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源問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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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源問題
黎明
2012-2-15 13:56:00 來源:《民族研究》
【內容摘要】 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其先祖遺留給后人的寶貴財富,也是少數民族生存、認同、發(fā)展的重要標識。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制度。只有通過法律手段調整涉及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關系,依法確立與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的正確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要建立一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須先了解建構這個法律架構的基礎,因此,理清法源就成為建立這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關鍵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源 【作者簡介】黎明,蘭州大學西北少數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蘭州商學院法學院講師。 近年來,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已經上升到立法階段,各地率先進行的地方立法,特別是一些地區(qū)針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立法有力地推動了國家立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逐漸走上軌道。因此,搞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淵源就成為必然的要求。 一、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發(fā)展歷程 在法律上,,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作為我國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來進行保護的。從我國文化遺產法律制度的建立過程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制度大體是通過四個時期的發(fā)展演繹而來的:第一個時期是從新中國建國后到20世紀60年代的初創(chuàng)時期。主要側重于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規(guī)范,因此,對文化遺產的認識僅限于重要的文物古跡,少數民族文物古跡當屬保護范圍。1961年,國務院頒布《文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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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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