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定漕費的形成與使用演變——兼論明末清初私貼額定化過程
發(fā)布時間:2017-12-03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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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中央法定漕費分為尖米、耗米、腳米、席木四類,這四類漕費產(chǎn)生于不同的運法中,起初主要用于運輸盤剝之用。成化年間,明政府為了保障漕糧足額交納,額定了進倉耗米的數(shù)額,史稱"起米"。弘治年間,為了方便旗軍沿途使用,明政府將尖米與耗米合并后,再將其分為隨船耗米與輕赍銀兩部分使用。隨后,又將隨船耗米分為加耗、起米、船耗三部分使用;輕赍銀則分為盤剝、完糧、扣省、羨余四部分使用,這種劃分方便了政府將部分漕費轉(zhuǎn)化為財政公用。至于腳米、席木等,則多用于修倉、修船、修河等,與起初的用于苫蓋、鋪墊、雇船等迥異。隨著上述法定漕費不斷轉(zhuǎn)化為財政公用,加之倉弊愈來愈重,旗軍嚴重缺乏用度,不得不勒索納戶以自救,形成了耗外加耗的風氣,史稱"私貼"。為了平息軍民在私貼上的紛爭,地方政府不斷將其額定化。清鼎立以后,在損益額定私貼的基礎(chǔ)上,形成了"漕贈"等名目的法定漕費,隨后漕贈又被轉(zhuǎn)化為財政公用,于是新的另加兌費層出不窮。
【作者單位】: 浙江師范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環(huán)東海海疆與海洋文化研究所、江南文化研究中心;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比限、票單與明清州縣賦役體制的演變”(14BZS027)
【分類號】:K248
【正文快照】: 明代漕費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是指漕糧在征、收、兌、運、納、貯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法定和法外等一切費用,具體內(nèi)涵是指納戶除正米以外所交的全部費用以及旗軍在運納過程中所墊補的費用;狹義僅指法定費用,其又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種:中央法定漕費是指由中央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
本文編號:124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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