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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遺囑形式相關法律問題,法學理論論文

發(fā)布時間:2015-02-02 17:04

論文題目:試論我國遺囑形式相關法律問題
論文語種: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學本科
是否有數(shù)據(jù)處理要求:否
您的國家:福州
您的學校背景:中央電大
要求字數(shù):6000
論文用途:本科畢業(yè)論文
是否需要盲審(博士或碩士生有這個需要):否

補充要求和說明:

試論我國遺囑形式相關法律問題

【內容摘要】

遺囑繼承制度中遺囑形式影響了最終遺囑的效力,而我國繼承法對于遺囑形式的條文描述相對落后,對于目前遺囑形式多樣化的情況并不能全面概括或包含,存在很大程度的不明確性。在目前的物權法條文中,所有建立在遺囑上的物權歸屬問題必須先確定遺囑的有效性,而遺囑形式屬于核心問題,目前我國遺囑形式的缺陷更為明顯,急需改進。本文闡述了遺囑形式的由來及發(fā)展歷程,然后從遺囑形式的角度說明我國繼承法遺囑形式存在的不足,并分析這些問題出現(xiàn)的具體原因,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希望為我國繼承法立法改革提供相應建議。
【關鍵詞】:遺囑形式  缺陷  物權法  建議


目   錄

寫作提綱 1
本論: 1
【內容摘要】 3
一、遺囑形式概述 3
(一)遺囑及遺囑形式 3
(二)遺囑形式的淵源 3
二、當前我國繼承法遺囑形式存在的不足 4
(一)錄音遺囑形式的不足 4
(二)口頭遺囑形式的不足 5
(三)公證遺囑形式的不足 5
三、現(xiàn)行遺囑形式不足的主要原因 6
(一)立法滯后性引起的問題 6
(二)遺囑形式的要求過于嚴格 6
(三)規(guī)范標準缺乏明確性 7
四、完善我國遺囑形式的建議 8
(一)降低形式瑕疵對遺囑效力的影響 8
(二)遺囑方式應采取多樣化 8
【參考文獻】 9


一、遺囑形式概述

(一)遺囑及遺囑形式
遺囑形式是繼承法中最核心的部分,遺囑形式也可以稱之為遺囑種類或是遺囑方式,其主要是指遺囑以滿足法律要求產生效應的外在展現(xiàn)。遺囑在英文中被稱為“Will”或者是“Testament”;就遺囑的概念問題,我國司法部頒布的《遺囑公證細則》中這樣描述:遺囑是由遺囑人在生前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于其個人財產或是其他事務處理的說明,并作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本文所探討的遺囑主要是由物權人生前訂立且在死后方可生效的影響物權人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法律文書,其核心在于財產歸屬變化。

四、完善我國遺囑形式的建議

(一)降低形式瑕疵對遺囑效力的影響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律對違反遺囑訂立方式的后果作了較為明細的規(guī)定說明。例如:在《法國民法典》第1001條規(guī)定,如果遺囑出現(xiàn)與法定形式相違背的現(xiàn)象,那么該遺囑不能生效。英美法等國家在上世紀以前,對于遺囑的生效規(guī)定形式也有著較為嚴格的規(guī)定。隨著法制社會建設的逐步推進,遺囑形式的嚴格性逐步被放寬。上世紀60年代開始,多數(shù)國家都先后的建立了遺囑形式要件的豁免制度,例如英國的法律說明中限制要求條件較少,遺囑的生效形式不局限于親自書寫,即使是打印或是印刷的遺囑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在英國的法律中對于遺囑的日期也沒有要求,僅對于遺囑人以及證人的簽名做出了要求。就現(xiàn)代國家遺囑形式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內容上來說,弱化是一個基本特征,同時也表現(xiàn)為當代繼承立法的一個主要發(fā)展趨勢。
前文筆者已經提出通過增加遺囑形式的說明來降低遺囑形式過于嚴格的問題的觀點。從法律應用的角度來看,遺囑屬于每個人臨終前均有可能面臨的問題,而大部分民眾對于遺囑都存在自我意識(即不受法律規(guī)范約束的意識),這一意識會導致公民在訂立遺囑時可能更多的考慮了家庭環(huán)境中財產的合理分割問題,而沒有考慮遺囑形式的有效與否,如果因此最終導致遺囑不成立,可能會損害公民權益。而從立法的角度來說,嚴格的形式說明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不法意圖的人篡改或利用遺囑獲取利益。而從目前遺囑形式的嚴格限制來看,其對公民權益最大的影響還在于實施的便利度上。筆者認為,可以在未來的繼承法修改草案中具體討論“對于缺乏遺囑能力及欠缺遺囑法律意識問題的解決方案!崩绾喕狈z囑能力遺囑人遺囑形式的嚴格性;又例如增加對遺囑形式法律認知環(huán)境的說明,如非危機情況下遺囑必須通過公證和司法機關確立有效,這樣對于法律認知不足的問題可以通過單一的宣傳“有特定機關確定遺囑有效性”,這樣可以加速民眾對遺囑形式合法性的認知。
(二)遺囑方式應采取多樣化
現(xiàn)代大部分國家的立法中,遺囑形式主要采用了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同時遺囑的形式也可以簡單的被分為普通遺囑和特殊遺囑兩種。不同的國家對于普通遺囑以及特殊遺囑的規(guī)定也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中將遺囑的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指由公證人做成的遺囑形式;一類是指,在市鎮(zhèn)長或是大莊園主管的面前,立下的緊急性遺囑。
我國在遺囑形式上的缺陷十分明顯,在今后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的規(guī)范,可以借鑒遺囑形式法律發(fā)展較為成熟國家的經驗。從上述國家遺囑形式規(guī)范的特點來看,包括了概括式和列舉式兩類,筆者認為其中單一一種形式都有自身缺陷,應當采用結合式的方法來確認遺囑形式。通過兩者的結合,能夠從根本上提升遺囑形式的豐富性以及合理性。就我國遺囑形式多樣化的完善方面,筆者認為應當進行兩大方面的強化:首先,增加我國遺囑法定的形式類型,將更多難以有效區(qū)分的遺囑形式進行更為明確的界定;在就遺囑形式多樣化的構建上面,筆者認為應當強化對于以下遺囑形式的構建,1打印遺囑;對于現(xiàn)代民眾而言,電腦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過程中的一種常見使用工具,因而對于民眾而言,手寫相比電腦打印,,民眾更為樂意使用電腦打印。2錄像遺囑,錄像作為一種音像錄制成品,其也應當成為現(xiàn)代遺囑形式中的一種,錄像遺囑較錄音遺囑相比,更能夠通過音像的對比形成明顯的說明。值得注意的是在就錄像保存的過程中,一定要進行密封,且由遺囑人以及見證人在密封處進行簽名。3緊急遺囑的形式不應當僅僅限于口頭遺囑,同時也應當根據(jù)情形的緊迫,適當?shù)恼{整其方式、載體以及見證人的規(guī)范要求。當今社會,人們面臨的緊急情況不僅是病危,還有可能是像地震、空難等事故,因而在我國緊急遺囑的形式確定中,迫切的情形下,遺囑可以在無見證人的情形下,具有法律效應。其次,在遺囑類型概括的過程中,對單一類型進行更為明確的說明,以降低遺囑形式說明的模糊性。只有對于遺囑類型的說明明確化,才能進一步的保障多樣化的遺囑形式能夠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能夠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指導以及法律依據(jù)。


【參考文獻】

1、常琳,馮楊勇.我國遺囑形式的立法缺陷與理論重構[J].襄樊學院學報.2012(03)
2、張玉敏主編.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M].人民出版社,2006
3、王麗萍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4、魏小軍.遺囑有效要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7
5、]劉悅著.中國財產繼承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海關出版社,2003
6、史尚寬著.繼承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7、吳國平.我國遺囑繼承制度的不足與完善[J].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1)
8、聶斌.論我國遺囑形式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9(09)




本文編號: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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