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的解釋立場及認定規(guī)則——以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4-14 13:37
《2016年搶劫案件指導意見》重申《刑法》第269條適用不以盜竊、詐騙及搶奪罪成立為前提,自此,追究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轉化型搶劫罪刑事責任不再存有法律障礙。該修正值得提倡,其合理性可經由"文義、體系、目的"三重解釋予以證成。司法審判時還應注意研析"涉案數額"與"暴力程度"對司法認定的影響。前者主要考察"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及"數額減半入罪方法"是否可適用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轉化型搶劫情形;后者主要考察脫逃行為與主動暴力造成輕微傷、輕傷以上兩種結果時的司法定性問題。對未成年雙向保護原則的堅守,確保定性準確的同時還要盡可能多地對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使用非監(jiān)禁性措施。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對立抉擇:前后變動的司法立場
二、“文義、體系、目的”三重解釋可證成修正合理性
三、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轉化型搶劫行為的司法判定
(一)“涉案數額”對司法判定的影響
(二)“暴力程度”對司法判定的影響
四、結語
本文編號:3954767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對立抉擇:前后變動的司法立場
二、“文義、體系、目的”三重解釋可證成修正合理性
三、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轉化型搶劫行為的司法判定
(一)“涉案數額”對司法判定的影響
(二)“暴力程度”對司法判定的影響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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