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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7-08 07:24
對于電動自行車進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處理,還應(yīng)適當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為人故意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應(yīng)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zhì)特征,也不違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同時有利于維護高速公路上的行車安全。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19,(20)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緣起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理解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過形式判定
本文編號:3271130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19,(20)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緣起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理解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過形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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