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構建初探
本文關鍵詞:構建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度,商業(yè)保險在補償巨災風險損失方面發(fā)揮的作用還很不充分。建立和完善巨災保險法律制度,進而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有利于擴大保險的覆蓋面,使保險業(yè)更好地服務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保障民生。
2.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構建之可行性
2.1 我國巨災保險先期實踐為基礎
我國巨災保險的發(fā)展,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也已有幾十年的探索,并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驗。建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織實施,逐步建立起包括巨災保險在內(nèi)的保險體系。1951年公布的《簡易人身保險辦法》、《個人人壽保險辦法》均沒有把地震等巨災列為除外責任。到1952年,我國主要的財產(chǎn)保險、人壽保險中均把巨災風險列入保險責任。1958—1978年,由于歷史原因,國內(nèi)保險業(yè)務停辦。到1979年,經(jīng)國務院批準,國內(nèi)保險業(yè)務恢復辦理,大多數(shù)保險公司又把巨災風險納入財產(chǎn)保險的責任范圍。1987年民政部開始在七個省市進行農(nóng)業(yè)災害保險試點,并撥付一部分救災款作為墊底資金。由于缺乏配套措施,并未取得理想效果。[2]在實踐中,保險公司在部分險種中也涉及巨災風險損失的附加險。由于缺乏具體的保險法律制度的保障,保險在分擔巨災風險中發(fā)揮的作用十分有限。1997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jiān)會先后成立了中國地震保險課題組,,集中了國家地震局、全國各家財產(chǎn)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人員,開展了多年的地震保險課題研究,為建立地震等巨災保險制度提供了科學依據(jù)和政策框架。2008年南方雪災和汶川地震后,巨災保險成為學界甚至整個社會的關注熱點,保險業(yè)資深人士、法學界專家學者紛紛呼吁我國盡快在法律層面出臺巨災保險相關條文規(guī)定,從國家的高度對巨災保險的運作予以支持和保護。
然而,巨災保險目前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還存在
很大的不足。我國商業(yè)保險公司(主要指財險公司)提供的各類險種中,沒有專門針對自然災害損失設立的險種,在部分險種中對因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海嘯、地陷、山崩、雹災、泥石流、滑坡等所引致的保險標的的損失進行賠付,其余險種則將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作為除外責任。地震則被所有險種都列為除外范圍。
2.2 國外巨災保險法律為借鑒當前,諸多發(fā)達國家都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相關法律體系也較為成熟。在美國,《聯(lián)邦洪水保險法》、《全國洪水保險法》、《洪水保險改革法》、《地震保險法》等一系列法令,構成了較為完善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在此促進下,美國巨災保險業(yè)逐步走上正軌,在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中擔當著極其重要的角色。而歐盟諸國由于國情不同,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其中,法國、西班牙、瑞典、挪威、土耳其以法律形式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其余各國多實行非強制性巨災保險制度,以英國最具代表性。在日本,政府頒布了《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等與巨災保險相關的一些法令,以應對頻繁的自然災害,因其乃地震多發(fā)國家,作為巨災保險之一的地震保險在日本較為典型。在新西蘭,現(xiàn)行的《地震保險委員會法案》通過建立自然災害基金和再保險的方式,來保障保險金的支付能力。[3]
考察各國制度可知,將巨災保險的發(fā)展模式、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在法律中加以明確,政府大多直接介入或間接支持,積極發(fā)揮國家的信用作用,針對本國主要的巨災風險進行重點管理,與本國保險業(yè)、民間機構和國內(nèi)國際資本市場形成合力,逐步完善巨災保險體系,已成為發(fā)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事實證明,巨災保險法律制度在分散巨災風險方面確實發(fā)揮了極大作用。在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構建過程中,對于國外相關法律制度,我們絕不能照搬照就,當結合本國國情,仔細甄別,取長避短,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
3.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構建之設想
我國法學界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開發(fā)也還處于朦朧的認識階段,研究較少,且不夠深入具體,目前能見的僅有碩士學位論文2篇:寧晨《構建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華中師范大學,2009)、許均《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8);期刊論文也僅彭晨漪《我國亟待制定巨災保險法》、黃軍輝《巨型災害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張國華《巨災保險立法思考》、曾立新《美國洪水保險制度及立法改革》等寥寥幾篇;還沒有有關“巨災保險法律”的專著問世。此外,在金融保險領域,一些碩士學位論文在對巨災保險制度進行探討時,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略有提及,如魏海濤《極值統(tǒng)計在巨災保險中的應用》(河南大學,2008)、曲路《巨災債券研究及其在我國的應用》(青島大學,2005)、權利《論我國巨災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西南財經(jīng)大學,2007)等。由此可見,目前學者對巨災保險法律問題的關注度不夠,研究巨災保險法律問題的論文不多;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是零星式地孤立分散研究,很少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研究;研究者側重關心巨災保險制度的具體制度構建,僅是就規(guī)則談規(guī)則,深度顯然是不夠的,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
巨災保險涵蓋保險學、經(jīng)濟學、法學、災害學等多門學科,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縱觀各國巨災保險發(fā)展歷程,法律支持均處于首位。筆者以為,在我國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首先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3.1 立法體例
考察國外立法例,各國的保險立法主要存在兩種類型。其一,分別立法,針對各類巨災專門立法,典型的是日本的《地震保險法》、新西蘭的《地震保險委員會法案》、美國的《聯(lián)邦洪水保險法》;[4]其二,合并立法,即制訂如《巨災保險法》的一部法典,其中囊括各類巨災的應對。(下轉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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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構建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3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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