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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法定資本制之改革
來源:公司法律資訊網 | 發(fā)布時間:2016-1-20 | 瀏覽次數:
法定資本的概念雖一直存在爭議,但其至少包含以下功能:其一,規(guī)定必須投入公司的最低資本;其二,當凈資產低于所投資本價值時,限制公司向股東轉讓財產。傳統上,股東須向公司投入并由公司維持的資本被稱為“法定資本”,它涉及股東出資及公司向股東的分配,與此相關的規(guī)則被稱為“法定資本規(guī)則”。法定資本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債權人,該目的通過設計最低初始投資資本、許可外流的最大資本及公司存續(xù)時須維持的資本水平得以實現。法定資本的功能主要有:其一,防止公司濫設;其二,為公司運營提供物質基礎;其三,充當債權人的安全保障。
在英美法中,都曾有法定資本的影子,它們都在某些時期采納了最低資本(或資本實繳制)的要求,甚至還保留著“資本維持”規(guī)則。或者說,全世界只有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只是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法定資本的“規(guī)則體系”存在差異。在一些國家,重在規(guī)范公司設立初的最低資本(如傳統大陸法系及早期英國和美國各州);而在另一些國家,則重在規(guī)范公司成立后的“財產支出行為”(如現代美國各州);有些國家,將法定資本規(guī)則安排在公司法中(例如歐陸),而另一些國家,則可能同時將其安排在破產法等法律中(如現代美國),等等。法定資本的本質,是確保公司有從事營利活動的原始資金、防止公司濫設及危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法律機制。首先,法定資本是一種多元的、并非固定不變的結構。它總是試圖規(guī)范三類事項:一是規(guī)范公司成立前,股東的最低出資;二是規(guī)范公司成立前,股東最低出資是否實繳;三是規(guī)范公司成立后,公司財產向股東之流轉。最低資本只是法定資本的外衣,法定資本制的本質乃透過資本維持保護債權人利益。其次,法定資本是一種復雜的規(guī)范系統。它甚至并非公司法的專利,公司法、會計法及破產法都可能規(guī)范法定資本。法定資本制改革須關注法律體系中那些其依賴的、相關的規(guī)則。任何單向度的局部修改都可能導致降低交易安全的保護水平。在中國,若只是單向度地在公司法中推行法定資本改革,我們就只學到了美國法的片面表象而非其全部。最后,法定資本的債權人保護功能常被誤解或放大。賦予法定資本過高的期望,是因為我們誤解了法律的功能。法定資本雖未必能對債權人給予切實保護,但其本身有“過濾違法”的功能,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使大量可能詐害債權人的違法行為被過濾。
資本認繳制在合同、經濟和文化三種邏輯上存在欠缺。從合同邏輯上看,資本認繳制實際上是承諾繳納制,該制的功效基礎是合約信用,其效果取決于一國合約信用狀況。若合約信用欠缺,則資本認繳制極有可能失敗或實施成本高昂。而在中國,,合約繳納之合同信用基礎十分欠缺,這可從三方面得到反映:法院處理的民商事糾紛數量、案件強制執(zhí)行狀況及出資瑕疵糾紛數量。合約信用差是否意味著一定不能采納以合約為基礎的認繳資本制?答案沒有這么簡單。在合同法領域,允許合約邏輯繼續(xù)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設定了安全履約的其他保障機制,可當我們強力推行認繳資本制時,并無此種“體系調整”的思維,法律未專門為認繳資本制之履行設計充分的安全保障機制,這才是問題所在。從經濟邏輯上看,對法定資本最直接的批評是,最低資本給公司設立造成障礙、導致資本閑置。為此,我們可以觀察資本形成率、最終消費率,比較企業(yè)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國民收入狀況,以觀察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否對投資人的經濟力形成一種無法忍受的障礙。從結果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從文化邏輯上看,資本認繳制是適應誠信文化的資本制度,其在我國欠缺相應的文化基礎。我國文化有一種求大傾向,這種傾向會助長商業(yè)不誠信行為。因此,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嚴格管制,可以削減“求大文化”的負面影響。然,不加拘束的資本認繳制,擴張了“求大文化”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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