上 的 新 趨 勢 并 結(jié) 合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特 點 對 我 國涉 外 侵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作 以下 一

些  改 革 和 完 善 ,更 好 地 滿 足 和適 應 人 民法 院 妥 善 處 理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需 要 :   首 先 ,仍 可 保 留傳 統(tǒng) 的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法 原 則 ,且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仍 包 括 侵 權(quán) 行 為 實 施 地 和 侵 權(quán) 結(jié) 果  發(fā) 生 地 ,但 兩 地 不 一 致 且 法 律 規(guī) 定 也 不 一 致 時 ,應 允 許 受 害 人 選 擇 有 利 于 自己 的法 律 或 要 求 法 官 

選 擇 有 利 于受 害 人 的法 律 ,以 順 應 國 際潮 流 并 體 現(xiàn) 弱 者 保 護 原 則 , 同 時 為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操 作 提  供 明確 指 引 和 適 當 限 制 ,維 護 司 法 的確 定 性 、公 平 性 與 統(tǒng) 一 性 。  

其 次 ,應 保 留 和 肯 定 對 雙 方 當 事 人 共 同 屬 人 法 的適 用 ,但 應 增 加 一 個 當今 各 國 都 接 受 的更 具  適 應 性 的 連 結(jié) 點 — — 慣 常 居 所 ,使 我 國涉 外 侵 權(quán) 領(lǐng) 域 確 立 的 當 事 人 共 同屬 人 法 原 則 更 加 完 整 也 更  

富彈性 。   。  

最 后 ,應 大 膽 引 入 意 思 自治 原 則 和 最 密 切 聯(lián) 系 原 則 ,全 面 軟 化 和 重 構(gòu) 我 國 涉 外 侵 權(quán) 行 為 法 律  

適 用 制 度 ,滿 足 和 適 應 網(wǎng) 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處 理 的 需 要 。 考 慮 到 侵 權(quán) 行 為 地 、 當 事 人 的 國籍 、住 所 、居   所 、慣 常 居 所 等 地 域 性 連 結(jié) 點 適 用 于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案 件 的 不 適 應 性 或 牽 強 性 ,雖 然 有 關(guān) 國 家 包 括 我 國 

也 不 乏 在 立 法 或 實 踐 中基 于 網(wǎng) 絡 空 間 的 技 術(shù) 特 征 改 造 上 述 連 結(jié) 點 的 嘗 試 ,但 似 乎 效 果 都 不 夠 理  

想 ,因 而 倚 重 對 主 觀 、開 放 、 彈 性 連 結(jié) 點 的 運 用 應 是 當 下 一 種 更 切 合 實 際 的 選 擇 ,并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 ̄ J- ' ,我 國 還 應 對 其 他 國 家 或 國 際 社 會 提 出 的 一 些 新 的 連 結(jié) 點 或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 來  l 如 源 國 規(guī) 則 ) 給 予 足 夠 的 關(guān) 注 和 研 究 ,考 察 其 是 否 具 備 引 進 的 價 值 及 其 他 國 家 采 用 后 對 我 國 可 能  產(chǎn) 生 的 影 響 , 同 時 還 應 明確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行 為 作 為 電 子 商 務 發(fā) 展 的衍 生 物 或 副 產(chǎn) 品 ,對 其 法 律 適 用 的  合 理 確 定 直 接 關(guān) 乎 電子 商 務 的 健 康 發(fā) 展 , 因 而 在 確 立 及 運 用 有 關(guān) 法 律 適 用 原 則 時 還 須 注 意 在 追 究  侵 害 人 與 保 護 受 害 人 之 間 、預 防 和 懲 治 網(wǎng)絡 侵 權(quán) 行 為 與 促 進 電子 商 務 發(fā) 展 之 間 、規(guī) 制 網(wǎng) 絡 活 動 與  維 護 網(wǎng) 絡 自治 之 間 謀 求 合 理 的 平 衡 。  

參考 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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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me L   i r s[ .C mb d e a b deU i r t rs, 04  i i v i  [ ] C r  ed ne t a T x adM t a M] a r g :C m r g  n esyPes 20 . 5  h sR e .It   w: et n  a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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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Ast。   ee mi ain o   e a pi a l a   fi tr e。铮簦 s ,t e ta i o a  ad r l sc me a r s  r a  sr c :   te d tr n t  ft   p l b e lw o。 en ttr  a e h 。 dt n h r   u e  o   co s g e t o o h c i l c aln e,b t h   e il  ue   r  r v d t  e a a t be, h   sa l h n  fh me c u t 。 u ain d mo sr tst e h eg l u   e f x b e r ls a e p o e 。铮   d pa l t e e t i me t   o   o n r r g lt   e n t e  h   t l b s o y o a i o n e o  od n   n t  e eo   r  e   ls mp  ̄a c   f l i g o 。 d v lp mo e n w r e . h u   Ke   r s ne n t o ;t e a p i ain o a y wo d :i tr e  r h   p l t   flw;h r   u e ;f x be r ls o   o n r 。 lt n tt c o ad r l s l i l  e ;h me c u t r g a i   e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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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劉詩嘉】  

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適 用 6 1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 適 用 。胡 廷松 ( 華僑大 學 法學院 , 福建 泉州 3 22 ) 60 1 摘 要 :面對網(wǎng)絡侵權(quán)案件準據(jù)法 的確定 ,傳統(tǒng)硬性 侵權(quán)法 律適用原 則面 臨巨大挑 戰(zhàn)和 困境 ,現(xiàn)代 靈…

論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適 用 6 1 論 網(wǎng)絡侵權(quán) 的法律 適 用 。胡 廷松 ( 華僑大 學 法學院 , 福建 泉州 3 22 ) 60 1 摘 要 :面對網(wǎng)絡侵權(quán)案件準據(jù)法 的確定 ,傳統(tǒng)硬性 侵權(quán)法 律適用原 則面 臨巨大挑 戰(zhàn)和 困境 ,現(xiàn)代 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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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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