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見危不助應否犯罪化的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6-05-13 13:25
論文摘要 見危不助是指一般主體在他人處于現(xiàn)實危險之中時,有能力救助,且實施救助行為時對自己或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并無損害,卻拒絕提供救助的行為。見危不助是由于個人、社會、群體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國外以及我國古代都有關(guān)于見危不助的立法,有人提議我國也應當將見危不助犯罪化來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識。但我國目前還不適合把見危不助犯罪化,應當采用其他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
論文關(guān)鍵詞 刑法 見危不助 道德 犯罪化
目前在我國,目睹他人身處危難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見危不助”現(xiàn)象呈現(xiàn)出了逐漸增多的趨勢,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和極其嚴重的后果,引起了民眾的強烈義憤與廣泛議論,由此我國學術(shù)界也展開了倫理的和法律的以及社會學方面的討論與辨析,在這其中概嘆和批判也最終都指向了我們該怎么樣規(guī)制這種行為、該怎么樣去減少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的論證上面。爭論的焦點主要有“什么是見危不救、對見危不救的懲處應該由法律還是道德來進行、目前我國增設“見危不助罪”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問題。
一、見危不助的概述
我們要探討是否應當將見危不助行為犯罪化,第一點就是需要弄明白見危不助的概念!耙娢2恢,泛指在他人危難之時,默然處之,不予救助的態(tài)度和行為。 ”這也是通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構(gòu)成要件:第一,主體應當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第二,應當發(fā)生在面對各種違法行為、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各種危急狀態(tài)下;第三,客觀上表現(xiàn)為具有救助可能但沒有實施具體行為的不作為。 有學者認為見危不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并認為現(xiàn)實生活中的見危不助特指狹義的見危不助。 本文贊成這種觀點,本文認為“見危不助”的概念應當是一般主體在他人處于現(xiàn)實危險之中,有能力救助,且實施救助行為時對自己或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并無損害,卻拒絕提供救助的行為。
二、影響見危不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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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響見危不助的眾多因素中首要的便是個人因素。個人因素對個人在他人處于危險之中能否做出救助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個體因素有以下幾種:首先是個人認知因素,即能否認識到他人處于危險之中,處于危險之中的人是否需要自己的救助。個人的認知能力對其是否會做出救助行為有著最直接的影響。其次,心情的好壞也是影響其是否會做出救助行為的重要因素,在現(xiàn)實中心情好的人在他人遇到危難時更可能申以援手。再次,在緊急狀況下對自身的能力是否能做出正確的評估也直接影響著個體是否會實施救助行為。一個能在緊急狀態(tài)下對自身的能力做出正確評估的人,則多傾向于實施親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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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會中的動物,一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往往會受到社會群體中他人的影響。社會心理學家認為在突發(fā)事件中,旁觀者共同承擔了某種共同的社會責任。如果現(xiàn)場有一個人那么它所承擔的便是100%的責任,若果有兩個旁觀者,那么每人承擔的便是50%的責任,若有一百個人那么每人承擔的便是1%的責任。因此在圍觀者這個小群體中個人會忽視自己的責任,同時也會不會有負責感。在一個群體中個體的活動往往會有群體的意義,以群體的形式出現(xiàn),群體淹沒了個性,個體會將自己融入到群體之中,其思想活動都與群體統(tǒng)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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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的中國社會,正在發(fā)生著轉(zhuǎn)變,從原有的“熟人”社會轉(zhuǎn)變成為了“陌路人”的社會。在以前的“熟人”社會中人口流動比較稀少,人與人之間都彼此很熟悉,因而個人的行為便會顧及周圍人對自己的評價。在遇到緊急狀況時,害怕別人會對自己做出否定的評價,在這種心理壓力下,個人很可能會做出救助行為。但隨著人口流動的頻繁,人們之間交流逐漸減少,人與人之間變得陌生。
除了上述三個因素外,還有政府行為和政治事件的影響。一個正直、廉潔、公正、為人民服務的政府能喚起人們對整個社會的責任感,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消除人們之間的自私、冷漠、人人自危的心理。相反一個腐敗、不為民執(zhí)政、漠視甚至損害人們利益的政府會形成人們對政府、社會他人的不信任,從而無法在社會成員之間形成融洽、誠信的心理氛圍。
三、見危不助的相關(guān)立法
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見危不助是道德領(lǐng)域的問題,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將見危不助納入法律,人們也逐漸的用法律的眼光來對它進行審視,思考是否應當把它犯罪化。刑法并不是近期才開始關(guān)注一般主體的救助義務的,我們發(fā)現(xiàn)在古老的古埃及時期和古印度時期也曾出現(xiàn)過。見危不助罪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才在歐洲許多國家出現(xiàn)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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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法典》第223條第六款規(guī)定:“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的行動,且對本人或第三人都沒有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于救助者處以5年監(jiān)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款規(guī)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fā)生時,根據(jù)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救助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救助的處1年以下的自由刑或罰金刑!
《西班牙刑法典》第494條規(guī)定:能夠救助且對自身或第三方?jīng)]有危險,卻不救助處于明顯而嚴重危險之中的無助者的,處以拘留或5000至10000西班牙銀幣罰金。自己不能夠救助而不向他人立即求助的,處以同樣的刑罰。
通過對國外見危不助的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英美國家將“見危不助”規(guī)定為犯罪的比較少,在大陸法系國家將“見危不助”納入刑法典之中,對它處以較輕的刑罰,而不是對其單獨立法對它處以較輕的刑罰。在其法系中的類型也無外乎就是見有危險而不救助和見有危險而不告知他人這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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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見危不助”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中規(guī)定:“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薄把a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 。漢代《急就篇》中就有“變斗殺傷捕五鄰”的規(guī)定!短坡伞肪淼诙恕恫锻觥愤規(guī)定“鄰里被強盜”:“諸鄰里被強盜級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行官司,若不告者,亦以” 。
我國古代的“見危不助”的立法不僅規(guī)定有對見危不助的懲罰,還規(guī)定了對見義勇為的獎勵。
四、我國不適合將見危不助犯罪化
。ㄒ唬┪覈贿m合將見危不助犯罪化的原因
1.見危不助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不應將其納入法律上的義務的范圍。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有過一段著名的論述,關(guān)于法律與道德的,他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法律的道德”兩類,前者體現(xiàn)的是人們社會生活最基本的要求,是人們在社會上生存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后者是關(guān)于人的美德、善行等是能夠體現(xiàn)人的自身的能力得到無線體現(xiàn)的道德。他認為前者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調(diào)整,而后者則不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調(diào)整和規(guī)制。見危不助應屬于后一種道德。
2.見危不救在實踐中操作困難。見危不助操作起來非常困難,非常模糊。首先對見危不助的主體應該如何界定?在他人溺水時在周圍圍觀沒有進行救助的人是否都能成為見危不助的主體?由于主體的不確定對其進行認定肯定存在一定的困難。其次,對見危不助的“!比绾芜M行界定?他人處于什么樣的危險之中不對他人進行救助才構(gòu)成犯罪呢?再次,在對他人進行救助時多少都會對自己或他人存在一定的危險,這個風險也是沒辦法估量的。對自己或他人可能會造成多大的危險才不會構(gòu)成犯罪呢?最后,見危不助的“見”的范圍應該是多大?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很難進行界定的。
3.國外的見危不救的立法對公眾的規(guī)范作用不足。有人認為國外的很多國家都對見危不助進行了立法,因此我國也可以對其立法將其犯罪化。但是外國同我國的歷史背景、文化傳統(tǒng)都不一樣,不能一味的照抄照搬外國的經(jīng)驗。其次,西方國家的公眾的救人意識并不是通過立法來進行塑造的,他是需要依靠道德觀念來解決的。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項數(shù)據(jù)表明國外的立法能有助解決和減少見危不助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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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見義勇為比見危不救立法效果更好。將見危不助犯罪化不僅不會提高人們的道德意識反而會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甚至會加劇人們的冷漠心理。我們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保護,建立對見義勇為者的救濟制度,規(guī)定一定的免責條款,打消公眾救助他人還要惹火燒身的顧慮。
2.充分發(fā)揮民商法、行政法等第一道防線的調(diào)整與制裁作用。民商法、行政法在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方向上,同道德規(guī)范具有一致性。它可以發(fā)揮自身規(guī)范與約束的作用鼓勵人們積極的實施見義勇為,同時對見危不助的行為進行制裁。
3.建立社會救助機構(gòu)。在當今社會不僅個人危難時有發(fā)生,公公為難也頻繁出現(xiàn),如高鐵事故,臺風海嘯,以及地震災難等。這些重大事故出現(xiàn)時單憑個人的力量似乎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我們可以在民間成立一些民間救助組織,這樣不僅能對處于危難中的人進行專業(yè)化的救助而且可以推廣見危救助這一道德觀念。
五、結(jié)語
我們知道法律不是一把萬能的鑰匙,,不會把所有的難題都能解開,我們不能奢求法律能調(diào)整和規(guī)制所有的內(nèi)容。當我們的其他手段還沒有窮盡的時候就不要動用法律的手段,尤其是刑法手段。刑法是嚴厲的,使用不當有時候會起到相反的效果,所以我們對見危不助行為進行刑法的規(guī)制對其進行犯罪化處理,不僅不會取得滿意的效果,更有違刑法的性質(zhì)與職能。
本文編號:4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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