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宗教組織在社會穩(wěn)定中的作用機制研究 ---以河南新村為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研究背景
近年來城鎮(zhèn)化飛速發(fā)展,傳統(tǒng)意義上的農村逐漸走向萎縮與消失的道路,但是農村社會依然是中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在我國的經濟發(fā)展中占據至關重要的位置。我國在闡述“四個全面”戰(zhàn)略時,把全面實現(xiàn)小康社會放在了首位,而實現(xiàn)這一偉大目標的重點在于如何在廣大農村地區(qū)實現(xiàn)小康社會,這就對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提出了嚴格要求。鄧小平也曾指出:“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我們首先解決農村問題,中國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農村,中國穩(wěn)定不穩(wěn)定首先要看這百分之八十穩(wěn)定不穩(wěn)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沒有農村這一穩(wěn)定的基礎是不行的”。農村社會穩(wěn)定離不開國家的引導與管理,也離不開農村社會組織的參與。隨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實,宗教在農村呈現(xiàn)出快速發(fā)展的趨勢,主要表現(xiàn)在:信教人數不斷增加,宗教場所逐漸開放、宗教設施日益完善,登記與非登記團體的數量不斷增多,宗教組織逐漸成為吸納個體的一種組織形式,并且以其強大的群眾基礎和靈活的傳播方式在農村社會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宗教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群眾自治組織,它能夠以獨特的內在精神和組織形式通過公益慈善、集體權威和團體活動構建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并且在實踐中與政府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為農村社會的管理提供一調適、控制、整合農村社會的機制。但是由于我國的宗教管理體制不完善、宗教專業(yè)化人才缺乏以及農村群眾對宗教認識不足等原因,農村宗教組織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不僅加重了村民經濟負擔,而且增加了社會管理難度,激化了干群矛盾,并為基層社會的穩(wěn)定埋下隱患。因此,研究當前農村宗教組織在社會穩(wěn)定中的作用機制以及如何完善積極機制、克服消極機制就成為本文研究農村宗教組織與社會關系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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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已有文獻述評
一、國外已有文獻述評
國外學者主要圍繞宗教的本質并結合其他學科展開研究。除了對宗教起源、宗教發(fā)展、宗教屬性、宗教本質、宗教類型以及宗教功能進行闡釋之外,結合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哲學對宗教進行更為細致的劃分與研究。研究宗教必然要涉及宗教組織,宗教組織作為宗教的載體,國外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類型與組織的功能兩個方面。
(一)關于宗教組織類型的劃分。馬克斯·韋伯(1949)引進了教會---教派類型學,他認為教會是一個規(guī)模較大的、建制完善的宗教實體,教派是一個較小的、組織化程度不高的信徒群體。①盡管韋伯引入了教會與教派的概念,但他的學生 Troy Ernst(1931)是第一個賦予這些概念以重要性的人,并根據宗教組織與外在社會環(huán)境的關系發(fā)展了韋伯的分類,引入了一個新的宗教組織類型---神秘主義,但是這主要側重于個人的非理性經驗的宗教,在組織上,具有分散性。針對教會---教派概念化中的一系列不足之處,為了使教會與教派的區(qū)分更加清楚,托馬斯·奧戴(1966)對特洛伊奇和后來的學者提出的一些定義進行總結,并指出教會與教派各自所具有的屬性。①Ben Johnson(1963)從關于教會與教派的種種定義中放棄了幾十種相關性,并且提出劃分宗教團體的一種單一屬性:教會是接受其生存的社會環(huán)境的宗教團體;教派是否認其生存的社會環(huán)境的宗教團體;在接下來的研究中,貝克爾、伊斯特等又提出新的組織類型---膜拜團體。隨后 Wallace(1966)指出宗教組織具有個人主義的宗教崇拜團體、信奉巫術的宗教崇拜團體、基于社群身份的宗教崇拜團體和教會宗教機構四種類型。②
20 世紀 70 年代隨著多元化時代的到來,宗教思潮愈演愈熱,宗教蓬勃發(fā)展,傳統(tǒng)的類型學研究無法適應時代的變化,于是宗教組織的社會學研究作為一種新的研究方向顯現(xiàn)出來。從理論上講,宗教組織的理論研究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開放系統(tǒng)理論、理性選擇理論、新制度主義以及其他 20 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資源動員理論、組織生態(tài)學等。這些理論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都強調組織所處的環(huán)境,為后續(xù)的實用層面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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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心概念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核心概念
一、農村宗教組織
在對農村宗教組織進行定義之前,首先要了解宗教組織的含義。很多學者對宗教組織的含義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比如王曉朝(2003)、馮天策(2005)和段德智(2005)等,其中王曉朝認為宗教組織是一種與統(tǒng)一的宗教信仰目標與行為體系相聯(lián)系的、共同遵照一定的制度規(guī)范的宗教信奉者所結成的社會群體。學者們對宗教組織的定義比較清晰,但是實際上,宗教組織像其他社會組織一樣,是硬性設施與軟性制度的結合體,不僅包括宗教器物(圣物、神像、法器)和宗教活動場所(廟宇、教堂、修道院),那些維系宗教組織、規(guī)范宗教行為、指導宗教活動、傳播宗教文化的體制、制度、規(guī)章、規(guī)則、慣例、傳統(tǒng)、習俗等總稱的組織制度也應該包含在宗教組織的含義之內,因為它們是宗教組織生存和發(fā)展的信條。
農村宗教組織主要是指存在于農村社會中的宗教組織。農村宗教組織與城市宗教組織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是信仰動機并不像城市那樣出于對宗教本身的信仰,而是出于世俗目的;另一方面,信教主體主要以老人和婦女為主,且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同時農村宗教組織的結構簡單松散易于變動且信教主體流動性強,,這些特征使得農村宗教組織與正規(guī)的宗教組織具有一定的區(qū)別,因此本文認為,農村宗教組織是指在農村廣泛存在的,有固定場所(一般指教堂、寺廟、道觀)、神職人員和相對完整權威的規(guī)章制度的社會群體。任何宗教都必須具有某種組織形式才能夠在社會中生存下去,宗教意識、宗教思想、宗教信仰、宗教情感也必須依靠組織這一載體形成一定的社會實體,規(guī)范化的宗教禮儀、秩序化的宗教活動也只有在這個組織體系中才能得以運行和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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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理論基礎
一、社會團結理論
在關于團結的社會學研究中,涂爾干(1983)的《社會分工論》引領了社會團結理論研究的潮流并成為后人沿用的依據。在涂爾干正式提出社會團結理論之前,很多學者對“團結”這一概念和內涵進行過一定的研究,無論是傅立葉基于家庭的團結理念、還是勒魯基于哲學的團結理念以及孔德基于社會學的團結理念,都為涂爾干研究社會團結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涂爾干的社會學從根本上講,是對社會分化過p>
現(xiàn)有的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機制大多是剛性機制,而對于農村宗教組織這種以信仰為根本、以信教群眾為基礎的組織來說,僅有剛性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的是剛柔并濟,需要從價值認同機制的塑造、宗教組織與政府的合作、拓寬利益?zhèn)鬟_渠道、培訓專業(yè)人才以及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使農村宗教組織在繼續(xù)發(fā)揮其積極作用機制的同時克服消極機制,從而更好地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服務。
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58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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