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襲警罪的單獨設立
發(fā)布時間:2017-06-2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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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經(jīng)濟社會轉型、價值多元化的背景下,警察實施社會管理的難度不斷增加,襲警行為持續(xù)高發(fā),且有惡化之勢,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警察是具有特殊強制手段的國家武裝行政力量,其本質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警察行為的目的在于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近年來不斷有專家學者認為立法滯后是造成襲警猖獗的重要原因,呼吁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但是,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現(xiàn)有刑法足以打擊襲警犯罪。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了對襲警行為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這是打擊襲警行為邁出的歷史性一步,但仍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襲警行為不僅侵害警察的合法權益,損害執(zhí)法效果,惡化社會執(zhí)法環(huán)境,同時還容易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人民群眾對國家維持社會秩序、保障權利的能力產(chǎn)生懷疑,從而侵害國家權威。目前我國刑法對襲警行為的規(guī)制只能按照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論處,這既無法體現(xiàn)襲警犯罪的本質特征,也無法有效震懾與遏制襲警犯罪,在社會轉型時期更無法保障警察權這一具有強制力的國家公權力有效履行。在世界上很多國家,警察都具有很大的權威與尊嚴,并在立法上給予充分保障。如果發(fā)生襲警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被科以重刑。反觀我國法律,對襲警犯罪量刑過輕,打擊襲警行為疲軟無力,導致襲警現(xiàn)象持續(xù)高發(fā)多發(fā)。為了維護國家權威,保障警察執(zhí)法權益,嚴厲打擊襲警犯罪,在我國刑法中有必要單獨設立襲警罪。
【關鍵詞】:襲警罪 襲警行為 立法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7
- 引言7-8
- 一、我國襲警行為概述8-15
- (一)襲警行為的特點和基本類型8-10
- 1、襲警行為的特點8-9
- 2、襲警行為四種基本類型9-10
- (二)襲警行為的危害10-11
- 1、襲警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11
- 2、襲警行為直接侵犯警察的基本人權11
- 3、襲警行為嚴重降低了群眾的安全感,破壞社會執(zhí)法環(huán)境11
- (三)襲警行為的諸多新趨勢11-12
- (四)襲警行為頻發(fā)的原因12-15
- 1、社會原因12-13
- 2、警察自身的原因13-14
- 3、法律規(guī)制方面的原因14-15
- 二、我國關于襲警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及不足15-21
- (一)我國關于襲警行為的立法現(xiàn)狀15-16
- 1、《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guī)定15
- 2、《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15
-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15-16
- 4、《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16
- (二)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制的不足16-21
- 1、立法規(guī)定概括、模糊、操作性不強16-18
- 2、將襲警行為與一般妨害公務或普通刑事案件基本等同對待18-19
- 3、處罰量刑標準較低且不均衡,懲治力度不夠19-20
- 4、法律保護范圍過窄20-21
- 三、增設襲警罪的必要性與可行性21-28
- (一)X椛柘锏謀匾,
本文編號:4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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