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格式是怎樣的
人民調解書格式 -------------------------------------------------------------------------------- 查閱次數:2030 發(fā)布日期: 2007-05-22 使用說明 一、調解申請書 “調解申請書”是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提交的要求調解其糾紛的書面申請。 1、“當事人”——填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單位或住址;當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糾紛事實及申請事項 ”——填寫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具體人物及申請人要求調解的具體事項。 3、“特申請”——填寫申請人所要申請的調委會名稱。 4、“登記日期”——填寫申請人申請的日期。 被申請人無“調解申請書”的,用“談話筆錄”替代。 二、談話筆錄 “談話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向糾紛當事人了解糾紛及思想情況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1、“時間”——談話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談話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填寫談話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談話人、被談話人、記錄人。 5、“被談話人”——填寫被談話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 6、“筆錄”——記載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的談話內容,盡量記載原話、原意。 7、“被談話人(簽名)”、 “談話人(簽名)”、“記錄人(簽名)”——分別由被談話人、談話人、記錄人簽名。 三、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向有關人員訪問了解糾紛情況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1、“時間”——調查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調查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除調查人、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外的其他在場人員。 5、“被調查人”——填寫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 6、“筆錄”——記載調查人與被調查人的談話內容,盡量記載原話、原意。 7、“被調查人(簽名)”、 “調查人(簽名)”、“記錄人(簽名)”——分別由被調查人、調查人、記錄人簽名。 四、調解筆錄 “調解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疏導規(guī)勸,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過程的文字記錄,是檢驗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否堅持公正、依法、自愿調解的重要依據。 1、“時間”——調解時的年、月、日、時、分。 2、“地點”——調解時的所在場所。 3、“事由”——填寫糾紛類別,即某項糾紛。 4、“參加人”——填寫調解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不包括調解員、當事人、記錄人。 5、“當事人”——填寫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單位或住址,當事人是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應當詳細填寫法人或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 “調解筆錄”應客觀、真實、整潔、簡練。筆錄經當事人校閱或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參加人、調解員、記錄人簽名。 五、人民調解協議書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 1、“編號”——按照“地名[年份]調字第××號”或“[年份]×調字第××號”的方法填寫。 2、“當事人基本情況”——列明糾紛的全部當事人,并按列表的要求事項詳細填寫。列表的當事人人數應與協議末的簽名一致。 3、“糾紛簡要情況”——填寫糾紛的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各方責任和損害情況。 4、“達成協議”——詳細載明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5、“協議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協議書”必須由糾紛各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并明確填寫日期;必須分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構備案。 六、回訪記錄 “回訪記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的文字記錄。 1、“當事人”——填寫被訪問的當事人的簡要情況。 2、“回訪事由”——指對哪一起糾紛進行回訪。 3、“調解協議編號”——按“調解協議書”的編號填寫。 4、“回訪情況”——填寫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要求,協議的履行情況,協議履行發(fā)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及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有無錯誤調解及激化跡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卷宗”是將一起糾紛的所有文書(注:都須使用A4紙)進行立卷歸檔時所加的封面。只填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不使用其他文書的糾紛,可以不使用“卷宗”。 1、“卷宗”的上方——書寫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稱。 2、“卷宗類別”——同“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中的“糾紛類別”欄。 3、“卷名”——指所調解的具體糾紛。 4、“卷號”——按照三位阿拉伯數字的順序填寫。 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每起民間糾紛的簡要記載,應以年度為單位,單獨組卷備查。 1、“當事人”——列明糾紛所有當事人,具體要求同“調解申請書”。 2、“糾紛類別”——按婚姻、家庭、繼承、贍養(yǎng)、鄰里、宅基、債務、生產經營、賠償等民間糾紛的分類填寫。 3、“編號”——按照三位阿拉伯數字的順序填寫。 4、“糾紛簡要情況”——填寫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具體當事人、糾紛經過。 5、“達成協議”、“調解不成”、“不受理”——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不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簡易民間糾紛,填寫“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后,不必再填寫其他調解文書。 民事調解書格式如下所述: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zhí)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zhí)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zhí)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tài)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民事調解書寫作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愿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制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于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yǎng)關系、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對不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于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后,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縱橫法律網 韓學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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