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驚嚇他人,雖未接觸也屬交通事故并應賠償損失
發(fā)布時間:2024-02-29 09:01
<正>【案例】邱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遇李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呼嘯而過,因受到驚嚇倒地受傷。事后,公安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清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責任認定"。而李某據(jù)此并以雙方沒有接觸為由,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請問:李某的理由成立嗎?【評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觸不等于不構成交通事故!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其并沒有將"是否接觸"作為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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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文編號:391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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