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微信賬號行為的法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1-08-17 17:40
微信現(xiàn)在已成為國內(nèi)最為流行的即時通信工具,在搭載了微信購物、微信支付等功能后,微信具有了金融屬性。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微信詐騙、賭博等犯罪,相應的催生了微信賬號買賣行為。微信賬號買賣行為具有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財產(chǎn)權(quán)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需要在明確認定微信賬號買賣市場參與者主體的行為性質(zhì),根據(jù)其可能觸犯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其法律責任。并因時制宜的健全相關網(wǎng)絡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法,加強平臺監(jiān)管和行業(yè)自律、加大對買賣微信公眾號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定懲罰的宣傳,創(chuàng)建一個健康綠色的網(wǎng)絡環(huán)境。
【文章來源】:傳播力研究. 2019,3(2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微信賬號買賣行為
(一)買賣主體
(二)買賣對象
(三)買賣的目的
1. 微信賬號初始購買者
2. 中間商和中間平臺
3. 購買者
二、微信賬號買賣行為的危害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合法權(quán)益
(二)微信號買賣讓電信詐騙等犯罪可溯源性變成空中樓閣(2)
三、微信號買賣參與者的責任認定
(一)微信賬號初始出賣者
1. 出賣者對微信的民事責任
2. 出賣者可能觸犯刑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中間商
1.銷售平臺承擔監(jiān)管和準入失責的責任
2.出售數(shù)量達到法定標準的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三)購買者的責任
(四)微信平臺可能承擔的責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微信號可以買賣、租賃嗎?[J]. 宋書敏. 方圓. 2019(05)
[2]私登他人微信轉(zhuǎn)賬獲刑[J]. 熊樹海,彭雨冰. 農(nóng)村新技術. 2018(05)
[3]淺析微信詐騙特點及應對[J]. 孫術人. 法制博覽. 2018(06)
碩士論文
[1]微信群主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研究[D]. 樊星.浙江大學 2018
本文編號:3348202
【文章來源】:傳播力研究. 2019,3(2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微信賬號買賣行為
(一)買賣主體
(二)買賣對象
(三)買賣的目的
1. 微信賬號初始購買者
2. 中間商和中間平臺
3. 購買者
二、微信賬號買賣行為的危害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合法權(quán)益
(二)微信號買賣讓電信詐騙等犯罪可溯源性變成空中樓閣(2)
三、微信號買賣參與者的責任認定
(一)微信賬號初始出賣者
1. 出賣者對微信的民事責任
2. 出賣者可能觸犯刑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中間商
1.銷售平臺承擔監(jiān)管和準入失責的責任
2.出售數(shù)量達到法定標準的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三)購買者的責任
(四)微信平臺可能承擔的責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微信號可以買賣、租賃嗎?[J]. 宋書敏. 方圓. 2019(05)
[2]私登他人微信轉(zhuǎn)賬獲刑[J]. 熊樹海,彭雨冰. 農(nóng)村新技術. 2018(05)
[3]淺析微信詐騙特點及應對[J]. 孫術人. 法制博覽. 2018(06)
碩士論文
[1]微信群主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研究[D]. 樊星.浙江大學 2018
本文編號:334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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