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審批的“變”與“不變”
發(fā)布時間:2024-06-04 19:43
<正>2020年3月12日,國務院印發(fā)《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fā)〔2020〕4號)(簡稱"國發(fā)4號文"),對用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隨后,自然資源部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0〕1號),對應國務院授權和委托的用地審批權,將部級層面的用地預審權和先行用地批準權同步下放委托給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公路項目用地預審
受理與審批
用地預審難點
公路項目用地審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
本文編號:3989083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公路項目用地預審
受理與審批
用地預審難點
公路項目用地審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
本文編號:3989083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jingjilunwen/jtysjj/3989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