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范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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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05-28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范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和教育部《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事業(yè)類國有資產和企業(yè)國有資產。 事業(yè)類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和地方政府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企業(yè)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企業(yè)包括學校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為: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三)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為: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國有資產使用的合理、有效、節(jié)約;建立和完善學校各項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現學校國有資產工作法制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條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領導機構,由校長、分管副校長、學校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處、人事處、審計處、監(jiān)察處、科技處、社科處、財務處、設備處、基建處、后勤保障部、信息辦、圖書館、檔案館、資產經營公司、技術轉移中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管理學校國有資產,校內各單位按規(guī)定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業(yè)務管理工作,接受國有資產管理處的監(jiān)督檢查。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校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guī)定權限,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一般事項的決策和審批;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的組織論證,研究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四)對學校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權益和職責,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的繳納工作; (五)負責調研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組織實施績效考核,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做出貢獻的單位及管理人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六)接受教育部、財政部的監(jiān)督指導,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歸口管理單位應認真負責各類資產的業(yè)務管理工作。各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校內各單位應根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如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帳卡核算等基礎管理制度;資產使用、處置、維護制度;管理責任制度等); (二)通過資產配置及其使用的計劃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三)對二級管理單位(即各院、系、部、處、室、中心等資產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jiān)督,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四)做好資產的定期統計匯報和相關統計工作。 第十條 學校流動資產業(yè)務管理單位為財務處。 第十二條 學校要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一)學校辦公室、科技處、社科處、設備處、基礎教育和終身教育處應當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軟件、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的業(yè)務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 (二)財務處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無形資產的入賬手續(xù)。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的上海市華東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負責接受社會和個人自愿捐贈,對外聯絡處按照基金會章程管理資產。 第十四條 各院、系、部、處、室、中心等學校國有資產使用單位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審計處在實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對其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安全及完整提出審計意見。 學校國有資產的二級管理單位主要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國有資產“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的全員管理思想。 (二)執(zhí)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依據國家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guī)制度,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本單位各類資產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把國有資產的管理落實到人,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校辦企業(yè)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資發(fā)法規(guī)〔2008〕194號)有關規(guī)定,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事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企業(yè)依法自主經營。 第三章 資產配置、使用與處置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配置標準,通過購置、調劑及接受捐贈等方式實施資產配置。無國家規(guī)定配置標準的,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一)學校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發(fā)展需求,以資產存量為依據,對納入財政部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的資產,應分別編制基本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和項目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并按照財政部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組織實施。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一經批復,除無法預見的臨時性或特殊增支事項外,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學校提出申請,報教育部審核并報財政部審批。沒有履行相關程序的,一律不得購置。 學校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學校對校內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應進行調劑,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的大型儀器設備,學校應報告教育部,由教育部負責調劑; (三)學校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加強管理。 (四)學校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高等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一)學校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積極推進我校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二)學校對所投資企業(yè)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以其實際占有學校資產總額為基數,按資產類別收取資源占用費; (三)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按以下規(guī)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學校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四)各單位申報國有資產使用事項,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五)學校對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無形資產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六)各單位不得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一)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報廢、淘汰的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閑置、擬置換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出售、出讓、轉讓(含股權減持)、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二)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事項,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學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三)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規(guī)定權限進行審核、審批或報備。未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不得擅自處置。各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學校依據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及事業(yè)單位所辦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教〔2012〕242號)有關規(guī)定,建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增強產權觀念,強化產權意識,做好資產界定工作,做到產權明晰。把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全部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認真做好非經營性轉作經營性資產的評估和產權登記,以杜絕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流失。 第二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fā)生的爭議。 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和國有企業(yè)之間發(fā)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學校向教育部申請調解,或者由教育部報財政部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的,由學校提出擬處理意見,經教育部審核并報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五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yè);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資產清查依照財政部《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認定和結果確認等,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1、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學校資產清查中的固定資產損失,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單項固定資產損失低于50萬元的,根據中介機構的審計意見,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低于200萬元的,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教育部批準后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單項固定資產損失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后核銷; (三)學校資產清查中的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類資產損失,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分類損失低于50萬元的,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批準后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分類損失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學校提出處理意見,經教育部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后核銷。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部門與單位內部監(jiān)督和風險控制,依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資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的義務和責任,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學校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造成資產丟失、毀損,有關責任人要予以賠償;造成資產流失,情節(jié)嚴重的,除經濟賠償外,學校紀委、監(jiān)察處應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按照《華東師范大學關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校辦企業(yè)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教育部、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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