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激憤犯罪的司法認定與立法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06-21 17:02
本文關鍵詞:論激憤犯罪的司法認定與立法規(guī)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我國目前沒有激憤犯罪的相關立法,故司法實踐中僅將其作為酌定情節(jié),產(chǎn)生了立法、司法、理論在該問題上的惡性循環(huán)。激憤犯罪的發(fā)生機理是:刺激-激憤-犯罪,其誘因范圍限于非法刺激。激憤強度為忍無可忍,足以使行為人自我控制能力喪失或嚴重削弱。激憤失控與實施犯罪之間不存在冷靜期。其犯罪對象以誘因施予者為原則,傷及無辜為例外。其罪種范圍特定限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由于行為人控制能力減弱且主觀惡性較小,加之被動的犯罪動機,呈現(xiàn)犯罪由外因主導而內因次弱的狀態(tài),依刑罰目的之并合主義無需重刑。激憤犯罪的立法進路是:通過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后增設第三款。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 激憤犯罪 從寬處罰 刑事責任 法定化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引言激憤并非不法行為的理由(Calor iracundiaenon excusat a delicto)。激憤絕非出罪事由,但因其特殊性值得刑法寬宥,域外立法普遍將激憤犯罪規(guī)制為法定從寬情節(jié)。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激憤犯罪的相關立法,故司法實踐中僅將其作為酌定情節(jié),導致適用的無序混亂。本文意在探討激憤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簡琨益;魏雯博;;自首從寬規(guī)范化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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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6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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