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定國家機關簽收公民文書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6-05-13 13:25
論文摘要 近年來,國家機關簽收公民文書制度(下簡稱“簽收制度”)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中缺位,,因而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存在的違法瀆職行為,有權批評與建議、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在實踐中屢遭踐踏,難以落實。當前急需形成一套可操作的法定國家簽收公民文書制度,讓法律程序與公民監(jiān)督落到實處。
論文關鍵詞 公民監(jiān)督 簽收程序 法律責任
近年來,國家機關簽收公民文書制度(下簡稱“簽收制度”)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中缺位,因而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存在的違法瀆職行為,有權批評與建議、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在實踐中屢遭踐踏,難以落實。
公民行使這項監(jiān)督權的方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但由于沒有依法配套制定“簽收制度”確認國家機關已于何時何地由何人收到公民遞交的批評與建議、申訴和控告文書。由此不僅導致公民在行使這項監(jiān)督權的第一步,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態(tài),更為嚴重的是,相當一部分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這一法律上的“盲區(qū)”,隱匿或者湮滅公民遞交控申文書的日期、內(nèi)容、訴求,甚至不承認收到過文書,以此相互推諉職責,逃避上級機關和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與檢查,逃避執(zhí)法與行政的法定職責,變相逃避程序合法的監(jiān)督。
一、拒簽亂象多在基層、窗口單位
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fā)現(xiàn),相對于政府行政機關的信訪等部門,基層公檢法機關是最不愿意簽收公民遞交批評與建議、申訴和控告文書與要求立案、報案文書的。其具體表現(xiàn)分為五類:
。ㄒ唬┙杩诜缮蠜]有明文規(guī)定需要簽收
對于簽收公民遞交的批評與建議、申訴和控告文書,要有上級領導機關的同意,否則不能簽收,你要遞交材料可以,但絕對不能簽收,更不能蓋單位公章簽收。筆者前不久與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到自治區(qū)首府南寧市一個公安分局的派出所,要求該所簽收一份依據(jù)公安部2013年《公安機關執(zhí)法公開規(guī)定》申請向受害人公開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據(jù)此要求依法告知該案件有關情況。但是該所民警與所長死活不愿意簽收這份申請告知文書。并私下對筆者說,從警25年來,從來沒有簽收過群眾遞交的文字材料,不管是控告書還是陳述書,免得找來麻煩。
(二)巧立名目,掩蓋不簽收行為
南寧市有一個曾經(jīng)多次獲得過全國先進榮譽稱號的城區(qū)法院的立案庭,對當事人起訴一個行政機關的案卷,不愿意簽收,就叫當事人在該院的來訪登記表上登記,立案庭的工作人員說,在信訪登記本上登記了,就表示已經(jīng)收到案卷,不愿意簽收案卷材料并出具清單。筆者問他們,老百姓對政府機關打白條的行為都很反感,現(xiàn)在你們收下厚厚幾本案卷,連白條都不愿意打,萬一案卷搞丟了,找誰負責任,該法院的工作人員無言以對,只好說是領導交代這樣做的。
。ㄈ├门R時工簽收,并不加蓋公章
某些單位使用一些實習生,沒有執(zhí)法權的協(xié)警、文職人員,在單位辦事窗口接受并簽收材料,且不加蓋單位公章,隨時準備用臨時工推脫責任。
。ㄋ模┙杩诓牧喜蝗,一概不收材料
某些法院違背審判工作的法定程序,在原告申請立案階段進行實體審查,多方挑剔立案材料,以提交材料不全拒收申請立案案卷。當事人無奈之下,即使與辦案法院近在咫尺,也不得不采取快遞郵送方式,將當事人相關文書寄往法院,以形成法院已經(jīng)簽收當事人相關文書的客觀事實。
。ㄎ澹╇[瞞真相,倒簽文書
利用部分群眾文化低,盼望公檢法機關破案心切的心態(tài),不僅不簽收群眾遞交的文字材料,反而欺騙群眾倒簽收文日期,如有些派出所,在半年前立案,半年后才告知當事人,卻要求當事人將簽收公文日期寫成半年前收到。甚至還有要求公民在空白公文回執(zhí)上簽字卻不注明簽收事項,或者要求公民只簽姓名不給簽日期,甚至要求倒簽日期。更有甚者,出現(xiàn)執(zhí)法作人員偽造當事人簽字及時間,編造當事人已經(jīng)喪失行政訴訟時效的假象。
二、拒簽亂象后果嚴重
也許有人說,不就是個材料簽收嗎?簽不簽收回執(zhí)有那么重要嗎?事實上,對于國家機關而言,不簽收或亂簽收這樣的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一是損害憲法及法律尊嚴。沒有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對國家機關行使的監(jiān)督權,使憲法賦予的權利行使流于形式,損害憲法尊嚴。國家工作人員玩弄簽收程序的法律漏洞,讓人對法律產(chǎn)生懷疑。
二是拒不簽收行為帶來法律糾錯程序不能啟動,而公民喪失法律救助的機會。國家機關糾錯程序的啟動,自收到公民監(jiān)督的書面材料之日開始起算。而對于公民而言法律時效卻自國家機關行為生效之日起持續(xù)計算,短短旬月,眨眼就過。以致“你說給過我說沒給過”的雙方扯皮,公民沒有簽收回執(zhí)視為沒有主張過權利。
三是拒不簽收行為直接打擊國家機關誠信為民的公信力!翱谡f無憑書面為證”是普通大眾對誠信的基本要求。國家機關的公信力更應遠甚于此。公民手里拿著一沓材料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收材料連個白條都不打,或者干脆不收,那么公民對于機關的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公開必然打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四是拒不簽收行為是國家機關程序違法的第一步。公民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必然是發(fā)現(xiàn)了國家機關存在一些錯誤,是出于信任及愛護才去監(jiān)督的。國家機關應當接受監(jiān)督并積極處理改正。拒不簽收相當于將監(jiān)督拒之門外,將錯誤掩蓋起來,讓公民感覺國家機關一開始就錯了,并且一錯再錯,欲蓋彌彰。最終錯誤蔓延也禍害了廣大黨員干部,傷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卻無人買單。
為什么相當一部分國家機關,特別是基層國家機關,不愿意簽收群眾遞交的文字材料呢?客觀上似乎是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具體的明文規(guī)定,但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主觀上的。這些機關的工作人員缺乏黨的群眾路線觀點,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意識。簽收材料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亦無不能簽收的限制規(guī)定。既然民心民意是希望我們簽收,我們?yōu)槭裁床蝗プ瞿?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種是推責諉過心態(tài)作祟。簽收了群眾遞交的文字材料,就形成了對群眾的辦事的責任,形成了對群眾訴求的承諾。一些單位在工作中缺乏責任心,不能滿足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又怕群眾拿到投訴依據(jù)向上級機關、媒體投訴、曝光,因此在行政與執(zhí)法辦事之初,就做了推諉避責的準備,對群眾遞交的文字材料,收了也白收,即使工作搞砸了,讓群眾投訴無據(jù)告狀無門。
另一種是利用程序漏洞徇私枉法。少數(shù)國家機關中的腐敗分子,通過不簽收文書來掩蓋行政、執(zhí)法上的程序違法乃至辦案違法。利用手中職權,謀取私利。某派出所,不依法公正辦案,在一起尋釁滋事案件發(fā)生后,接到被害人的控告書及相關證據(jù)后,拒不簽收后,反而將犯罪嫌疑人的偽證,作為報案依據(jù),以此改變案由為犯罪嫌疑人脫罪,當該案案卷移送至檢察院時,才發(fā)現(xiàn)被害人的控告書沒有收進案卷,幾乎導致該案的數(shù)名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懲罰,盡管最終該案在上級機關啟動糾錯機制后,糾正過來。但如果派出所簽收了被害人的控告書及相關證據(jù),其隱匿湮滅行為就會被約束,執(zhí)法上的違法漏洞就相對會被堵住。
三、“簽收制度”必須立法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diào),“必須清醒看到……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xiàn)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睕Q定的闡述,切中時弊,也充分證明了“簽收制度”必須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筆者以為,“簽收制度”立法,主要包涵以下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
。ㄒ唬┟鞔_簽收制度的效力
由于簽收公民文書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國家機關,并且與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監(jiān)督權利緊密相連,需要把簽收制度提升到全國人大立法的層面,統(tǒng)籌規(guī)范各級國家機關依法簽收公民文書的行為。明確法定簽收制度是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拒不簽收公民提交文書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簽收制度的程序
簽收程序主要涉及何人簽收及如何簽收這兩個重要內(nèi)容。
一方面,何人簽收。南寧市某城區(qū)人民政府在行政過程中,面對群眾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其內(nèi)設的政府辦公室說群眾亂寫文書不予簽收,推給法制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推給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部門又推給信訪辦公室,各個說自己沒資格代表政府對外簽署文書。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賦予公民的陳述申辯權、信息公開權、控告申訴權,竟被架空。
因此,對于公民依法提交的法律文書,應立法明確各國家機關內(nèi)部哪些部門有代表機關對外簽收職責,不得對公民文書簽收義務推責諉過。
另一方面,如何簽收。其一,依法建立國家機關對公民的“文書簽收公章”制度,對于公民依法提交的文書材料加蓋“文書簽收公章”。明確文書簽收的日期。其二,要求開具文書簽收清單,明確記錄公民提交書面材料的種類、數(shù)量、原件復印件等事項;其三,由材料提交人如實簽署自己名字和日期;其四,明確告知簽收材料后的答復期限和通知方式。
。ㄈ┮婪鞔_不簽收亂簽收行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究其違法簽收行為產(chǎn)生的原因,不外乎因為材料簽收回執(zhí)可能成為某些案件的行政及程序違法的證據(jù),進而揭開一些人的傷疤去承擔責任。不簽收、亂簽收行為往往帶來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或偽造證據(jù)、行政瀆職等嚴重后果。不追究違法簽收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及程序違法必然在源頭上愈演愈烈。
換言之,不簽收亂簽收的行為實質(zhì)是逃避法定職責,違反法律程序,毀壞湮滅法律證據(jù)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具有“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jù)此,對不簽收、亂簽收行為進行司法、行政、刑事方面的處罰其實也是有法可循的。關鍵就在于有關機關是否將“不簽收、亂簽收行為”提升到防范“程序違法、逃避職責和毀滅證據(jù)”行為的高度來看待,并加以制度化。
本文編號:4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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