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給國際稅法帶來了變革與創(chuàng)新,同時也為國際稅收帶來新的機遇與契機。文章首先介紹電子商務的形成與發(fā)展、特點、概念及其運行規(guī)律,并且探討電子商務的應稅性問題。隨后,對于電子商務給國際稅收帶來的沖擊,再從法律和時間的角度為我們的國際稅收政策適用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切實的對策和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國際稅法 跨國電子商務 稅收管轄權
一、引言
在全球信息經濟、數字經濟和網絡經濟普及的情況下,通過全球范圍的電子虛擬市場,電子商務展現了令人驚訝的發(fā)展速度并推動了全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達2.95萬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B2B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6萬億元,同比增長26.8%,整體保持穩(wěn)定的發(fā)展態(tài)勢。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guī)模達3492億元,同比增長74.6%。
這種新興的商務模式不僅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極大地影響,而且挑戰(zhàn)了各國傳統的貿易法律關系制度。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國際稅收流失、逃避稅收等問題引起了各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
二、電子商務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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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銷售商與消費者可以在國內或國外自由的銷售或消費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時也不受國籍的限制。對于這種新型的運營手段,運用單獨的一國稅法無法妥善解決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相反,會帶來更多的稅收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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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交易方式,為人類創(chuàng)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對于價值背后產生的利潤,征稅抑或免稅,國際社會爭論不休,從而產生兩個對立觀點的派別:免稅派與征稅派。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商務的應稅性,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應該收稅,不應因客觀因素而放棄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利益,這也是本文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的前提。
1.從稅收中性原則角度分析:根據該原則, 稅收不應當給納稅人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 要避免稅收對市場機制產生扭曲。
2.從稅收公平原則角度分析:稅收公平原則從經濟法角度來講,指納稅人地位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
3.從稅收的經濟原則分析:在宏觀層面上講,稅收是一種國家分配活動,它的分配對象是社會勞動剩余產品與國民收入,只要滿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產品就有征稅的可行性。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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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國際稅收在實體法上產生了極大影響:在宏觀層面上,因稅收管轄權的難以認定讓國際稅收日漸失衡;在微觀層面上,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難以被當今稅法構成要素所認定。
1.難以確定稅收主體身份
征稅主體,稅法主體之一,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征稅主體即征稅人。由于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強權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稅收的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依法向征稅主體轉移部分財產的即為納稅人,其中包括法人與自然人。
2.課稅對象的界限模糊
稅收法律關系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稱為課稅對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為、貨物、資源等。對于課稅對象,各國認定方法各有差異,所以稅收征管也不同。
3.難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有的納稅地點規(guī)定以屬地原則為主。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交易的隱匿性,以及被認為是網絡空間中服務地的主要服務器的易于流動的特性,使得征稅機關難以確定消費地與產品供給地,故無法有效行使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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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弱化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對跨國納稅人在共同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的權力。根據常設機構原則, 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yè)取得的營業(yè)利潤應當在該國征稅, 但該企業(yè)通過設立在另一締約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yè)利潤可以在該另一國征稅, 且僅限于可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那部分營業(yè)所得。對非居民課稅的關鍵在于常設機構的設置。常設機構既可能由固定經營場所構成,也可基于代理人活動的非獨立地位構成。常設機構首先是指“一個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的固定營業(yè)場所”。
2.居民稅收管轄權受到影響
居民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本國納稅居民的環(huán)球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照此種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首先,電子商務的全球性、數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時性,表明在物理空間上較為穩(wěn)定的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不再適用。其次,管理機構的分散化和決策中心的復雜化使得有關高層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過視頻或網絡電話等先進互聯網技術召開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趨勢之一。最后,電子數據作為一種載體容易被惡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連接也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形同虛設。
3.稅收管轄權沖突
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fā)展,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導致了國際重復征稅愈演愈烈。絕大多數的國家在對跨國收益和財產所得方面,不僅對本國居民行使,而且對非居民同樣行使來源地管轄權。這種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由于電子商務所得歸屬、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以及來源地認定差異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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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踐經驗,,國際稅收程序法是指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該制度建立在登記稅務、定額征收和查賬征收上。但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這種面對面的交易模式逐漸不能適應日益發(fā)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1.傳統課稅憑證消失
電子數據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隱匿,加之運用加密技術,無法留下可用信息,稅務管理部門在審查納稅人的交易數量、交易金額時,失去了可信的審計基礎。
2.國際逃稅避稅現象愈演愈烈
納稅人為了獲取最大利益,通常會采取相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手段,同時抓住法律法規(guī)、稅收政策的漏洞,減少納稅成本。而電子商務進一步加劇了該問題,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
3.征稅盲區(qū)擴大
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增加了征稅的難度,稅收真空區(qū)域愈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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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稽查日益重要
經濟學認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理性納稅人的最終投資經營目的,而稅收作為對納稅人的一種合法財產侵占是無償的且高于納稅人對財產的占有。電子商務隨著網絡技術應運而生,數字化的產品流通以及交易過程的電子信息化,使得各種憑證難以從實體紙面存在,而這種電子憑證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跡,致使傳統追蹤紙質審計手段無法應用;大量的交易信息被日益成熟的電子加密技術、授權技術所隱匿,在保護了信息的同時又讓納稅人不誠實申報納稅信息的概率提高,對稅務機關稽查而言也是一種變相的難度增加。
2.海關監(jiān)管難度加大
商品的進出口是海關監(jiān)管的依據,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產品通過電子數據流從雙方各自擁有的服務器傳遞,交易過程幾乎脫離傳統方式,因為沒有實體貨物的進出關,對海關造成了監(jiān)管障礙。海關也無法有效監(jiān)管無紙化的電子合同和電子付款過程,缺少可靠憑據。
3.稅收登記管理難度增加
稅務機關了解稅源的基本手段是稅收登記。但由于企業(yè)通過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址就能開展商務活動,這種無形的電子商務難以確定交易地點,給稅務登記帶來了困難,即使確定了地點,也會因為管理等技術原因難以操作,所以登記稅務的目的難以達到。
四、我國應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制度
1.出臺電子合同法
我國1999年頒布《合同法》,其中對“數據電文”的規(guī)范比較粗淺,落后于電子信息技術發(fā)展。應盡快出臺《電子合同法》或對現有的《合同法》中相關問題進行修改或補充。
2.出臺電子貨幣法
規(guī)范電子商務活動中貨幣的流通和結算,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擔保,規(guī)范網上銀行操作;努力協調各國的法律差異,防止經濟大國憑借技術優(yōu)勢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國主權。
3.加強網絡安全制度
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極為復雜,加強計算機和網絡安全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這不僅是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也是電子征管技術發(fā)展的保證。
4.完善各個部門法有關電子商務的內容
通過不同部門法法律的制定,在解決電子商務問題時能有一個全面的考慮。例如,增加電子賬本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在刑法中制定電子商務犯罪規(guī)定;在專利法中增加數字產品,電子信息的認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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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公平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彈性原則和簡易原則、采用階段性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收實體法。
1.完善現有法律
增加新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前提下,完善我國現有稅種的相關規(guī)定。比如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使電子商務征稅有法可依。
2.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的某些原則和概念應當賦予新的原則和內涵。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下,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常設機構及其所得歸屬加以明確,根據不同的收入性質適用不同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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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現稅收電子化
通過高端的網絡技術,對電子商務進行網絡追蹤,大力發(fā)展信息技術,加強電子稅收的網絡監(jiān)管。
2.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企業(yè)的登記備案制度
首先, “網絡商店”的工商注冊制度十分必要。其次,企業(yè)形態(tài)在步入電子商務以后發(fā)生了巨大變化,自從出現電子商務企業(yè)后,要求所有的登記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常用交易信息。
3.推行電子發(fā)票
電子發(fā)票的推行有利于稅務機關對交易信息的網上監(jiān)控,不僅可以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而且節(jié)省了征管成本,簡化申報作業(yè),還能夠防止電子商務成為合法避稅的手段。
4.建立嚴格電子認證審查機構
世界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監(jiān)督都不是很嚴格,因此,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進行監(jiān)督管理,作為注冊登記的配套制度,這點需要網絡運營商的配合,有助于實現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
5.建立電子商務征信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對信用體系的依賴程度很高,為了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我國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征信體系,在提高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同時,保證電子征信制度的良好運行。
6.與其他國家訂立雙邊或多邊協議劃分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目前,各國間沒有有效的協議確定
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因此,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劃分協議迫在眉睫。這不僅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且能進一步規(guī)范各國的稅收征管問題。
五、結論
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國際性反映了各國自身的利益需求,同時也會引起全球范圍內的各種矛盾和沖突。為了解決爭端,各國通過協商制定一些相對合理的政策供各個參與國執(zhí)行。電子商務代表著貿易發(fā)展的新方向,我國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各種決定將直接影響到國家未來在國際稅收分配的地位。所以,我國必須提前做準備,盡早加入規(guī)則制定的討論之中,利用自身優(yōu)勢最大限度為國家謀取利益,并積極與同樣的電子商務輸入大國合作,在推動規(guī)則制定的過程中,促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本文編號:1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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