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然法基準下的“現(xiàn)代目的價值等級體系”——用符號學(xué)重釋《老子》第38章
本文選題:自然法 + 目的價值等級; 參考:《西南大學(xué)學(xué)報(社會科學(xué)版)》2014年03期
【摘要】:《老子》第38章中的"道、德、仁、義、禮"可演繹為法的"目的價值等級",與之相對應(yīng)的"意素核"也可作同樣的等級排序。排除不同意素,相對應(yīng)的現(xiàn)代的目的價值的"意素核"也可形成現(xiàn)代法之"目的價值等級":自然法←自由←博愛←正義←功利(自由特指老子式的自由)。在無根的現(xiàn)代性中,此現(xiàn)代的"目的價值等級"可作為法治的整體目的,為現(xiàn)實中無法解決的法律價值沖突提供參考。
[Abstract]:The "Tao, virtue, 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and propriety" in chapter 38 of Laozi can be deduced as the "objective value grade" of the law, and the corresponding "Italian nucleus" can be ranked at the same level. Excluding the disapproval of the element, the "Italy nucleus" corresponding to the modern purpose value can also form the "aim value grade" of modern law: natural law is free to love and to use justice and utility (freedom specifically refers to Laozi's freedom). In the rootless modernity, this modern "goal value hierarchy" can be regarded as the overall purpos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the conflict of legal value that cannot be solved in reality.
【作者單位】: 上海對外經(jīng)貿(mào)大學(xué)法學(xué)院;四川大學(xué)道教與宗教文化研究所;中山大學(xué)哲學(xué)系;
【分類號】:B223.1;D9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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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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