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改視野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04 11:25
本文關鍵詞:《證券法》修改視野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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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肇始于美國,其核心為“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是伴隨著資本市場創(chuàng)新發(fā)展而產生的一項投資者保護制度。目前已為歐盟、日本、新加坡等資本市場較為成熟的國家或地區(qū)所采納,并在實踐中證明是在證券交易中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的一個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已先后在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融資融券市場和股指期貨等領域引入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規(guī)則,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故內容較為散亂,且還存在著基本定位偏差、制度內容不完善等問題。當下,隨著新一輪《證券法》修改的推進,在“放松監(jiān)管、鼓勵創(chuàng)新”的理念指導下,推行注冊制、擴大證券產品范圍以及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等變化有望在新的《證券法》中出現(xiàn),在推動證券創(chuàng)新的同時也伴隨著投資者交易風險的加大。故筆者建議應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立法層級,將其引入《證券法》,這也與此次《證券法》修改”進一步加大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基本價值追求相契合。具體而言,本文在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概念和性質界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qū)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借鑒,建議在《證券法》中構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時應首先從建立投資者分類制度、證券產品分級制度入手,明確證券公司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信息披露、風險提示以及適當推薦的義務,同時,通過明確違規(guī)證券公司的民事責任和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來作為保障機制,全面推動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證券交易 投資者保護 證券法修改 適當性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87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一章 緒論9-12
- 第一節(jié) 選題背景9
- 第二節(jié)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9-10
-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10-11
- 第四節(jié) 本文創(chuàng)新之處11-12
- 第二章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理論探究12-16
- 第一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內涵12-13
- 第二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理論基礎13-16
- 一、代理理論13
- 二、特殊情況理論13-14
- 三、招牌理論14
- 四、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理論基礎的探析—兼與“買者自負”原則的對話14-16
- 第三章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國外考察16-22
- 第一節(jié) 美國:從自律規(guī)范到監(jiān)管原則的演化16-17
- 一、全美證券交易商協(xié)會的適當性規(guī)則16
- 二、紐交所的自律文件16-17
- 三、美國金融業(yè)監(jiān)管局的適當性規(guī)則17
- 四、美國證監(jiān)會適當性規(guī)則17
- 第二節(jié) 歐盟:適當性制度體系化規(guī)定17-19
- 一、投資者的分類和相互轉換機制18
- 二、適當性制度的前置義務—“了解客戶”18-19
- 三、歐盟適當性制度的核心—“最佳執(zhí)行”義務19
- 第三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在亞洲綻放—以新加坡為例19-20
- 一、新加坡適當性制度的總體框架19
- 二、投資者和證券產品的分類19-20
- 三、客戶的適當性評估20
- 第四節(jié) 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考察的啟示20-22
- 第四章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發(fā)展現(xiàn)狀22-30
- 第一節(jié)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規(guī)定的梳理22-23
- 第二節(jié) 我國當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存在的問題23-27
- 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定位存在偏差23-24
- 二、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規(guī)定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體系化24-25
- 三、投資者適當性規(guī)則制度內容不完善25-27
- (一)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缺乏科學有效的分類25
- (二)合理的證券產品分類機制亟待完善25-26
- (三)過度重視“了解客戶”義務,,缺乏對適當性推薦義務的關注26
- (四)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26-27
- 第三節(jié) 完善適當性制度的現(xiàn)實需求—從證券法修改的視角27-30
- 第五章《證券法》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構建30-41
- 第一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構建的基本理念30-31
- 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根本出發(fā)點在于對投資者的保護30
- 二、適當性制度的核心是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30-31
- 三、適當性制度的適用范圍應明確且嚴格限定31
- 第二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構建的總體框架31-33
- 第三節(jié) 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構建33-41
- 一、投資者的分類33-35
- 二、證券產品的分類35
- 三、明晰的各方權利義務35-38
- 四、構建多元化的投資者適當性糾紛解決機制38-39
- 五、完善違規(guī)券商的民事法律責任39-41
- 結論41-42
- 參考文獻42-44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44-45
- 致謝45-46
- 附件46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 前5條
1 張付標;李玫;;論證券投資者適當性的法律性質[J];法學;2013年10期
2 藺捷;;論歐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J];法學評論;2013年01期
3 李文莉;;證券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法理基礎與實現(xiàn)路徑[J];法商研究;2014年05期
4 曾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解讀、比較與評析[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02期
5 李曙光;;證券法修改的方向[J];中國金融;2014年12期
本文編號:61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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