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05 22:08
本文關鍵詞: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是當在后注冊人因善意在先使用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向其主張商標侵權時,保障在先使用人得以其善意在先使用為抗辯繼續(xù)使用其商標的規(guī)則。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在我國剛剛確立,對其規(guī)則的理解和適用還鮮有相關判例作出詳細說理,更沒有司法解釋可供參照。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是哪些?商標先用權行使又有哪些限制?相比最初的草案,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增加了“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及“有一定影響”的要求,保留了“原使用范圍”、“適當標識”,這些用語應作何解釋?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除了構成要件和行使限制以外,在適用中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而要從根本上正確解決這些問題,又必須回溯到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和立法目的。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從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和立法設計目的切入,以此為基點對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尤其是對其中“在先”時點,“有一定影響”要件和“原使用范圍”具體所指這三個顯在的爭議問題進行研究,并嘗試解決“在后注冊人為惡意搶注時如何處理”、“善意雙方履行過商標許可協(xié)議時先用權抗辯能否成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有否單獨適用的余地”這三個與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適用相關的潛在爭議問題,以希冀建立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的體系,對我國司法實踐有所裨益。明確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和立法目的是正確適用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各項內(nèi)容的根本性前提。在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制定之前,司法實踐面臨一個核心問題,即注冊取得原則下,未注冊商標的善意在先使用是否可以形成值得保護的法益,得以抗辯注冊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善意在后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追尋解決此核心問題的方向,可得出應保護善意在先使用的結論,理論基礎在于:善意在先使用可以形成消費者認購秩序和經(jīng)營者競爭秩序這兩種穩(wěn)定的值得保護的既有社會秩序,且商標注冊只是“確權”而非“賦權”,實質(zhì)上仍是為商標使用服務,注冊商標不應具有絕對的優(yōu)先性,善意在后注冊不得抹煞善意在先使用所形成的既有社會秩序。而保護善意在先使用有兩種路徑,即使用取得商標權路徑和商標先用權路徑,由于使用取得在安全和效率上具有比較劣勢,該路徑不宜采取,因而我國采取商標先用權路徑——在維持商標注冊取得原則的大背景下,允許已形成既有社會秩序的善意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nèi)繼續(xù)使用其未注冊商標,而不構成對善意在后注冊人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這也就是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立法目的。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在先”要件、“使用”要件、“有一定影響”要件和“善意”要件。不滿足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即不能成立先用權抗辯!霸谙取币笤谙仁褂萌讼扔凇白陨暾堉铡倍恰昂藴首灾铡笔褂,否則將不利于鼓勵商標及時申請注冊,且在先使用人在注冊申請之日前核準注冊之日后極有可能通過中國商標網(wǎng)等渠道已知曉該商標已被他人在先申請,若認可其在此間開始的使用成立在先使用,有違誠實信用!霸谙取币小跋扔谏虡俗匀说氖褂谩钡囊蟛粦鼋┗忉,否則將直接剝奪雖晚于商標注冊人(或其前手)使用但卻在注冊申請之日前于不同地域善意使用其商標這一部分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權利。實踐中當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于注冊商標人首次使用之后注冊申請日之前使用時不宜直接排除先用權條款的適用,而應考察二者是否于同一地域,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笆褂谩币笤谙仁褂庙殲閲鴥(nèi)使用、實際使用和合法使用。應注意兩點:其一,廣告宣傳而未有實際銷售原則上不構成實際使用,但持續(xù)廣泛的廣告宣傳和充分的客戶訂單足以認定實際使用。其二,僅商業(yè)經(jīng)營行為違法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本身不違法(比如未獲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許可證)時,在先使用人仍可主張先用權抗辯!坝幸欢ㄓ绊憽币脑O立具有必要性,這是由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維護既有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決定的。未達到“有一定影響”標準的未注冊商標不應受到保護,否則將得出“凡勞動必有回報”或者“凡自由均受絕對保護”的結論,前者不符合經(jīng)驗,后者不符合法理!坝幸欢ㄓ绊憽钡呐袛鄷r點為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認定標準為一定地域范圍內(nèi)相關公眾所知曉,可綜合持續(xù)使用時間、地域、廣告宣傳力度、銷售額等因素判斷,但不宜要求過高,地域上一般以某個鄉(xiāng)鎮(zhèn)大小的范圍為下限即可。“善意”要件雖未為條文納入,但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應解釋為“非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適用時須注意初始善意和持續(xù)善意的認定。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后,近似甚至相同的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共存,極有可能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為降低這種混淆的可能性,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先用權行使須有一定的限制。在先使用人的后續(xù)使用行為只有遵循了這些限制才不構成侵權,若突破了這些限制,在先使用人仍須就突破部分承擔侵權責任。商標先用權行使的限制包括限于“原使用范圍”、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和不得單獨轉讓或許可三個方面!霸褂梅秶睉薅ㄔ谠唐坊蚍⻊疹悇e范圍內(nèi),而非原商品或服務本身!霸褂梅秶边包含對原使用地域范圍的限定,這是先用權規(guī)則維護既有社會秩序的應有之義,不遵守也極有可能導致由商品或消費者流動引起的全國范圍內(nèi)的混淆,動搖商標注冊取得原則的根基。在先使用若為純粹的互聯(lián)網(wǎng)使用,由于限定地域此時不具有可行性,原使用地域范圍限定失效。最合理的替代方案為當未注冊商標于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之日前在整個相關行業(yè)的網(wǎng)絡平臺中有相當影響時,其可以享有完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否則即不享有任何利益的保護。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以足以區(qū)分在先使用人和在后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為標準,訴訟中應注意對當事人進行該項訴訟請求的釋明。先用權不是完整的權利,不得單獨轉讓或許可,但可隨業(yè)務一并轉讓或承繼。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如何適用,并不僅僅是先用權構成要件和行使限制的問題。在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過程中還會遇到其他問題,適用過程中應注意:其一,規(guī)制惡意搶注的制度和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二者理論基礎分別是懲戒不誠信行為和維護既有社會秩序,屬于不同的制度。因而,在后注冊人為惡意搶注時,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不應適用。此時,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據(jù)司法政策進行在后注冊人惡意抗辯。若抗辯成立,而民事糾紛發(fā)生于在后注冊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之內(nèi),則在先使用人可繼續(xù)使用其商標且后續(xù)使用不受限;五年之外,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在先使用人可繼續(xù)使用其商標,但其后續(xù)使用應限于其在在后注冊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滿五年的當日”的使用范圍并應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在先使用人未進行在后注冊人惡意抗辯時,法院應釋明。其二,善意在先使用人與善意在后注冊人履行過商標許可使用協(xié)議時,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也不得適用。原因在于善意在先使用人知悉善意在后注冊人獲得商標核準注冊后,與其締結商標許可協(xié)議,表明其已放棄行使商標先用權的權利,協(xié)議終止后重新主張商標先用權,與禁止反悔原則相違背。其三,現(xiàn)行《商標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于“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和“連續(xù)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這兩種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主張先用權抗辯未要求“有一定影響”。但這兩種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主張先用權抗辯的基礎與其他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同樣是維護既有社會秩序,不存在區(qū)別,因而該條款在適用時只能作為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附屬條款進行補充,沒有單獨適用,排除“有一定影響”要件的余地。
【關鍵詞】:商標先用權 在先 有一定影響 原使用地域范圍 惡意搶注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43
【目錄】:
- 摘要2-6
- Abstract6-14
- 導言14-22
-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價值14-15
- 二、文獻綜述15-19
- 三、論文結構和主要研究方法19-20
- 四、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20-22
- 第一章 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的立法目的22-32
- 第一節(jié) 規(guī)則制定前面臨的核心問題:雙方善意時的利益沖突22-24
- 第二節(jié) 保護善意在先使用的理論基礎:維護既有社會秩序之必要24-28
- 一、善意在先使用可以形成值得保護的既有社會秩序25-26
- 二、善意在后注冊不得抹煞這種既有社會秩序26-28
- 第三節(jié) 注冊取得原則下的利益平衡路徑選擇: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28-32
- 第二章 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32-49
- 第一節(jié)“在先”要件32-35
- 一、須先于“注冊申請之日”而非“核準注冊之日”使用32-34
- 二、“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的要求不應僵化解釋34-35
- 第二節(jié)“使用”要件35-41
- 一、須在我國境內(nèi)使用35-36
- 二、須實際使用:比較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實際銷售36-39
- 三、須合法使用:區(qū)分商標使用本身違法和商業(yè)經(jīng)營行為違法39-41
- 第三節(jié)“有一定影響”要件41-46
- 一、“有一定影響”要件具有必要性41-43
- 二、“有一定影響”要件的具體認定43-46
- 第四節(jié)“善意”要件46-49
- 一、補充“善意”要件具有必要性46-47
- 二、“善意”要件是指“非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47
- 三、“善意”要件的具體認定47-49
- 第三章 商標先用權行使的限制49-60
- 第一節(jié) 限于“原使用范圍”49-56
- 一、應限于原商品或服務的類別而非原商品或服務本身50-51
- 二、應限于原使用地域范圍51-56
- 第二節(jié) 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56-58
- 一、界定“適當區(qū)別標識”的內(nèi)涵和外延56-57
- 二、優(yōu)化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的程序57-58
- 第三節(jié) 不得單獨轉讓或許可58-60
- 第四章 與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有關的其他問題60-69
- 第一節(jié) 在后注冊人為惡意搶注時的處理60-65
- 一、不應適用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60-62
- 二、成立在后注冊人惡意抗辯62-65
- 第二節(jié) 善意雙方履行過商標許可協(xié)議時先用權規(guī)則的可適用性65-67
- 第三節(jié) 《商標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單獨適用的可能性67-69
- 結論69-71
- 參考文獻71-77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77-78
- 后記78-79
【參考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黃保勇;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年
本文關鍵詞:商標先用權規(guī)則適用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8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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